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执行新《食品安全法》面对的8个问题

时间:2024.5.8

基层执行新《食品安全法》面对的8个问题 新法的调整范围

《新食品安全法》缺憾之三严惩重处

新食品安全法公布以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法律!体现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集中体现为“严惩重处”!近几年来“严惩重处”被众多人推崇为解决食品安全之利器,现在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严惩重处”又寄予厚望,然而, 刘新武律师的另类视觉却称之为缺憾,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用“严惩重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与大禹的父亲“鲧逢洪筑坝、遇水建堤、九年而水不息”的洪水治理方法异曲同工。人离不开食品就像人离不开水一样,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水治理好了可以扬帆万里,水治理不好就会惊涛骇浪;食品治理好了让人健康美味,治理不好让人心惊肉跳。难道让“鲧以堵治水”的历史悲剧再一次以别样的方式上演吗?自“禹疏九河”治水以来,世人一直认为“禹以疏治水、鲧以堵治水”,然而刘新武律师的另类观点认为“禹以疏堵并举治水”,“禹疏九河”其河岸是堵、其河道是疏,没有宽深的河道以疏,就不可能有铜墙铁壁般的河岸以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亦然,严惩重处一再强调了违反这个重罚、违反那个重处,人们如何放心大胆地去生产销售必不可少的食品?法律一直没有给一个“河道”出路,怎能不“九年而水不息”?

其次,“严惩重处”就可以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吗?我国“史上最严”的法律比比皆是,基本上都是通过“严惩重处”的手段,如贩卖毒品罪,沾者即上不归路、非死即残,不可谓不严,经过几十年的严厉打击,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的人员仍时有发生,人数依然呈上升趋势,毒品不是生活必需品尚且如此,对于生活首位必需品的食品,其效果可想而知。还有史上最严环保法、史上最严交通法规等,都是以“严惩重处”为手段,实施后的效果都有目共睹。只能说,在对食品安全问题束手无策时,“史上最严”就成为摆设的花瓶,“严惩重处”就成为泄愤的工具,与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相去甚远。

再者,新食品安全法的严惩重处,对我国刚刚起步的食品工业的破坏是史无前例的。自20xx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几乎就被冻结,整个民族食品工业不进反退,外资企业乘虚而入,一步步打压着刚刚萌芽的民族食品工业,几乎所有民族食品企业都尝到了生存艰难的滋味,甚至萌发到外国发展的念头,有些企业不得不让外资控股。现在,“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重了食品行业的各种费用,让步履维艰的民族食品工业雪上加霜,更加束缚了民族食品工业的创新、开拓与发展,“严惩重处”更是变本加厉地暴露出食品安全法“管而不理”的本性,一味的“严管”而没有“理”出食品工业任何发展的道路与方向。新食品安全法生效后,民族食品企业何去何从将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另外,刘新武律师 认为,“严惩重处”在新食品安全法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由此可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比如:“ 第122条 违反本法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我国从事食品行业生产经营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基层穷苦人员,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其他特殊技能,就是想靠辛苦的劳动养家糊口,其投资几千元或者几万元就是其全部家产,甚至负债累累。按照本法条规定,没收所有相关财产还要罚款5万元或者10万元以上,首先罚款是收不到的,这些人想交罚款也是有心无力,其次,这样处罚就是彻底破了这些人的家产,把这些人推入了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境地,社会混乱的根源由此不断产生。

严惩重处成为缺憾的事实理由还有很多,不再列举。那么,如何快速、高效、科学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又能促进我国民族食品工业快速安全发展呢?

刘新武律师认为,严惩与宽疏并举,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对在食品中故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可以参照投毒罪立法严惩,对故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有毒有害的,参照投放有毒有害处罚;其次,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按照传统生活习惯或者现有技术知识,确认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损害后果显著轻微的,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各级政府应当对食品行业提供快速发展的环境及政策支持,可以直接像扶持农业一样直接提供补助等支持。第四,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复合专业的法律队伍,才可能彻底真正解决这些复杂而又专业的食品安全问题。

本文纯属学术探讨,个人另类观点,如观点犀利,请一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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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于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对其调整范围作了扩展:

从调整的主体来看,不仅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也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规范;不仅明确了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检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路径,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堂管理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出要求,充分体现了动员全社会共管共治食品安全的修法思路,有助于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从调整的客体来看,不仅调整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也调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仅调整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也对农业投入物、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等作出规定,充分彰显了突出重点、风险管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

从调整的业态来看,不仅调整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也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还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集中供餐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作出规定,落实了食品安全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各项制度。

