大教堂读后感

时间:2024.4.25

《大教堂》读后感

论及自己小说的描写对象,雷蒙德·卡弗曾提及契诃夫——“我不觉得自己和别的作家真的有什么不一样,一百年前,契诃夫就开始写这类被生活沉没的人了。短篇小说作家一直是这样做的。”

实在未必类似的。契诃夫写小说像风格厉烈的版画,狠狠挥刻刀扎出底层人物生活的严厉线条来,人人像被生活钉上案板,将崩溃、已崩溃。独看契诃夫每一篇小说,都能寻得人与生活剧烈的冲突,是要感觉被生活抽了响亮的耳光。我看汝龙先生翻译的《契诃夫短篇小说选》,其中最不狠心的一篇《万卡》,小男孩做一天苦工,挨打受骂,写封信给爷爷倾诉,结果地址写“寄交乡下祖父收”,满心美好与希看塞进邮筒,睡觉去了。这种触底的尽看,还要用希看做创可贴,冷心也来不及。其余各篇看下去,仿佛途经生活屠宰场,人人在经历待宰的日子。

而卡弗的小说,真正是生活无声的“沉没”。契诃夫描绘屠宰场,卡弗便描绘蒸笼与热锅,人在其中尚且死不掉,离崩溃也远,只悬停在一种艰难过活的状态。唯一要做的、可做的,是拼命挣扎,寻一处透气口。独看卡弗一篇小说,寡淡,无聊,病恹恹。起初拿到《大教堂》,看辑录的头一篇《羽毛》,几乎不知所云,只记得独步花园一只孔雀,以及停滞的空气里一些零落荒凉的对话。然而多看两篇,看到《保鲜》里连同冰箱一同坏掉、淌脏水的食品,一种凉意不知从何处袭进心里来。不是从小说中,仿佛是自己的日常生活开了缝。

当年看罗伯特·奥尔特曼的《银色·性·男女》,只晓得看他如何将卡弗九篇小说与一首诗作神奇的排列组合,让本来独立的小说人物间相互联系,这是奥尔特曼擅长多线索交织的电影叙事技巧。现在的体悟,技巧后面,是奥尔特曼对卡弗极深的理解。看完整本《大教堂》,我发现每一篇小说并不独立,独立起来少意味,没意思。连篇看下去,所有人物就在脑子里组成一整幅小人物画卷。也以绘画做比,大约是简单勾线的钢笔画,轮廓精准,有点睛的几笔。这所谓的“极简主义”,单讲卡弗形容词廖少的文体,若是看眼整幅画卷,人物形象丰富得一塌糊涂。

餐馆服务员,失业技工,维生素直销员,农民……他们境遇大体相似,薪水微薄到生命维系的底线,完全丧失体面的权利。比如《马笼头》,破产农民霍利斯,以往爱玩马,玩得存款散尽,仅余一只马笼头,于是辗转各处讨生活,到了小说中这间旅馆,出门打散工。霍利斯的老婆干活直到“发根都露出来了”,才舍得想起来去做做头发。最后霍利斯一家人再次辗转,行李收拾干净,马笼头却丢在旅馆房间里。小说里有对马笼头的描述,这东西很重,套在马头上,拉拽起来,便控制马的启停与方向。这马笼头实在也套在霍利斯一家头上,生活拉扯他们四处奔命,无处休憩。

《大教堂》是近年美国杰出的短篇小说家雷蒙德?卡弗公认的成熟之作,村上春树鼎力推荐。卡佛的作品致力于描摹美国平民的生活,表现小人物日常生活的变质,表现普通人被生活打得遍体鳞伤后的孤独与沉默。译林社岁末推出《大教堂》,读者在当下情势中,更能感同身受地分享小说表现的人生感悟。小说对艰难时世的表现和“收拾人生的勇气”,将为新年的读书注入力量。

雷蒙德?卡弗是近年美国杰出的短篇小说家。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思潮澎湃,作者从忧患困顿中脱颖而出,十年间发表了好几部集子,都属畅销。他的作品写的几乎全是社会中下阶层,失业无告,婚变心碎,贫病自弃之人。写作手法也颇为独特,人称“极简派”或“峻削派”。其作品曾多次获奖,屡屡被选做经典语文读本,并被译成二十多种文字。《大教堂》是卡佛的短篇小说集,19xx年出版后,日文版和英国版随即出版并被提名普利

策奖。

失败不是故事的开始,也不是故事的结束,而是他们故事的全部。

麻烦得不到解决。但有时,恐怕是经常,人们自己不会枯萎,他们把塌下去的袜子拉起来,继续走。

生活把他的人物剥了个精光,而他则把自己的文字削到嶙峋。

村上春树说,卡佛是我最有价值的老师和最伟大的文学同道,我翻译了他所有的作品。本版特选他论卡佛的妙文。

苏童说,无论怎么推荐卡佛,我都愿意。

格非、王朔、韩东、“卡佛”、“卡佛小组”??都是热爱卡佛的人。

他的小说,屡屡被选做经典语文读本。

青年作家,芝加哥大学文学博士肖铁倾心翻译

我小时候,阅读曾让我知道我自己过的生活下合我的身,我以为我能改变,但这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就这样,在打一个响指之间,变成一个新的人,换一种活法。我想,文学能让我们意识到自己的匮乏,还有生活中那些已经削弱我们并正在让我们气喘吁吁的东西,文学能够让我们明白,像一个人一样活着并非易事。


第二篇:大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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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

“大教堂”的一幅景观*

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凌斌译)

编者引言

对一项法授权利(entitlement)、比如免于烟尘的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

