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培训材料(办税厅事项介绍部分)-罗凯天

时间:2024.4.2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纳税人系列培训教材

办税服务厅事项介绍部分

第一部分 办税服务厅概况

一、职能定位与窗口设置

我局办税服务厅是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5@p发售、#5@p认证、#5@p代开、文书受理与审批、税收政策法规宣传、纳税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业务部门,是我局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沿。目前办税服务厅受理即办、限办、组办、派单、转办工作事项200余项,是我局一线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中心。目前我局办税服务厅分为两地办公:

(1)局内地点为办公楼一层(二龙路己33号)

(2)局外地点为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交通:乘坐111、105、608、7路,西直门内站下车即到;乘坐44、21、387、618、84、939、490、691、特12路(原800路),西直门南站下车,往东北方向走150米;地铁2号线、4号线、13号线,西直门站下车东北口出,往东50米。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000107070(服务中心所有受理业务咨询解答)。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电话:82141500 。西城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在该址二层办公 。

办税基本流程图: 具体办理业务知晓与否

知晓 不知晓 66027750) 1.

咨询台领取出入卡上楼办理 2.取号机取号

3、填单休息区填表、等候叫号(显示屏)窗口受理

3.1 3.2 相关部门办理

取号机显示屏示意图:

营改增纳税人培训材料办税厅事项介绍部分罗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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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主要设置了7大功能区域,分别为纳税咨询服务区、涉税业务受理区、休息等候区、书写填单区、自助办税区、技术服务区、特色服务区。

(一)纳税咨询服务区

在东厅北侧设置纳税服务咨询引导台,由局纳税服务中心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咨询、大厅办理事项纳税人取号引导、税务所及科室出入卡领取、意见建议与投诉等。

纳税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6027750(西城国税所有业务咨询解答)。

(二)涉税业务受理区

1、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新办企业税务登记及涉证税务登记变更。

2、局内大厅受理事项:

在西厅及东厅北侧设置涉税业务受理区,并按受理事项的不同做出窗口功能区分。受理事项办理需在须在取号机领取顺序号,并在休息等候区等候依序办理。目前,取号机设置了五类事项取号:代开发

票、文书经办、开具红字票、#5@p发售、一窗通办(申报、认证、#5@p发售)。

(1)综合服务/文书经办(西厅3-12号窗口):非涉证税务登记变更、新办企业票种核定、税控收款机限量审批、增值税#5@p限量审批、增加或注销防伪税控分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一般纳税人认定、开具红字#5@p通知单、简易行政处罚、企业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等即办事项,以及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流转税减免税备案、企业所得税退税、涉税文书等转办、限办与派单事项——取号机点取:文书经办或开具红字票(单一事项)。

(2)一窗通办(西厅13-25号窗口):纳税申报、抄报税、税款开票及征收、#5@p验旧及发售、特殊情形#5@p认证等——取号机点取:一窗通办或#5@p发售(单一事项)。

(3)#5@p代开(东厅29-31号窗口):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5@p、纯所得税户代开增值税普通#5@p、代开#5@p预缴税款、代开#5@p文书审核等——取号机点取:代开#5@p。

(4)咨询服务(东厅27-28号窗口):大厅受理事项咨询、审批文书领取、文书经办事项空白表格领取等——无需取号。

(6)#5@p实物发放(东厅33-34号窗口):领取#5@p实物——无需取号。

(7)税控系统发行及授权变更(东厅103室):税控机发行、增值税专用#5@p、增值税普通#5@p增版增量改卡——无需取号。

(三)自助办税区与技术服务区

在东厅南侧设置自助办税区与技术服务区,提供自助办税终端(ARM机)、连通互联网的电脑。其中,通过连通互联网的电脑纳税人可以持CA证书完成网上申报及其他数据传输与查询;通过自助办税终端(ARM机)可以完成常规专用#5@p认证、货运#5@p认证、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及一窗式比对、税控盘报税与清零、增值税专用#5@p和增值税普通#5@p验旧、一般纳税人电子缴税企业增值税专用#5@p与增值税普通#5@p电子领购、增值税专用#5@p和增值税普通#5@p验旧等。

对于初次使用自助办税终端(ARM机)的纳税人,使用前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前往东厅107室进行初始资格注册与密码设定。

技术服务区安排了四家技术服务公司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和网上办税系统的技术维护(网上申报、CA证书办理与续费、防伪税控系统维护、网上认证等)。

根据业务内容与区域划分,四家技术服务公司分别负责以下事项:

1、航天金税:第2-9税务所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

(联系电话:132xxxxxxxx)

2、中兴通:所有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系统,第2-9税务所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认证;

(联系电话:66021150)

3、爱信诺:第16-22税务所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 (联系电话:66027761) 4、中联恒利(原握奇):第16-22税务所网上申报、网上认证。 (联系电话:8353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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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办税服务厅主要受理事项及友情提示

