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警警务化管理守则

时间:2024.5.9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2007-08-11 21:24:17| 分类: 默认分类 |举报 |字号大中小订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是培养公安司法人才的重要基地,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的方针,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重视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营造我院的优良校风,以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各级警务化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在学院党委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的警务化管理工作,学生处设处长、政委、副处长、副政委。

第五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拟定警务化管理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组织、监督各学生大队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对学生大队进行目标管理和量化考核评比。

(三)配合教学部门抓好学生的学习,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协助搞好党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处长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处工作,抓好学生处的业务学习。

(二)负责学生处业务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实行学生警务化管理。

(四)负责干部队伍的建设。

(五)协助政委加强干部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政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干部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生处的政治学习。

(二)负责学生处共性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干部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负责学生处党、团组织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负责落实系(部)协管工作。

(六)协助处长搞好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副处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

(三)负责学生的队列、体能训练和警容风纪的检查。

(四)负责管理学生纠察队。

(五)负责学生处劳动卫生工作。

(六)负责配合教务部门抓好学生的学习。

(七)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八)协助处长、政委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副政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处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学生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量化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会、团总支工作的指导。

(五)负责学生的文体活动。

(六)协助处长、政委工作。

第十条 学生科工作职责

(一)学生科负责按时完成当年成大、普大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和电子注册工作。

(二)搞好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工作,并做好应届毕业生毕业证的审查、办理和发放工作。

(三)搞好新老生档案的交接工作及日常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时完成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诚信教育工作。

(三)特困生调查工作。

(四)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查工作。

(五)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

(六)配合银行做好助学贷款的有关追缴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按大队、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管理,大队200-500人、区队30-50人、班通常以寝室为单位6-10人。

第十三条 学生大队在学生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系(部)协管。学生大队设大队长、政治教导员、副大队长、副政治教导员,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根据学生编制人数,原则上按1:100比例配备专职学生管理干部。主要职责是:

(一)按计划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掌握全大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认真执行警务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做好学生

百分制量化考核评比工作。

(四)配合教学部门加强学风建设。

(五)组织警务训练和课外活动。

(六)搞好党团组织建设。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完成大队业务目标工作任务。

(二)负责大队日常警务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大队学生百分制量化考评工作。

(四)负责大队学生纪律检查方面工作。

(五)负责大队所辖范围的劳动卫生工作。

(六)负责大队日常警务训练。

(七)负责大队学生奖励和处分的工作。

(八)协助教导员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教导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队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大队党团组织建设工作。

(三)负责大队与系(部)的协管工作。

(四)负责大队学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五)负责大队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

(六)协助大队长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区队设区队长一名,警体、纪检、学习、劳动生活委员各一名,班长若干名。区队干部由学生大队指定或区队选举产生,在学生大队的领导下,

负责区队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区队干部职责

(一)区队长职责

1.负责本区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2.了解全区队的思想情况,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3.领导全区队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学生学习活动、警务训练和落实日常生活制度,维护教学和生活秩序。

4.指导、督促和帮助其他区队干部开展工作。

5.完成大队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 警体委员职责

1.负责组织全区队学生的警务训练。

2.组织全区队学生参加各种体育锻炼。

3.组织全区队学生的上课集合和带队到上课地点。

4.安排本区队值班、执勤工作。

5.管理警务训练器材。

6.协助区队长完成其他工作。

(三) 纪检委员职责

1.负责全区队学生的考勤工作和操课纪律。

2.协助大队对本区队学生百分制量化考核评比工作。

3.协助大队进行纠察工作。

4.负责全区队学生警容风纪检查工作。

5.协助区队长完成其他工作。

(四) 学习委员职责

1.负责学生与大队领导、教学系(部)和教师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全区队学生认真完成好任课教师布置的各种学习任务。

3.管理好各种教学用具和训练器材。

4.认真组织本区队学生参加各种考试。

5.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搞好各种证书、证件的办理工作和学生注册工作。

6.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7.组织好本区队的自习课。

8.协助区队长完成其他工作。

(五) 劳动生活委员职责

1.负责组织和安排本区队的内务卫生及环境卫生并检查完成情况。

2.负责本区队公物使用及管理。

3.向大队及相关部门反映本区队学生在校生活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区队经费的管理

5.协助区队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学生班设班长,由学生大队指定或选举产生,负责全班工作。主要职责是:

1.带领全班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并对学生宿舍负责管理。

2.熟悉全班学生情况,如实反映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搞好全班团结。

3.带领全班同学整理好内务卫生,维护警容风纪,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区队干部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警容

第十八条 着装

警察院校着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上体育课或体能训练等着训练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着警服。

(二)配套穿着警服、制式衬衫和制式领带,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便服和冬夏服不得混穿。