(1)财产权利(该人可以自愿地放弃这一权利,但是大致来说,只有所付价格补偿了权利损失的时候,这种情况才会发生),(2)责任规则(这一权利可以非自愿地被他人占取,但是由一个第三方来确定损失的价值),或者(3)不可让渡性(这一权利不可以被他人占取)。在交易费用缺失的情况下,“科斯定理”意味着,对一项法授权利的保护无论是通过财产权利还是责任规则,也无论是哪一方最初获得了这一法授权利,都不会有任何差别。吉多〃卡拉布雷西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提出的是相反的视角——高交易费用的情况。他们第一次显示了,市场和法院的相对成本如何决定了是用责任规则、还是用财产权利、还是用不可让渡性规则来保护一项法授权利。基本上,当市场的交易费用比较而言低于法院的交易费用时,财产权利优先于责任规则;当市场的交易费用相对较高时,则与此相反。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进而考虑了从两种可能的法授权利(比如,污染制造者有权利制造污染或者被污染者有权利不受污染)和保护法授权利的两种首要的手段(责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得出的四种组合,并且显示了,即使在交易费用缺失的情况下所有四种方法得到的都会是同一结果,为什么一种方法还是要比其他方法更为可取。这篇论文是重要的,因为它第一次显示了控制外部性的多种方法具有的内在对称性,并进而提出了一个对为什么这些方法中的一个要比其他方法更为可取的富于洞察力的解释。最后,它通过显示在表面看来不同的法律领域(比如,刑 对于标题中“大教堂”(cathedral)的理解,作者在其原文的注释中有所说明:“既然一个完全整合的进路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应该加以强调的是,本文关切的只是审视和分析法律问题的一条可能的路径。??正如哈里·惠灵顿(Harry Wellington)教授对许多法律讨论都喜欢说的那样,本文必定只是莫奈(Monet)在鲁昂(Rouen)所画的那些关于大教堂的绘画中的一幅。要理解大教堂,就必须看到所有这些绘画。参见,G. Hamilton, Claude Monet’s Paintings of Rouen Cathedral 4-5, 19-20, 27 (1960)。”(Guido Calabresi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ard Law Review 1089-1090 footnote 2 (1972). “大教堂”是指那种由教区主教主持的规模宏大的教堂,也可引申为类似大教堂一样重要的事物;同时作为形容词,有来自权威的意思。在欧洲,一座城市被视为一个共同体的标志就是拥有一座大教堂。1894年,莫奈在法国的鲁昂完成了一系列以诺曼底的哥特式大教堂为主题的绘画。在两年的时间里,莫奈每天从黎明之前到黄昏之后,在不同光线下和不同时间段里捕捉对大教堂的“印象”,画出了近40幅油画:每一幅画都是对同一主题在不同光线和氛围中的色彩和景观的呈现。

本文的评论者也大都用“the cathedral”来称呼这篇经典文献,甚至一些作者同样选择以“大教堂”为意象作为自己评论文章的标题,比如,Carol M. Rose, The Shadow of The Cathedral, 106 Yale Law Journal (1997); James E. Krier & Stewart J. Schwab, Property Rules and Liability Rules: The Cathedral in Another Light, 70 N.Y.U. Law Review (1995) 。也有作者将“大教堂”明确理解为是意指“遍及整个普通法的那些法授权利的结构”,参见,Carol M. Rose, The Shadow of The Cathedral, 106 Yale Law Journal 2177 (1997)。

感谢葛云松老师、李清池博士、刘丽娜博士对本文标题、术语和文字的翻译给出的许多珍贵的建议和批评。——译者。

** “entitlement”是本文最为重要的术语。这一概念可以看作是与“自然权利”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由权威机构(比如国家或者国家的法院)(一般是通过法律)所授予的那种正式权利。同时,这一概念的的同根动词“entitle”在文中也大量出现。在参考了国内大多数已有的译法之后,笔者决定将之译为“法授权利”,以尽可能将其本意以及与同根词汇的含义传达出来。——译者。

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法、财产法和侵权法)中如何存在着相同的考虑因素,表明了法律的统一性。

一.导论

只有很少的关于财产和侵权的研究进路来自于一个统一的视角。但是,法律人有关经济的和经济学家有关法律的近期著述都意味着,一个整合这些主题所处理的各种各样的法学研究的尝试,对初学的学生和老到的学者都会是有益的。通过阐明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或者不可让渡性规则所保护的“法授权利”这一概念,我们为这一进路给出了一个理论框架。我们进而分析了污染问题和刑事制裁的各个方面,以表明这一模型如何能够使我们认识到被这些领域的作者们所忽视的那些关系。

任何法律体制所必须面对的首要议题是我们称之为“法授权利”的问题(problem)。每当两个或者更多个人的、两群或者更多群人的冲突利益被提交到国家面前,它都必须决定要对哪一方给予支持。在缺失这一决定的情况下,享有物品、服务和声明本身都将依据“强权即正确”来决定——谁更强壮或者更精明谁就会赢。因而法律所做的根本的事情,就是要决定冲突双方中的哪一方将有权获胜。制造噪音的法授权利还是保持安静的法授权利,制造污染的法授权利还是呼吸新鲜空气的法授权利,要孩子的法授权利还是禁止要孩子的法授权利——这些就是法律决定的第一步。