1.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标准

从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

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而非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形式和条文强制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比如,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前言部分第一段写明“本标准全文强制”;又如,GB1354-2009《大米》前言部分规定:“本标准第5章表1、表2中的黄粒米、矿物质、色泽、气味为强制性指标。

5.3.3、7.5、第8章、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条款。”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并非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款或者指标都要强制执行,其中也有推荐执行的条款或者指标,只有那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款或者指标才属于食品安全规范,才能成为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

某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并非都是食品安全问题。仍以GB1354-2009《大米》为例,在第5章表1、表2中也规定了水分(%)指标,但根据该标准前言部分“表1、表2中的黄粒米、矿物质、色泽、气味为强制性指标,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指标”的说明,水分指标不属于强制性指标。那么,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超市销售的大米抽样检验证实水分超标的话,则不能据此定性为食品安全问题,也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对经抽检证实不合格的食品,不仅要审查检验报告以及不合格项目,还要审查据以检验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对照标准进行项目甑别、定性判断。

2.正确看待并依法处理食品菌落总数超标问题

菌落总数超标是食品抽样检验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对菌落总数指标含义和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对菌落总数超标的理解以及处理产生分歧。菌落总数指标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状况的指标,但菌落和致病菌有着本质区别,菌落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菌落总数超标不一定就是致病菌超标。GB29921- 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致病菌主要有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因此,菌落总数超标既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超标,也不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标。

随着对食品安全认识的深化和分析技术能力的提高,对菌落总数的认识也在渐进变化。目前我国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菌落总数作了限量规定,但有的并未规定,还有的原来的标准中有规定但在标准修改时取消了规定,如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欢迎关注 拆那哈赛坡)就取消了原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菌落总数限量指标;又如,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就取消了原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中“生制品”的菌落总数限量指标,这些都是建立在对食品安全风险充分评估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无须谈“菌”色变。

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果发现涉案食品菌落总数超过限量规定,要对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如果相应的标准中有规定并且强制执行,那么就可以依据新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定性处罚。

3.正确理解与执行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体现了新法宽严相济、源头治理的原则。

如何理解上述条款的豁免处罚规定?

豁免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豁免的情形:(欢迎关注 刹那哈赛坡)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均不属于豁免的范围。

豁免的条件: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此处的“等”应作等外理解,还应当包括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维护清洗校验义务等。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能够说明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

应当排除在豁免之外的几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等。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执行豁免处罚规定。要由涉案当事人提出其符合豁免处罚情形的理由和证据。要对涉案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确认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据是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是真实的而不是杜撰的,是账物相对而不是账物不符的。要综合裁量、慎重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免予处罚的仍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4.依法依职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程序的尴尬。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下,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处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投诉适用的程序分别是《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但是,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划转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以及新法的修订、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已不再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正缘于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投诉时就不能再适用《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加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仅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因此,目前在处理生产环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投诉上处于程序空白、于法无据的尴尬状态。

路径的选择。鉴于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尚未制定食品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投诉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的一些做法进行处理:从职责、管辖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属于本部门职责和管辖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处理的主要方式是组织争议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调解的程序、步骤等可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根据调解情况组织双方制作调解书,或者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理由告知双方。虽然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行为是不可诉之行政行为,但投诉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投诉拒不受理、不予答复、拖延答复、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不作实质性处理等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5.统一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基于前述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统一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使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再适用。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对不予立案的还要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在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等终局性决定后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6.谨慎评估、慎重处理食品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

新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款规定主要是针对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所作出的例外规定,体现了新法对标签、说明书上较轻微违法行为的宽容。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又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的重要来源,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该款规定时,要严格对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2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并运用日常生活常识和一般

经验法则,谨慎评估瑕疵与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的界限,慎重处理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

7.积极做好向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工作

新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当事人的惩戒力度,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等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积极做好向公安机关移送食品安全涉罪案件的同时,要主动做好向公安机关移交食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工作。

移交的材料主要有:食品违法案件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材料、食品抽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认定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等。

8.新旧《食品安全法》适用的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新法时要注意法律适用的衔接。具体而言,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处罚在新法施行以后作出的,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适用新法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时,适用新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适用新法。


第二篇: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汇报


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执法检查组:

