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培训20xx年“营改增”专题
学习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 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 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2. 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5@p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3. 试点时间
20xx年1月1开始在上海市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新增的试点地区应自20xx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
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5@p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5@p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xx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xx年10 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xx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xx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纳税人的分类
提供应税劳务的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1.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用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 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粗畫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洵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非营业活动中槔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以下四种情况,第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第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第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第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五、税率和征收率
1. 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择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別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5@p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的,不得按照本条第2项第3款和第3项的相关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5@p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5@p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指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5@p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5@p或者销售#5@p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5@p或者销售#5@p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5@p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④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⑤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5@p、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5@p、农产品销售#5@p、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5@p。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
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朗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5@p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5@p:
①—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5)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4. 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七、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5@p的,为开具#5@p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发生第(六)条第1项第(2)款所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4.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九、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 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十、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十一、相关文件及政策解读
自20xx年起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改增”的相关文件及一些相关政策的解读,请查看附件中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