作出其初始选择之后,社会还必须执行这一选择。仅仅是设定法授权利并没有避免“强权即正确”的问题;最低限度的国家干预总是必要的。我们的通常观念使得这一点很容易被理解为私有财产。如果唐尼拥有一块卷心菜地,而比他强大的马歇尔想要一个卷心菜,那么除非国家干预,否则后者就会得到卷心菜。但是如下这一点还不是那么显而易见:即使国家选择的是相反的法授权利:共有财产,国家也必须干预。如果强大的马歇尔种植了一些共有的卷心菜而且选择拒绝把这些卷心菜给弱小的唐尼,那么要执行唐尼对共有卷心菜的法授权利就要采取国家行动。同样的对称性适用于身体的不受侵害。让我们考虑这样一种境况:国家名义上对一个不自愿的九十八磅的弱者授予了拥有身体不受侵害的权利,但却不愿通过干预来执行反对好色的朱诺女神(Juno)*的法授权利。进而再考虑另一种境况——在缺失国家干预的情况下:在一个名义上每个人都有权享用每个他人身体的国家中,这个九十八磅的人想要得到不自愿的朱诺女神。对干预的需要以一种稍微复杂一些的方式适用于侵害(injury)。在一起汽车事故中损失被置之不理,并不是因为命该如此。而是因为国家授予了加害人免于承担责任的法授权利,并且愿意通过干预来防止受害人的朋友(如果他们更为强壮的话)从加害人那里拿到补偿。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损失则转移了,因为国家赋予了要求补偿的法授权利,并且愿意通过干预来防止更为强壮的加害人断然拒绝受害人的补偿请求。 国家不仅不得不决定谁有权,而且还必须同时作出一系列同样困难的次级决定。这些决定引向的是据以保护这些法授权利的方式以及是否允许个人出售或者买卖法授权利。比如,在任何一个给定的争议中,国家必须决定的不仅是哪方赢,而且是赋予何种保护。本文关心的是后一种决定,那种形塑了赢家和输家随后关系的决定。我们将考虑三种类型的法授权利——财产规则所保护的法授权利,责任规则所保护的法授权利,以及不可让渡的法授权利。当然,这一分类并非决然的区分;但是这一归类是有益的,因为其揭示了导致我们以特定方式保护特定法授权利的某些理由。

一项法授权利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意义在于,某个想要从其持有者(holder)那里取走这一法授权利的人,必须通过自愿的交易、以卖方同意的权利价格从持有者那里购买这一法 罗马神话中的诸神的王后,掌管女性的婚姻和安康,是女神中最有权势、最强大的一个。她常常全副武装,身着羊皮斗篷,如同一个罗马战士,仿佛是希腊神话中的赫拉和雅典娜合为一体。——译者。 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授权利。这一法授权利形式带来的是最小数量的国家干预:一但原始的法授权利得到决定,国家就不再试图决定其价值。这一形式让每一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法授权利对他而言价值几何,并且在买方出价不足时给予卖方否决权。财产规则涉及的是一个有关谁被给予初始法授权利、而非有关法授权利价值的公共决定。

只要一个人如果愿意为一项初始法授权利支付被客观确定的价值,他就可以消灭(destroy)这一法授权利,这时,保护这一法授权利的就是责任规则。这一价值可以(认为)是这一法授权利的原始持有者被认为原本会售出的价值。但是一旦客观确定的价格得到设定,持有者再抱怨说他原本会要求得更多就无济于事了。显然,责任规则涉及的是额外的国家干预:法授权利不仅得到了保护,而且其被允许转让或者消灭所依据的价值,也是由国家的某个机关而非当事人自己来确定。

一项法授权利不可让渡的意思是,不准许其在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之间进行转让。国家的干预,不仅要确定谁最初享有法授权利、确定如果法授权利被占取或者消灭必须支付的补偿,而且要在某些或者所有情况中禁止其销售。不可让渡性规则因而全然不同于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与这些规则不同,不可让渡性具有的规则不仅“保护”法授权利;而且还可以被视为是限制或者规制对法授权利本身的授予。

应当澄清的是,大多数物品的大多数法授权利都是混合的。唐尼的房屋在马歇尔想要购买的情形中可以受到财产规则的保护,在政府决定依据征用权占取其房屋的地方可以受到责任规则的保护,在唐尼醉酒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情形中可以受到不可让渡性规则的保护。本文将探索两个主要疑问(question):(1)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应当授予一项特定的法授权利?(2)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应当决定是通过使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还是不可让渡性规则来保护该法授权利?

二.法授权利的设置

决定是法授权利人们制造污染、还是法授权利人们禁止污染,是法授权利人们自由生育子女、还是法授权利人们限制生育,是法授权利人们独享财产、还是法授权利人们分享财产,其理由何在呢?这些理由可以被归结在三组标题之下:经济效率,分配偏好(distributional preference)和其他正义方面的考虑。[这里,我们集中于经济效率。]

……经济效率

或许支持一项特定法授权利的最简单的理由,就是最小化执行的公共管理费用。这是霍姆斯给出的理由:除非转移成本能够得到某个明显的社会收益,否则就让成本由事故中自然承担后果的一方承担。11单独来看,这一理由永远不会正当化除了让强者取胜这一结果之外的任何结果,因为显然这一结果最小化了执行的费用。但是,当虑及其他理由时,管理效率可以是与选择法授权利有关的。这一点可以在如下时候发生:公认的理由在冲突的法授权利之间并无差异,同时一项法授权利要比其他法授权利执行起来更为便宜。这一点也可以发生在如下情况中:理由不无差异,但只是导致我们稍微偏好于一项而不是另一项法授权利,并且第一项执行起来要比第二项昂贵许多。

但是,管理效率仅仅是更为宽泛的经济效率概念的一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我们选择的法授权利的设置,导致的是就如下意义而言不可能得到改进的资源配置:进一步的变革不1 请看,O. W.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76-77 (Howe, ed. 1963).

