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社会保险法》体会

时间:2024.4.5

学习《社会保险法》的体会

---公民权利的彰显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全市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局长参加《社会保险法》培训会,这次培训会以讲座的形式开展比较新颖,主题突出,内容准确详细,思路清晰,有助于我们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有助于我们深入学习《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有助于提高我们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为立法内容,以“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为根本宗旨,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宪法》规定公民权利的又一次彰显。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包括健康权和肢体权)和发展权又是人权的首要权利。人的生

存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主要有人身风险和劳动风险,人身风险主要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劳动风险主要为失业风险和丧失劳动能力风险。《社会保险法》充分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主要体现在“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获助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方针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内容则是《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公民及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公民平等权利的充分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作为个人财产,充分维护私人财产,维护公民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维护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的继承权,《社会保险法》维护公民权利的又一体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则是《社会

保险法》尊重和维护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险作为公民从国家获得福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充分维护公民的福利权,为使公民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提出“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将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法》维护公民享有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

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当然,从已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条文看,其中有13处条款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清理与《社会保险法》冲突相悖的政策文件,同时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且在具体操作上,国家及市级政策制定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捋顺我市社会保险关系,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


第二篇:学习社会保险法体会


20xx年x月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在学习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险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下面笔者结合自己从事的医保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

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法》对政府责任的强化与凸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 “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 “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 “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统筹城乡的战略要求,加快制度补缺和完善。

医保、工伤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面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 “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而 《社会保险法》延续商业保险中的 “代位求偿”规定,必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落实到具体环节的可操作层面,比如如何规避企业逃避履责,规避欺诈冒领和基金的坏账损失等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可行路径。

经办机构依法经办

《社会保险法》是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服务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出台的。经办机构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能力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其管理服务质量关系到政策的执行落实与参保群众待遇的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法》已出台, “有法可依”已经实现,接下来要做的就是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经办”显然是 《社会保险法》中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命题。

一方面,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据有学者统计,该法共有36处提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详细规定,有利于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

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部 “支架法”,在起始阶段不可能尽善尽美。比如上述规定中,保密条款如何解决知情同意和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劳动能力鉴定费是直接列支还是先自理后报销?都是需要商讨和细化解决的问题。

参保人员依法维权

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

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笔者结合医保工作来看,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保知识的宣传。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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