现将我县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方山县地处山西省吕梁山中部,系国家级贫困县,全县共辖7个乡镇,169个行政村,国土面积1434.1平方公里,总人口13.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万人,20xx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60元。全县目前共有药品经营企业56户,其中属国有医药药材公司药品批发企业2个,零售药店6个,另有个体药店48个;共有药品使用单位户227户,其中:县直医疗机构4个,乡镇卫生院9个,村卫生所180个,社会办医9个,个体诊所21个,计划生育指导站经营药品4家。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我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xx年4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实施医药行政监管的“尚方宝剑”,予以贯彻落实。三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三个结合”,即:实施监督与帮助促进相结合,执法主体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部门执法与部门协调执法相结合,《食品安全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抓认识,把药品管理摆在事关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出位置。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医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

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 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我县始终把医药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重中 之重来抓。县长李志安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要就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县人大每年都要就贯彻《食品安全法》进行专门的督促、指导。政府分管领导更是多次强调人民用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药监部门形象重于生命。要求政府各组成部门,特别是药监、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把抓药品安全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来抓,以对全县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五个确保”和“七个到位”。“五个确保”即:确保《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确保药品市场规范有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确保安全无事故、确保社会稳定。“七个到位”即:领导精力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宣传力度到位、监管责任到位、督促力度到位、查处手段到位、组织纪律到位。

(二)抓学习,把学法、懂法、用法作为开展药品监管工作的先决条件。一是县政府把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纳入全县“四五”普法的范畴,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二是药监部门坚持全体工作人员二.五学习制和案件集中讨论制,并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每年都要组织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除《食品安全法》外,对国家颁布的新的条例法规进行专门学习,使他们能够守法经营。四是专门印制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内容分发到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进行学习,举办知识竞赛,使配合单位的执法人员也能够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

(三)抓宣传,营造全方位、立体式的药品监管环境。一是从县

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开始,我县就在方山报、方山电视台刊登播放了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使全县人民都清楚药品管理局是《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单位。二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日以及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专门组织车辆和人员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政府分管领导每年都要在县电视台作专题讲话,并带领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市场进行集中

宣传、集中整治。四是专门印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共400 册,挂图200份,分发到被监管单位,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经营。五是针对老年人对保健品的盲从心理,除了利用集会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讲外,专门组织老干部召开座谈会,讲解有关保健品方面的知识,使老年人对保健品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六是药品监管部门利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机会,对监管相对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七是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每次的专项整治进行专题报道,教育广大群众认清假劣药品的危害。由于宣传到位、工作到位,县药监局在20xx年的行风评议中名列第四名,受到了上级领导和全社会的肯定。

(四)抓队伍,构建县、乡、村三位一体的药品监管网络。

1、加强自身建设,塑造良好形象。药监部门组建以来,我们就把药监队伍建设作为药监工作的基础来抓,建立和完善了以提高药监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建设体系,先后开展了以“两个务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员先进性教育为主要内容,以药监卫士高志全为榜样的思想建设工程,以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为重点的素质提高工程,以勤政廉政和职业道德建设为主体的形象建设工程,从而形成系统上下政令畅通、步调一致,药监人员业务精通、依法办事、群众认可、

服务对象满意的高效运转体系。

2、加强制度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一是把监管队伍的职责、权限、行为、业务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在要求药监干部职工恪守药监公务员“六不准”“八严禁”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规范和约束干部队伍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二是认真开展行风评议工作,聘请9名行风监督员,定期对药监部门进行行风检查评议,帮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保证依法行政 。三是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放征求意见表,自觉接受包括人大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延伸监管触觉,提高监管效能。先后在全县7个乡镇、35个村聘请懂政策法规、懂药品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药品信息员35名,建立起政府牵头、职能部门配合、药监专职人员为主、信息员为辅的药品监管队伍,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有效克服了专业监管队伍人员少、监管力量薄弱的困难,使游医药贩、制假售假分子无藏身之处,使药监部门“耳聪目明”,有效提高了监管工作效能。

(五)抓重点,打防并重,标本兼治,全面规范药品市场。

1、监督实施两个“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狠抓源头治理。为了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涉药单位的经营使用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我们从三方面 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一是要求各单位在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查供货企业的有效资质证明,与供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建立供货企业资质档案,相关证明复印后,送交药检部门审查备存;各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检查验收

制度并做好记录。对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疫苗等必须从专门渠道购进、入库执行双签字制度。二是规范药品的贮存保管。药品的贮存与药品的质量密不可分,合理的贮存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条件。一方面我们要求各单位必须配备适合药品贮存的实施设备,如 需冷藏的药品必须配备冰箱,该避光保存的药品必须有避光实施,另一方面加强了贮存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建立药品定期检查制度,对药品特别是近效期药品实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药品严格执行报告送交制度,报告并送交药监部门处理;要求对陈列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库房药品分区管理,存放药品必须隔墙离地;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疫苗必须专柜保存,双人双锁,逐日盘点,日清月结,严防流入非法渠道。三是规范药品的销售使用。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使用,特药销售必须凭专用处方,并造册登记。经过一系列规范工作,全县药品市场状况明显好转。