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会使那些变革得益者的状况改善到如此地步,以至于他们可以在补偿那些变革受损者的同时处境依然要比此前为好。这通常被称为帕累托最优。举两个例子,经济效率寻求的是组合两类法授权利,一类是致力于风险活动的法授权利,一类是免于从风险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法授权利,这一组合最可能导致的是事故成本和避免事故的成本之和最小。经济效率寻求的是那样一种财产形式(无论是私有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其导致的是就生产努力而言的最高产量。

最近提出的一种论辩认为,基于某些假设(通常的术语是交易费用的缺失),帕累托最优或者说经济效率的发生不受初始法授权利的影响。要确保这一点,“没有交易费用”必须被理解得极为宽泛,以同时包括完美知识以及任何谈判的障碍或成本的缺失。比如,谈判费用包括排除那些企图从市场议价的成果中揩油的人(freeloader)。在这样一个无摩擦的社会中,交易会一直发生到没有人可以在不使其他人处境变坏的情况下通过进一步的交易使处境变得更好为止。我们要提醒的是,这是我们给出的帕累托最优和交易费用的定义的一个必然的、事实上是同义反复的结果。

但是,这样一个结果并不意味着,资源配置将会同样不受法授权利初始设置的影响。唐尼对制造噪音的权利的支付意愿可能取决于他有多么富有;马歇尔对安静的支付意愿可能取决于他的财富。在一个法授权利唐尼制造噪音和强迫马歇尔向唐尼购买安静的社会中,唐尼的富裕程度和马歇尔的贫穷程度都要比他们在一个有着相反的法授权利设置的社会中更甚。基于马歇尔对安静的欲求和唐尼对噪音的欲求如何随着他们的财富变化,制造噪音的法授权利引起的谈判与享有安静的法授权利相比,导致的是不同的噪音数量。噪音和安静的数量的变动可以被看作不过是如下这一广为接受的命题的一个例证:何为帕累托最优的或者说经济上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是随着起初的财富分配而变化的。给定一种财富分配,帕累托最..

优都是最优的,但是不同的财富分配意味着其自身的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

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为什么财富分配可以影响一个社会的法授权利选择。在假定缺失任何交易费用的条件下,这并不意味着为什么经济效率应该影响这一选择。但是在实践中没有....

人做出没有交易费用的假定。就像物理学的没有摩擦的假定或者宏观经济学中的萨伊定律(Say’s Law)*一样,没有交易费用的假定可以是一个有益的出发点、一种方法,帮助我们看到,随着那些可以在术语上称之为交易费用的不同因素变得重要,经济效率的目标如何开始倾向于一种而非另一种法授权利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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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和规制法授权利的规则

只要社会选择了一个初始法授权利,它就必须确定对这一法授权利的保护是依据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还是不可让渡性规则。在我们的框架中,许多一般来说称为私有财产的东西都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法授权利。除非持有者以其对财产主观估计的价格自愿出售,没有人可以从持有者那里占取该财产的法授权利。但是实际上,在公共效用足以对抗禁令的情况下,只要有侵扰,就有权利通过补偿占取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保护该财产的法授权利的仅仅是我们所谓的责任规则:用一个外在的、客观的价值标准,来便利法 “萨伊定律”:法国经济学者萨伊(1767-1832)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1803)中提出了“供给造就其自身的需求”这一观点,认为货币只是交易的媒介,而不是交易的目的,人们在市场上提供了多少价值的产品,最终会购买多少价值的产品。后来,凯恩斯把萨伊的这一理论称为“萨伊定律”。按照萨伊定律,供给造就其自身的需求,也就意味着不会存在失业问题。而现实世界中,失业就如同交易费用一样,始终是存在的。参见,约翰?伊特韦尔、墨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陈岱孙(主编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xx年,第1029页。——译者。

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授权利从持有者向侵扰者的转移。最后,在某些事例中我们根本不允许出售财产,也就是说,我们有时候会使法授权利变得不可让渡。

这一节将考虑的是社会采用这三种规则来解决冲突局面的各种情况。因为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密切关联并且其适用取决于彼此的短处,我们将之一起处理。我们另行讨论不可让渡性。

A.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一个社会为什么不可以仅仅基于已如前述的准则来决定谁应该拥有给定的法授权利、并进而使其交易只能通过自愿的谈判而发生?换句话说,社会为什么不可以将自己仅限于财产规则?要做到这一点,社会只需要保护和执行(或许是通过刑事制裁)初始法授权利不受所有侵犯,以及执行为其转让而自愿订立的合同。我们究竟为什么需要责任规则?

就经济效率而言,理由很容易看到。通过谈判来确定一个初始法授权利的价值,其费用常常非常之大,以至于即使一次法授权利的转让会对所有关系人都有益,这一转让也不会发生。反之,如果有一个这一价值的公共决定可资利用,那么有益的转让很快就会出现。 征用权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盖得客思(Guidacres),这片归一千块土地上的一千个所有者(owner)所有的土地,如今闲置着。让我们假定,在这片土地上建设一个公园会对邻近的市镇非常有益,以至于这个市镇的十万名公民每个人都会愿意支付平均一百美元以获得这片土地。如果盖得客思这片土地的所有者们实际上对其法授权利的估价低于一千万美元或者说平均一块土地一万美元,那么这个公园就是帕累托可欲的。让我们假定:事实上这些土地都是同样的并且全部所有者对之估价都是八千美元。依据这一假设,这一公园,就经济效率而言,是可欲的——按照上面的估价,建公园要花费八百万美元,而对买方而言值一千万美元。但是这个公园很可能建不起来。如果有足够多的所有者猜想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比卖方实际估价的要高,他们就会为得到一万美元以上而待价而沽,以期分享高出的那两百万美元,那么要价就会高于一千万美元,公园也将无果而终。卖方有动机隐藏自己的真实估价,市场也不能成功地确定真实估价。

在购买一方也可以举出同样有效的例子。假定:盖得客思的卖方同意了八百万的售价(他们都是亲戚,并在一个家庭宴会上认定,试图待价而沽将会导致全军覆没)。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可以提价很多,即使十万名公民中的每个人事实上对公园的估价都是100美元。一些公...

民会试图揩油(freeload),说公园对他们只值50美元、甚至是一文不值,同时希望有足够的人会表现出更高的欲求,补足八百万美元的价格。再则,也没有理由相信,市场,一个分散的定价系统,会促使人们表达自己的真实估价,因而产生所有人事实上都会同意的可欲的...

