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时间:2024.4.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项目

应税所得项目可以使纳税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纳税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明确什么是含税级距,什么是不含税级距

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是基本的级距,是一般计算中使用的级距。这里的含税级距指的是“应税所得”级距。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的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多少金额。这时,需要将税后的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的税款。否则,将导致税款的少征。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的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税级距的税率表。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的原因。这里的不含税级距指的是“税后收入”级距。

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两个税率表是一回事,只是将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按照数学方法,换算为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税后收入,以方便对税后收入进行征税的计算工作,仅此而已。

简单点说吧

1、老板给你发工资的时候,相当于跟你讲:"这是我这个月给你的工资,其他的我都不管了,如果需要交税的话,你自己去交,我是不管(负担)的”。那么实际上,如果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你只能从这个工资里出了,你实际得到的工资净额就相应减少了。因此这个工资是含税的。

2、如果老板给你发工资的时候跟你讲:“这是这个月我给你的纯工资,如果需要交税的话,由公司来承担,你就甭管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就由公司格外给你承担,而不减少你实际得到的工资。因此,你的工资就是不含税的工资。

3、个人承担税款(含税级距)和单位承担税款(不含税级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因为单位给你承担的税款,相当于又给你发了现金,这部分税款的本身,还需要再交纳个所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20xx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很多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工薪族如何缴纳个税上,其实,个体工商户的个税缴纳标准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个体工商户面对新的个税法是否有一丝糊涂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方法吧。 起征点、税率的改变

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税率调整如下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纳税筹划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计算个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具体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5、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

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从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况确定(防止业主通过虚增职工工资来偷税);

*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工资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各项应税所得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20xx年度特殊个税算法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xx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注:应纳税所得额后四个月应按照原个税法3500元/月的起征点扣除。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xx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例题】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xx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案例:

张某初中毕业后即在A市开了一家个体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张某灵活经 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xx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万元。(与饭店经营无关)

3.张某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当年分得利润为2万元。

4.张某每月工资收入0.25万元。

全年发生的费用共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

张某全年的应纳税额为多少呢?

根据上面的分析,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所取得的餐馆营业收入不应扣除工资;出租房屋收入、投资联营分得利润收入以及工资收入应当分项核算应纳税额,因此,

张某上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餐馆收入应纳税额=(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租金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12=2880(元)

(2000为月租金收入,800为减除费用)

注: 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标准20%,后,余下的为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联营分得利润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注: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所以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750+2880+4000=17,630

案例:

张某初中毕业后即在A市开了一家个体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张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xx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

2.出租房屋(与餐馆经营无关),全年租金收入2.4万元。

3.张某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当年分得利润为2万元。

4.张某每月工资收入0.25万元。

全年发生的费用共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

张某全年的应纳税额为多少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纳税筹划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为:

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年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公式中的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从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况确定(防止业主通过虚增职工工资来偷税); *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工资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各项应税所得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面的分析,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所取得的餐馆营业收入不应扣除工资;出租房屋收入、投资联营分得利润收入以及工资收入应当分项核算应纳税额,因此,张某上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餐馆收入应纳税额=(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租金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12=2880(元)

(2000为月租金收入,800为减除费用)

注: 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标准20%,后,余下的为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联营分得利润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注: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所以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750+2880+4000=17,630

案例2

某饭店为一家个体经营饭店。该饭店“应税所得表”反应该年度营业收入80万元,营业税金4.4万元,营业成本50万元,营业费用8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本年应税所得14.6万元。以下是该饭店报税的有关情况:

1. 营业成本中列支老板本人工资1.8万,15名雇员工资10.8万(当地政府规定,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500元)

2. 向某单位借周转金10万元,支付本年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

3. 为扩大经营规模,租用隔壁的两间房屋,租期3年,一次性交纳租金3万元,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4. 营业费用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3万元

5. 12月5日,购买小货车一辆,包括各类#b@2费用共计6万元,在营业成本中列支。

6.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方记载对外投资分得股息2万元,借方记载通过民政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5万元

案例分析:

若按照上述饭店的申报方法,则饭店老板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46000—18000—108000—10000—30000—30000—

60000+20000-50000=-140000

饭店亏损,老板无需纳税。

但依据税法规定,则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1. 个体老板工资不得扣除

2. 雇员的工资超标准列支额=108000—15*500*12=18000

3. 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合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超标准列支

费用=10000—100000*6%=4000

4. 支付的租金应在三年内平均摊销,多摊销费用20000元

5.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额:30000—800000*0.005=26000

6. 购买的货车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税前扣除

7. 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纳税,不能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个人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计算

1.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146000+30000+18000+4000+20000+26000+60000=322000

2.公益性、救助性捐赠扣除限额=322000*0.3=96600,因此允许如实扣除50000元

注: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应纳个人所得税=(322000-50000)*0.35-14750=80450

4.分回股息应纳税额=20000*20%=4000

5.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0450+4000=84450

(二)个税之利息股利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xx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案例一:

某公司20xx年底派发股利,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元,每20股派发股票1股,张某实际拥有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张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分析:股份公司向个人支付应得的股利、红利(即派发红股)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500)*20%=300元。

案例二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2月向个人支付现金股利50万元,另向个人支付股票股利16万元,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4元;另外20xx年度先后向单位职工集资200万元,共支付集资利息15万元,该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为25.8万元(50*20%+16*4*20+15*20)实际已由公司负担,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分析:

该公司为个人负担税款应按照规定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计算,另外,对股票股利应该按股票面值计算个人所得税。

利息支出代扣代缴的税款=15÷(1-20%)*20%=3.75(万元)

现金股利应代扣代缴的税款=50÷(1-20%)*20%=12.5(万元)

股票股利应代扣代缴的税款=16*1÷(1-20%)*20%=4(万元)

该股份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0.25万元(3.75+12.5+4),应退个人所得税

5.55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转让股权时按有关规定支付的费用,比如印花税税、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是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案例:

因财产转让所得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0-9-28 14:03:55

——沈阳中院判决王元军诉张万洁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在财产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否则,构成税收规避,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案情

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xx年5月11日,该公司股东为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合作公司和王元军等20多名个人。20xx年12月22日,原告王元军与被告张万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元军将持有的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万洁,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万洁承担。协议签订后,张万洁将转让费给付原告。20xx年,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东陵分局以沈地东税处字(2005)第150112166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元军按“财产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原告以被告对协议约定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项,被告尚未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其交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切费用”中并没有其他费用,即合同中所称的费用就是应该由原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原告王元军与被告张万洁于20xx年12月22日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完全

履行,即被告应该承担原告因转让股权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万洁履行转让合同义务,承担原告王元军因转让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宣判后,张万洁不服,以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提到的一切费用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财产转让人即王元军是纳税义务人,张万洁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王元军主张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张万洁缴纳,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王元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多份其他转让人的证言,称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主要争议的问题是转让价格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协商转让过程中已经明知该问题的存在,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税、费是不同的概念,由于双方约定不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由财产转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原判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因转让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元军的诉讼请求。(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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