2、 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严惩经营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在狠抓源头治理的同时,加大了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长效机制,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农村药品市场情况比较复杂,矛盾因时因地发生变化,我们在加大日常监管的同时,结合省、市有关专 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根据农村春季常用抗流感药、清热解毒药,夏季常用胃肠药,秋冬常用滋补类药的特点,每年按季节组织专项集中整治。二是建立协查制度,部门执法与部门间协调执法相结合。药品监管牵涉到各个方面,仅靠药监部门唱“独角戏”,药品执法成效就会大打折扣。为此,县政府牵头建立了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每季组织卫生、公安、工商、交警、邮政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交流信息、联合执法,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前一阶段,通过

邮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我们迅速出击查处了一起通过邮局邮购假药的违法行为,没收假药2种,罚款1400元。

三年来,我们始终贯彻《食品安全法》,开展了大量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个体药店47户,共出动执法人员1480人次,监督检查经营使用单位1100户次,没收假劣药品标值21万元,销毁假劣药品31万元,上缴财政罚没款28.5万元。立案260起,结案260起,无一起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发生,彻底取缔了无证经营,在全省的执法文书检查中,得到检查人员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的问题

(一)药店准入门槛高,农村药店发展缓慢。 食品药品管理局 组建几年以来,严格按照《零售药店申办标准》,积极鼓励开办零售药店,全县零售药店由原来的7户增加到现在的54户,这对于满足全县人民用药 方便、及时、安全、有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零售药店资格准入标准高,一部分想在农村申办药店者望而止步,使得农村零售药店寥寥无几,农村农民用药难的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

(二)药品价格高,农民普遍反映难以承受。药品价格高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政府虽三令五申降低药品价格,但是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高、看病贵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方山县多少年来,只有两个国营药品批发企业,外地的药品批发企业不愿到方山来落户。目前,由于物流配送的兴起,我县的一部分规模较大的零售药店、门诊依靠物流配送从外地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降低了药品购进成本,这对于降低常用药品的价格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新特药店的价格主要 还是医疗机构主宰,价格居高不下。医疗机构作为治病救人的主渠道,却使得普通群众望而却步,有病不敢进医院。

(三)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监管难度大。近几年来,药监部门对中药材集贸市场无证经营中药饮片的现象进行多次专项治理整顿,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中药材集贸市场无证经营中药饮片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杜绝,加上我县中药饮片加工规模不大,市场占有率不高,造成了全县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规范,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个人手中,从药材集贸市场上购进中药饮片的现象屡禁不止,质量难以保证,而且中药饮片的炮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中药饮片采购渠道及批次的认定成为监督检查的难点。例如某医疗机构从合法企业采购一批合法中药饮片,并保留了合法的购药单据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在该批中药饮片部分或全部售完后,又从一些不合格的渠道采购了同种类的中药饮片,监管人员就很难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即使有所怀疑,如果当事人隐瞒了真实情况,一口咬定所查中药饮片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监人员就难以考证其真实来源。

(四)小队伍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方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名干部职工面对分布在1434平方公里的286户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按每年230个工作日计算,除去每周一个工作日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例会时间,全年仅有184个工作日,将这些时间全部用于监督检查市场,每天需检查6户以上。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每到一户,首先要表明身份,然后现场检查、书写文书,再除去路途和误餐时间,很难确保完成每天的监督任务。而现实表明,保证184个工作日,全部跑市场是不可能的,因为还有食品安全和日常工作要正常开展。为此,全局干部职工经常延长工作时间并在节、假日加班加点进行工作。长期这样,家属意见大,职工透支健康,小队伍与大市场的矛盾更加

突出。

(五)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的处理存在较大隐患。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按规定应消毒、毁型,进行无害化处理。但

是诊所、村卫生室的毁型制度却流于形式,消毒、毁型登记仅仅用来应付检查,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购入量与消毒 、毁型登记本上的数量相差甚远,大部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去向不明。

回顾总结三年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历程,我们有不少收获和体会:一是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药监工作的前提。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是促进药监工作深入发展的动力。三是实施部门联动是搞好药监工作的保证。四是坚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相结合是药监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五是立足实际,尊重市场规律是保证药监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三年来我们尽管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兄弟县、市相比,同上级领导的期望相比,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起点,再鼓干劲,努力工作,继续为方山人民能够使用放心药品再立新功!

谢谢大家!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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