结果。

随时都可以轻易的举出支持从一个财产规则转变为一个责任规则的论据。如果社会可以排除每块土地的市场定价,公共性地决定价值,并且予以贯彻,那么待价而沽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同样,社会可以公共性地估价每个个体公民对拥有公园的欲求,并基于这一估价对其征收一个“收益”税,那么揩油者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如果税收的总数大于补偿款的总数,那么公园就有了着落。

当然,人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要将所有揩油者排斥在公园之外,或者依据原初的支付意愿配给公园的使用,都很便宜。在这种情况下,揩油的激励可能会被消除。但是这样的排斥,即使是可能的,也通常并不便宜。并且,对于或许会避免卖方待价而沽问题的市场方法而言,也是一样。

而且,即使待价而沽和揩油的问题可以被市场切实地处理掉,依然存在支持适用责任规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则的论据。假定:依据我们的假设,用一百万美元的成本就可以将揩油者排斥在外,并且通过使用价值五十万美元的广告和鸡尾酒会,可以使盖得客思各块土地的全部所有者都确信,只有他们显示自己真实的土地估价,买卖才会成交。既然八百万美元加上一百五十万美元少于一千万美元,所以公园是会被建成的。但是,如果对各块土地和对预期公园之收益的公共估价本来的花费要少于一百五十万美元,那么通过市场来建设公园就是无效率的——一个不值得拥有的市场本来就是要付出代价的。

当然,责任规则的问题同样是真实存在的。我们根本没法确定,当土地所有者唐尼说他的土地对他来说值一万二千美元时,他是在说谎还是在待价而沽。若干邻居将同样的土地都卖作一万美元这一事实,对我们并没有太大的助益;唐尼可能是在情感上依恋于他的土地。因而,征用权可能会大大低估了唐尼实际要出售的价格,即使其寻求的是给予他对自己土地的真实估价。在实践上,实在难以确定唐尼的真实估价,以至于征用权给予他的仅仅是这片土地的“客观”所值,在完全知识的情况下这一估价得出的结果会高于或是低于补偿。对卖方同样如此。“收益”税很少试图、更不用说成功地估量个体公民对所谓收益的相对欲求。使其得以正当化的原因在于,即使其没有准确地衡量每个个体对收益的欲求,市场这一替代看起来还要更为不如。比如,五十户不同的家庭可能会对一个新建的、会与所有财产毗邻的人行道赋予不同的价值。不过,因为要估量每个家庭的估价即使可能也太过困难,所以我们通常是对每一户家庭征收同样数量的税。

征用权的例子仅仅是社会使用责任规则的无数例证中的一个。事故是另一个。如若我们要给受害人一个在事故中不受侵害的财产法授权利,我们就不得不要求所有从事可能侵害他人的活动的人,在事故发生之前与受害人进行谈判,并买下撞掉一只胳膊或者一条腿的权利。这类事故前的谈判会是极其昂贵的,常常是贵得让人难以承受。要求这样的谈判因而会预先阻止许多事实上值得开展的活动。而且,一个事故发生之后,失去胳膊腿的人总是可以看似非常合理地否认他本来是以买者本来可以支付的价格售出了权利。事实上,凡是事故发生后确实进行了谈判——比如审前和解——的地方,都大体是因为替代方式是对损害赔偿的公共估价。

我们在此处的目标不是勾勒全部理论上的、更不用说实践上的那些情形,那些市场可能是太过昂贵或者失败的情形,和那些公共估价看来更为可欲的情形。??对于我们的目标而言,指出如下这一点就足够了:支持适用责任规则而非财产规则来保护一项法授权利的极为共同的、或许是最为共同的理由在于,对法授权利的市场估价被认为是无效率的,更确切地说,其要么是无处可找,要么是与公共估价相比太过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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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可让渡的法授权利

迄今为止,我们集中讨论的问题是,社会应该在什么时候通过财产规则、在什么时候通过责任规则来保护一项法授权利。但是,仍然有许多法授权利涉及到更大程度的社会干预:法律不仅决定谁拥有某物和要想占取或者毁灭该物要支付什么价格,而且规制其销售——比如,规定有效销售的先决条件或是完全禁止销售。尽管这些不可让渡性规则与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有着实质的不同,对其使用仍然可以依据与支撑其他两种规则之使用同样的效率和分配目标予以分析。

乍看起来,效率目标似乎由于对从事交易的能力的限制而受到了颠覆,同时,更周密的分析则表明,在一些、或许是很多例证中,经济效率由于这些限制反而更加被趋近了。当交易会造成显著的外部性——向第三方强加了成本——的时候,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

比如,如果允许唐尼将自己的土地出售给蔡斯、一个污染制造者,他就会对他的邻居马歇尔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造成侵害,因为降低了马歇尔土地的价值。可以想见,马歇尔会出钱给唐尼,让他不要出售自己的土地;但是,因为受到侵害的马歇尔有很多,揩油和信息费用使得这一交易在实践上毫无可能。国家可以法授权利给马歇尔们以阻止唐尼向蔡司出售土地,但却仅仅通过责任规则来保护这一法授权利,从而既保护马歇尔们又便利土地买卖。比如,国家可以在所有土地买卖中对污染制造者都课处一种特许税,等于其估算的土地买卖对马歇尔们强加的外部成本。但是,在那些受到侵害的马歇尔们人数多到了责任规则所要求的价格很可能太高、以至于没有人会愿意支付的地方,建立公共估价的机制就会是一种浪费。阻止向污染制造者出售会是最有效率的结果,因为很清楚的是,避免污染要比支付污染的成本更为便宜——包括对马歇尔们强加的成本。

另一个外部成本可以正当化不可让渡性的例证出现??[在]道德(moralism)领域。 如果允许唐尼将自己卖为奴隶,或者从事会变得一无所有的不当的风险活动,或者卖肾,马歇尔就可能受到侵害,这仅仅是因为他是一个敏感的人,因为看到奴隶、乞丐或者因为卖肾而死去的人而感到不幸。马歇尔还是可以出钱给唐尼,让他不要将其自由卖给奴隶主蔡司;但是,还是因为马歇尔不是一个而是许多个体,所以揩油和信息费用使得这一交易在实践上毫无可能。??因此,国家必须要么忽略强加给马歇尔的外在成本,要么如果国家断定成本足够大,就使唐尼的自由变得不可让渡,从而禁止产生这些成本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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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Paternalism)是另一个]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出售法授权利的效率理由??