一、纳税申报

(一)概况

我局99%的现有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80%开通了税库银三方电子缴税,包括各大型商业集团、中央在京单位等。特殊情况下的窗口手工申报由一窗通办窗口受理。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无需再到税务机关报送与已通过网上申报的纸质申报表,必要时可自行打印留存;电子缴税关于网上申报的办理、操作和电子缴税的流程后面会

进行详细讲解。

税务登记办理完成之后,就应该履行纳税义务。不管是否发生应税业务都应自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进行登记税种的纳税申报。首次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公章在一窗通办窗口领取表格手工申报。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按月申报,申报期是每月15日之前。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季度预缴申报期为季后终了15日内(4、7、10、1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期(15号),如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天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关于每月的申报期顺延情况,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办税服务厅北门入口设有每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宣传彩页。

【特别提醒】与地税局申报纳税略有不同,国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实际取得收入,每月必须按规定在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无申报的即为零申报。简单的说,申报是一种到期必须的完成的行为,而与其他任何事物不存在关系。

如果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第64条、第68条要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系统每月征期结束后自动对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转入非正常管理。对于转入非正常管理的纳税人,次月再次申报时系统将提示先要接受行政处罚——罚款(只有先接受处罚,才能进行后续正常申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迟申报罚款需携带单位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办税服务厅文书经办窗口与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具体流程为文书经办窗口进行处罚——纳税人持文书经办窗口出具的《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通知单》到一窗通办窗口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持缴款书前往银行缴纳罚款——纳税人将加盖有银行印鉴的缴款书第六联交给文书经办窗口处罚人员,并持第一联至一窗通办手工填制表格进行补充申报——次月申报不再受到影响。

我局将统一为未办理我局网上申报资格的试点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外)办理网上申报资格,组织发放CA数字证书,证书免费试用期一年半,即自发放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20xx年1月1日后,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方式。同期,还将推行以税库银实时缴税方式为主完成电子缴税业务办理。具体而言:

1、网上申报:具体内容前面已经有所讲解,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网上申报具有及时高效、足不出户的突出优点,但纳税人在每月按期申报的时候,填写申报表格点击上传后,一定要点击查看申报结果确

认申报是否成功,确认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是显示“申报成功”;二是在申报系统打印出纸质申报表的下方有英文与阿拉伯数字混合的防伪编码。当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成功并上传后,由于系统不稳定等多种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未在指定日期收到纳税人电子申报信息时,纳税人仍旧可能面临受到未及时申报的处罚。

2、电子缴税:

(1)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税务所领取《实时缴税协议书》,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需先到办税服务厅文书经办窗口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要求见前述税务登记部分),纳税人填制协议后交由银行签署并返回税务所验证通过后即可开通使用;

(2)因各种原因不能签订实时缴税协议的纳税人,与税务所沟通后可选择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办理电子缴税。

1、办理网上申报与电子缴税方式之后,纳税人原则上无需前来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缴纳税款;若出现申报表填写错误,最晚不迟于每月征期结束前3天到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窗口申请撤销申报,并于撤销次日自行重新申报。

2、对于前期申报数据或本期申报内容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网上申报时,可以在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窗口手工修改或直接申报,但需提供相关科所负责人签字或说明理由,具体可详询一窗通办窗口。

3、修改前期申报,都需加盖公章。

4、网上申报上传报表后应通过申报结果模块确定申报是否成功,只有提示“申报成功”字样或打印出纸质报表下段显示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结合的防伪码时,方可认定申报成功,以免导致申报未成功的处罚。

5、关于网上申报与电子缴税的技术性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服务公司,办税服务厅只对申报与缴税行为的最终完成结果负责。

二、#5@p管理

(一)受理窗口

1、#5@p票种核定申请:文书经办窗口

2、#5@p验旧与购买:一窗通办、#5@p发售窗口及自助办税终端(ARM机);

3、#5@p实物领取:实物发放窗口(东厅33-34号);

4、税控器具发行与#5@p开具限额变更:东厅103室;

5、其他日常#5@p管理与监控:各相关业务科室与税务所。

(二)一般规定

购票人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如有相关人员变动,需要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1、#5@p领购(自助机购票)

(1)适用对象:开通税库银联网协议的一般纳税人

(2)#5@p类型:增值税专用#5@p和增值税普通#5@p

(3)初次使用:持税务登记副本免费办理纳税人身份识别卡。

(4)特点:不用提交“#5@p汇总表”和“#5@p明细表”,领取#5@p实物时持自助机打印的#5@p验旧凭证、#5@p领购凭证、#5@p领购簿、行政收费(电子)转帐凭证。购票前需要在企业开票机上进行抄税。

2、#5@p开具与管理:与地税局相同。

3、其他:目前,对大部分企业实行#5@p工本费减免政策,购领#5@p无需支付工本费;小部分需支付工本费的企业,可通过实时缴税账户进行划款,无需缴纳现金。同时,自20xx年1月1日起,增值税#5@p上只能使用新版防伪#5@p专用章。新办企业在申请核定票种前,必须先去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处刻#5@p专用章。

(三)税务登记变更友情提示

1、总体要求: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章,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与地税局变更表格不同),提供的相关资料需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日期。

