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4.4.5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王 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xx年x月x日起实施。本法共12章98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分别作了规定,同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1、覆盖全民,城乡有别,老遗残一体化;

2、城乡统筹(第十六条规定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十五年的,可以转移到新农保;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将居民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

3、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5、放宽了待遇领取限制条件

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亮点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基本权利,建

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医保;

2、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个人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为方便参保人员,要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5、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比较,主要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让社会保险有法可依。同时保障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xx年x月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

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 “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 “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 “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

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 “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

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维护参保人员依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 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

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笔者结合医保工作来看,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

我们希望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学习了《社会保险法》以后,不能把工作停留在嘴皮上,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能真正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


第三篇: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我们社保部门任务的明确性,相信有了这一理论的支撑,今后的业务工作定能更好、更高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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