[比]如,对未成年人的整个活动范围作出限定。??父爱主义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至少在某些情形中马歇尔们要比唐尼更好的知道什么对唐尼更好。这里,我们在讨论的并不是唐尼选择阅读色情资料或者将自己卖为奴隶是对马歇尔的冒犯,而是这样一种判断:当唐尼选择情色作品或者奴隶状态时,他并未处于为自己作出最佳选择的位置。第一个概念我们称之为道德,是支持不可让渡性的一个常见的和重要的依据。??[第二个概念我们称之为父爱主义,也是支持不可让渡性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效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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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文的理论框架与污染控制规则

在那些最有意思的领域中,常见的课题是谁将被给予法授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一法授权利这一问题,侵扰或者说污染就是这些领域中的一个。(传统上认为,污染侵扰问题依据了三种规则。)**??第一规则是,除非他的邻居(让我们假定是他唯一的邻居)马歇尔允许(马歇尔可以禁止唐尼的侵扰),否则唐尼就不可以制造污染。第二规则是,唐尼可以制造污染但是必须补偿马歇尔由此受到的损害(侵扰得到了判定,但救济仅限于损害赔偿金)。第三规则是,唐尼可以任意污染,只有马歇尔对之加以偿付才能予以制止(唐尼的污染并未被裁定为是对马歇尔的侵扰)。在我们的术语中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受到禁令禁止的侵扰和仅仅是补偿损害的侵扰)是将法授权利赋予了马歇尔。第一规则是一个免于污染的法授权利,受到的是财产规则的保护;第二规则也是一个免于污染的法授权利,但受到的只是责任规则的保护。相反,第三规则(无侵扰)是将法授权利赋予了唐尼,受到的是财产规则的保 此句为笔者依据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原文所补,以使上下文贯通。参见,Guido Calabresi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ard Law Review 1114 (1972)。——译者。

** 此句为笔者依据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原文所补。编者删去此句后使得原文的脉络令人难以理解,故而补全。参见,Guido Calabresi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ard Law Review 1115 (1972。.——译者。

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护,因为只有按照唐尼的价格买断唐尼,马歇尔才能终结污染。

正是以我们的框架为语境对这些规则进行的陈述意味着:漏掉了什么。遗漏的是第四规则,这一规则表现为对唐尼制造污染的法授权利,一种仅为一个责任规则所保护的法授权利。第四规则,实际是一种与收益税相结合的部分上的征用权,可以作如下表述:马歇尔可以制止唐尼制造污染,但他这么做的条件是他必须补偿唐尼。

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甚至法学作者??也忽略了这一规则。不像前三种规则,第四规则常常并不适合大量地以法律过程良好为由,适用司法强制。比如,即使能够对唐尼的侵害作出切实可行的衡量,要在在众多马歇尔之间分摊(apportionment)补偿职责,还是会提出一些法院不是很适宜处理的问题。只要是要求那些自愿维护禁止唐尼污染这一权利的马歇尔们支付补偿,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揩油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责任规则单独法授权利马歇尔们中的一个人禁止污染,并要求所有受益的马歇尔们支付他们的那份补偿,那么法院就要面对一个极其困难的任务:决定谁受益多少,据以征收收益税,同时始终留意人们期望法院活动服从的那些程序限制。

第四规则因而不是法律学者研究侵扰法时所读案例的一部分,也因此很容易被他们所忽略。但是这一规则是可资利用的,并且有些时候可以比那三种竞争进路中的任何一种都更有意义。事实上,不是以这种就是以那种形式,这一规则很可能是所用方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要鉴赏第四规则的功用和将之与其他三种规则加以比较,我们就要考察我们是为什么而选择这些给定规则中的一个的。

如果我们相信污染制造者唐尼可以比被污染者马歇尔更为便宜地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成本,从经济效率的观点出发,我们会使用第一规则(受财产规则所保护的免于污染的法授权利)。或者换一种表达方式,如果唐尼处于一个更好的位置,能够平衡制造污染的成本和不制造污染的成本,那么他就是可禁止的。如果我们对于谁能更好地平衡污染的伤害与避免污染的成本作出的是相反的判断,我们就会使用第三规则(受财产规则保护的制造污染的法授权利)。如果我们做错了判断,而马歇尔与唐尼的交易是无成本的或者极为便宜,那么第一规则或者第三规则之下的法授权利就会被交换,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会得到经济上有效率的结果。如果我们法授权利唐尼制造污染,而马歇尔对于清洁空气的估价要比唐尼对于污染的估价更高,马歇尔就会付费给唐尼,以制止污染,即使侵扰未得到判定。如果我们法授权利马歇尔禁止污染,而污染的权利对于唐尼而言要比免于污染的自由对于马歇尔而言所值更多,唐尼就会付费给马歇尔,使之不去寻求禁令。因为我们已经假定没有其他人因污染而受害,唐尼现在就可以制造污染了,即使初始的法授权利,基于对谁能最为便宜地避免有关成本的错误猜测,允许污染得到禁止。只要唐尼和马歇尔之间的交易很容易,只要经济效率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就可以适用受财产规则保护的法授权利,即使我们并不确定所选的法授权利就是正确的。以上所描述的交易会校正错误。在法授权利会具有重要的分配作用的同时,它并不会在实质上削弱经济效率。

但是,一旦我们假设交易并不便宜,情形就会发生戏剧性地变化。假定我们禁止了唐尼,并且有一万个马歇尔受到了侵害。那么,即使制造污染的权利对唐尼而言要比免于污染的权..