2、常见事项要求:

(1)涉及人员变更:提供变更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涉及法人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2)涉及地址变更:注册地址提供营业执照、新地址房屋使用证明(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复印件,经营地址提供新地址房屋使用证明;

(3)涉及银行信息变更:提供变更后《开户许可证》或《账户开户通知书》复印件;

(4)涉及注册资金变更: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5)涉及经营范围变更: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其他信息变更:如联系电话、原则上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即可,具体参见《纳税人办税指南》。

三、其他友情提示

(一)关于公章、财务专用章、#5@p专用章在办税服务厅的使用

领购#5@p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以使用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者#5@p专用章,除此以外的所有办税服务厅受理的涉税事项(如文书审批、税务登记变更、纳税申报、行政处罚、开具红字#5@p通知单等)均只能使用公章。

(二)向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复印件规则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名日期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单一材料具有多页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在封面加盖公章的同时加盖骑缝章,无需对单一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另外,非经主管业务科室或税务所同意原则上不接受传真件代替复印件。

(三)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及咨询标准

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专业化办税,制定有规范化的流程体系和业务受理标准,但由于税务机关受理业务较多、部门分工较细,纳税人若有涉及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要求咨询的,除拨打西城国税纳税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6027750外,应以办税服务厅向外发布的《纳税人办税指南》、窗口事项系列简易提示单以及窗口干部告知等信息为准。此外,纳税人还可以登录办税服务厅网络博客进行沟通,地址为.cn/xcgsbsfwt。

最后,欢迎大家来到西城国税,预祝大家创业成功,办税满意。


第二篇:营改增


20xx年营改增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 樊剑英 第一节 营改增变迁

营改增

一、明确扩至全国的试点行业范围

营改增

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对比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有微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对象中,“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修改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这是由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一开始就已将企业纳入“单位”,没必要再分列。但需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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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仍是有区别的。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财税〔2013〕106号文件将该规定修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看似修改不大,只是将“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实则意义深远,意味着只要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其他营改增政策的细微变化

同一省级辖区内的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缴税:自20xx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代收费用增设条件:对不计入价外费用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设了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从而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存一致。

三、营改增新政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变化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1)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2)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明确“翻译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四、营改增新政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

除“铁路运输” “邮政业” “快递业” “融资租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征税范围:删除37号文中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该项收入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

(1)增加先行试点的9省市提供应税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扣除过渡政策,剩余未扣完的可延期至20xx年6月30日。

(2)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规定这部分运费可在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中扣除。

(3)增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及检验检疫 2

等单位的费用等,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条款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同时,增加相应有效凭证规定。

3.计税方法

(1)增加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规定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延续财税〔2011〕119号文和财税〔2012〕53号文中关于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

(2)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4.纳税地点:增加汇总申报缴纳条款,与财税〔2012〕9号文中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一致。

五、营改增新政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主要变化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融资租赁”“国际货代”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免征增值税

(1)取消37号文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税人的注册地的限制,把可以享受离岸服务外包免税政策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

(2)删除37号文中规定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税政策,该政策到20xx年12月31日结束。

(3)增加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的免税政策,延续财税字〔1998〕87号文中的免征营业税政策。

2.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加洋山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统一到20xx年12月31日止。

六、营改增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的规定

(一)增值税零税率

1.在许可方面,航空运输方式下增加“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航天运输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服务,对应增加零税率条款。

3.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37号文的“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调整为“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4.期租、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如何处理,按服务对象进行划分。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仍“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与37号文一致;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改为“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5.一般计税方法下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分为外购和自己开发两种情况,外购实行免退税办法,自己开发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赋予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出口价格的核定权,当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二)免征增值税

增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条款。《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增加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此处对应增加免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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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铁路运输服务营改增政策内容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自20xx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服务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

至此,交通运输业完整实现改征增值税。铁路运输服务纳入改征增值税后,铁路场站提供的相应服务同步纳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范畴。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计算扣除规定,并删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使用规定。

八、邮政业营改增政策内容

(一)基本内容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第三章 邮政服务”的规定基本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邮政服务”中包括邮政储蓄,邮政储蓄未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的范畴与原营业税政策中“邮政”的范畴基本一致。原营业税政策中,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快递业务按收派服务等税目征税。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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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免税政策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6〕47号文: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和原营业税文件相比,主要变化包括:

(1)免税范围从原来“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扩大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和“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2)报刊发行收入全额免税,不需要再按比例计算免税金额。

2.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财税〔2013〕82号文: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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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和原营业税文件相比,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政策平移。代理金融保险业务政策有所变化:

(1)服务对象扩大,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扩大到“为金融机构代办”;(2)服务内容扩大,从“代办金融业务”扩大到“代办金融保险业务”。

注:执行免税政策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业服务仅就邮册等邮品销售等其他邮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征收管理

主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3.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4.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5.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6.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

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7.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8.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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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9.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10.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11.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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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5@p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5@p。

1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3.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5@p(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5@p)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14.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1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16.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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