利对于马歇尔们的总数而言所值更多,禁令也很可能会维持不变。在给定待价而沽问题的情况下,买断所有马歇尔的费用很可能太大了,要变更初始禁令,一个征用权的等价物对唐尼而言是必需的。相反,如果我们否认了侵扰救济,在给定揩油问题的情况下,这一万个马歇尔即使只是要买断一个唐尼而预防污染,也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即使污染的伤害要比制造污染的权利对唐尼的价值更大,也是如此。

但是,如果交易费用是不对称的,我们依然可以使用财产规则。假定因为某种原因待价而沽缺失了,所以唐尼可以很容易地购买马歇尔们的法授权利,但是马歇尔们要买断唐尼却会遇到很大的揩油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法授权利应当被赋予马歇尔们,除非我们确知马歇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尔们能够最为便宜的避免污染成本。在我们不知道那些能够最为便宜地避免成本的人的身份时,最好使马歇尔们有权免于污染,因为即使我们搞错了对法授权利的初始设置,也就是说,即使马歇尔们能够最为便宜地避免成本,唐尼也会买断马歇尔们,经济效率也会得到实现。假使我们选择了相反的权利配置并且弄错了,马歇尔们就不可能买断唐尼。不幸的是,交易费用常常对双方而言都是很高的,一个初始法授权利尽管就经济效率而言是不当的,却不会在市场上得到改变。

在这些情况下——并且这些都是污染领域的通常情况——我们很可能要转向责任规则,只要我们并不确定是污染制造者还是被污染者可以最为便宜地避免污染成本。我们只是很可能在我们不确定的地方运用责任规则,因为如果我们确定,那么责任规则的成本——基本上是对所有关系人的损害进行公共估价的成本加上对那些不愿以公共确定的数额出售的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成本——就是不必要的。这些成本之所以是不必要的,是因为当我们确知谁能够最为便宜地避免成本,交易费用和议价障碍就变得毫不相干了;通过形成正确的初始法授权利,不交易也会得到经济效率。

作为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常常并不确定谁能最为便宜地避免成本。在这类案件中,传统的法律教义往往是判定侵扰但是只对唐尼征收可以支付给马歇尔们的损害赔偿金。这样一来,如果唐尼被判定要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的数量接近于所造成的侵害,经济效率就将得以实现;如果他没法做到这一点,侵扰就不值其花费的成本了。但是,除非得到补偿,都会赋予马歇尔们免于污染的法授权利,这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制造污染对于唐尼的价值很可能要比免..

于污染对于马歇尔们的价值要少,甚至不是因为基于某种分配原则我们更愿意对唐尼而不是对马歇尔们课处成本。如此安排仅仅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是否唐尼对污染的欲求要比马歇尔..........

们对于免于污染的欲求更大,而我们认为我们可以测出污染价值几何的唯一方法,就是我们认为我们唯一拥有的责任规则。这就是第二规则,对唐尼征收侵扰的损害赔偿金。至少这会是一个关切经济效率但相信自己仅限于使用第一二三种规则的法院的立场。

第四规则至少给出了如下可能性:在不确定的情形中相反的法授权利也可以导向经济效率。暂且假设存在着一种机制,能够公共性地评估马歇尔们制止污染对唐尼造成的损害,并且也存在着一种机制,能够公共性地评估马歇尔们中的每一个人从这一阻止中所得的收益。那么——假定公共估价的准确程度与第二规则(侵扰的损害赔偿金规则)中相同——如果污染对其的伤害要比对给唐尼的益处更大,马歇尔们就会制止污染。如果这是可能的,那么即使我们认为有必要使用责任规则,我们依然会出于我们所欲求的无论是效率的还是分配的理由,将法授权利给予唐尼或者马歇尔。

实际上这一课题依然在相当程度上是更为复杂的。因为正如在两种相反的财产规则法授权利下交易费用不一定是对称的,在两种相反的责任规则下交易费用的责任规则等价物——公共估价的成本和强制服从这一估价的成本——也可能不是对称的。侵扰的损害可能非常难以估价,并且通知所有权利受到侵害者和让他们进入法庭的费用可能贵得难以承受。相反,对唐尼由于放弃污染而受到的客观损害的评估可能是便宜的,而且对于所有马歇尔从免于污染得到的相对收益的评估也可能是如此。但是相反的情况也可能是一样的。故而,正如对于那种财产法授权利的选择可能是基于交易费用的不对称、因而是基于一个财产法授权利对市场校正的更大的顺应性,责任法授权利之间的选择也可能是基于公共确定的成本的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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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规则下,胁迫问题作为一个实践问题也可能是极为严重的。房主怎么决定制止工厂使用劣质媒呢?我们怎么依据房主收益来评估损害及损害的比例配置呢?但是同样的问题对第二规则而言也常常是个大问题。我们怎么来估价对许多房主中的每个人的损害呢?我们怎么来通知房主他们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呢?我们怎么来评价和限制这一解决方案意味的法庭行动的管理开支呢?

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在每一种责任规则下,问题的严重性取决于其“收益”或者“损害”受到评估的人的数目以及这一评估的开支和出错的可能性(likelihood)。关于这些问题的判断对于评价适用一种还是另一种规则具有的经济效率上的可能收益是必要的。不同制度作出这类评估的相对难易程度,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常常是为了第二规则而使用法院,而接触第四规则——当我们确实接触到的时候——的途径只是那些政治实体,这些政治实体可以(比如)禁止污染或者通过某种征用权“占取”建造超音速飞机的法授权利,同时向那些因这类决定受到侵害的人支付补偿。但是,这在任何意义上都没有降低如下事实的重要性:意识到一个只能通过责任规则得到保护的、制造污染的法授权利的可能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更好的将我们的分配目标和效率目标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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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们在这一节中都忽略了适用不可让渡性规则来解决污染问题的可能性。一个阻止污染的一般性政策看来的确是不切实际的。但是不可让渡性规则可以恰当地被用于限制污染的等级和控制造成污染的那些活动的等级。

支持不可让渡性的一个论据可能是广泛存在的反对污染的道德。看到唐尼、一个无烟(smoke-choked)城市的居民出卖了其免于污染的法授权利,可能就使马歇尔们受到了伤害。另一种外部性或者说道德可能是更为重要的。马歇尔们可能因为如下这一预期而受到伤害:在这一代人可以忍受没有任何严重健康危险的当下污染的同时,下一代人很可能面对的是一个他们已经无力回天的、被剥夺的、险象环生的环境条件。??最后,社会可能会基于父爱主义的理由约束可让渡性。马歇尔们可能会感到,尽管唐尼本人并不知道,但是如果他确实可以看到夜晚的星空,可以呼吸到无烟的空气,他会活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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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文的理论框架与刑事制裁

显而易见,我们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很多领域来细究我们进路的适用性。但是我们确实认为进一步检验一个领域、一个危害财产以及身体不受侵害性的犯罪领域是有益的。用这一框架分析在偷盗或者侵犯身体不受侵害性的案件中对刑事制裁的运用是有益的,因为其有助于理解上述题材,特别是因为其可以帮助我们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和识别解决这些问题的不同模式。

当初学者最初知晓经济效率观念的时候,他们有时会问,为什么不应当仅仅依据抢劫东西的价值来追究一个盗贼。而且法律哲学家有时也会提出同样的问题。如果这个东西对盗贼要比对所有者所值更多,那么这一刑罚就没有满足经济效率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往往很快的转向了非常高谈阔论的而又勿庸置疑是有关的道德考虑。但是这些考虑对于提问者而言常常并不是非常的有帮助,因为这些考虑取决于存在着不要为了一个固定价格去偷盗这样的个人义务,而原初的问题在于,我们究竟是为什么要强加这样的义务。

一个对这一问题的简单答案会是,小偷不是每次偷盗的时候都会被抓,因此给小偷的成本必须至少要把抓捕的未必性(unlikelihood)考虑在内。但这并没有完全回答这一问题,因为即使小偷每次都被抓,我们希望强加的刑罚还是会比对失窃者的客观损害更大。

一个可能的更为宽泛的解释在于这样一种考虑:财产法授权利和责任法授权利的差异。对我们而言,要依据一个等同于客观确定的被盗财产价值的刑罚来追究小偷,就是要将所有财产规则法授权利转换为责任规则法授权利。

但是,问题依然在于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财产规则转换为责任规则?当然,答案是显而.

易见的。责任规则仅仅表现为趋近于客体对其原初所有者的价值,对这一近似价值的支付意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本资料仅用于本课的预习和教学,请勿他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愿并不是其对小偷要比对所有者所值更多的标示。换句话说,除开公共性地作出这一客观估价的花费,这一转移的经济效率也没有任何保障。如果对于财产是如此,对于身体的不受侵害性就更是如此,并且我们不会公共性地和客观地擅自估价强奸对于受害人的成本和对于强奸犯的收益,即使经济效率是我们的唯一动机。事实上,当我们着手身体不受侵害性的问题时,我们是在接近那些我们根本不让法授权利得以出卖的领域,和那些经济效率进入了(如果竟然进入了的话)更为复杂的路径的领域。但是甚至是在那些被占取或是被消灭的物品是我们确实允许被出卖的东西的地方,我们也不会无故地对卖主强加一个客观的销售价格。 一当我们得出了如下结论,对初学者问题的答案就变得非常清楚了:我们不会仅仅拥有责任规则,而且即使仅仅是基于经济效率的理由,财产规则也常常是可欲的。小偷不仅伤害了受害人,他也破坏了超越于特定案件的重要的规则和区分。因而即使在一个给定案件中我们可以确知被偷物品的价值没有超过X美元,并且即使小偷已经被抓并且准备予以偿还,我们也不会满意于仅仅追究小偷X美元。既然在大多数案件中我们无法确知由小偷转移财产具有的经济效率,我们就必须对每一个案件增加一个没法界定的刺激物,来表达社会对于保持所有财产规则不被随意改变为责任规则的需要。换句话说,我们强行刑事制裁作为一种手段,以阻止那些将来的把财产规则转换为责任规则的尝试。

但是,一年级的学生会继续问道,为什么我们对小偷或者强奸犯的处理与对汽车事故中的加害人或者侵扰案件中的污染制造者的处理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已经回答了这一问题。在事故之前,在司机唯一可以对他会从其潜在受害人那里僭夺之物的价值进行谈判的时候,交易费用太过昂贵。另一方面,小偷或者强奸犯无需过高的花费就可以进行谈判(至少在我们根本就允许出售这一物品的时候是如此),因为我们假定他知道他要做的是什么、他要对谁做。事故的情况则是不同的,因为在决定开车、或许是开快车的时候知道的就那么多,而且那时候与潜在的受害者进行谈判通常是不切实际的。

但是,侵扰的案件看来有所不同。污染制造者知道他要做的是什么,而且通常知道会伤害谁。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揩油和待价而沽的问题常常会阻碍污染制造者和污染受害者之间任何成功的谈判;此外,我们还常常不确定谁能最为便宜的避免污染成本。在这些情况下,责任规则,至少允许对试图转移法授权利的经济效率进行测试,因而看来更为合适,即使其准许并非意外也并未同意地占取法授权利。但是,应该得到强调的是,在那些交易费用并未阻碍污染制造者和受害人之间进行谈判的地方,或者在那些我们足以确定谁能够最为便宜的避免成本的地方,没有什么支持允许故意占取的效率理由,因而禁令或者刑事制裁所支持的财产规则才是合适的。

摘自,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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