(三)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校徽、帽徽、领花等。

(四)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校徽、帽徽、领花等。

(五)学生休假或请假出校区不得着警服。

(六)学生每年从4月1日起着夏服或制式警衬衣(着警衬衣的时间由学生处规定),11月1日起着冬装。

(七)参加执勤、操课、校阅和集会时的着装按学生处临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警容

(一)学生仪表应当保持整洁端庄,男生蓄发露于帽外不得超过1.5cm,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不准剃光头;女生发辫不得过肩。男女生均不得染彩发。

(二)着装时,戴正警帽,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在室外不准穿拖鞋和赤足,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准围围巾。

(三)着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胸花等装饰物,不得描眉、染指甲、留长指甲,严禁纹身。

第二节 称呼和举止

第二十条 警察院校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关系、师生关系,相互间称

姓加职务、老师或同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听到上级或者老师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领导或老师办公室,必须着装整齐,敲门喊“报告”,待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其他人员室内,也应先敲门。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要举止端庄、姿态良好、精神饱满,不准袖手、背手和手插入衣袋;不准搭肩、挽臂、嬉笑打闹,不得边走边吃零食。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零散流动学生行走标准,在以下时间应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

(一)早操期间;

(二)上、下午列队期间;

(三)周日至周四的晚自习期间。

(四)大门值班来往换岗期间。

第二十五条 在校生严禁抽烟、饮酒;成大学生不准喝酒,不准在教室、操场、食堂等公共场合抽烟。严禁学生赌博和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学生到经营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娱乐。

第二十六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节 礼节

第二十七条 校内相互间的礼节

(一)晋见和遇见上级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上级应当还礼。学生遇见老师应主动问好。

(二)在室内,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老师许可后再坐下。

(三)门卫值勤人员对出入院校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值勤人员交接班时,应

互相敬礼。

(四)列队的学生在行进期间遇见院领导时,指挥员应当行举手记,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五)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六)在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七)学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受到纠察时,应主动立正,服从纠察,并立即改正。 第二十八条 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二)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三)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四)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二十九条 当奏国歌或升国旗仪式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自行立正,戴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帽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条 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四节 警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大队学生会分别设立学生纠察队,负责学生日常的警容风纪检查和纠察、监督、纠正违反警容风纪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检查、纠察要坚持经常进行,并作好纪录,及时公布和通报。对违纪者要纳入本人以及所在大队的量化目标考核内容之中。

第三十三条 各大队上、下午课前集合时,要坚持整理着装,随时检查学生警容风纪,发现问题,及进纠正。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和服从纠察,并及时改正。对不理睬或当面顶撞、无理取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大队或报学生处处理。

第四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学院广播室早晨6:30播放起床号)。

(二)各值班人员要迅速到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因故不能按时起床者应及时登记。患病者必须持学院医务科或其它医疗机构的证明。

(三)节假日、双休日可推延一小时起床。特殊情况按学生处或学生大队规定的时间起床。

第三十六条 早操

(一)周一至周五出早操,时间为25分钟,即6:35—7:00。

(二)早晨6:35由学生大队值班干部发出出操信号,各区队要迅速集合,区队警体委员整队完毕后,由大队值班人员统一整队,并按计划内容组织实施早操。7:00整全大队统一讲评收操。

(三)早操内容主要进行队列训练、警体训练或体能训练等。

(四)除执行任务和患病者外,学生都要参加早操,半休伤病者必须到场视操。 第三十七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一)收操后迅速整理内务和洗漱,寝室值日生负责打扫本寝室卫生,劳动生活委员安排人员打扫环境卫生,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学生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内务卫生、环境卫生、教室卫生检查;学生

大队每天必须检查内务卫生、环境卫生和教室卫生。

第三十八条 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就餐,遵守就餐规则;

(二)早餐时间为25分钟,即7:30—7:55;

(三)中餐时间为40分钟,即12:00—12:40;

(四)晚餐时间为40分钟,即17:30—18:10。

第三十九条 上课

(一)课前应根据课程内容做好上课准备。

(二)每天上午和下午上课前15分钟,由各大队值班干部集合,检查人数和着装,整队带到上课地点。各区队在行进中要步法整齐,口号洪亮。

(三)任课老师走进教室后,区队长下达“起立”,全区队起立立正。区队长向老师报告。报告词:X老师,我区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请指示。待老师还礼后,区队长下达“坐下”口令,全区队坐下。

(四)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课、做好笔记。实验课和训练课,要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要保持安静的学习环境,不准带手机、随身听等上课。

(五)下课时,老师宣布“下课”,区队长喊“起立”,全区队起立,待老师还礼后下课。

(六)实验课和训练课后,须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四十条 午休

(一)午休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二)午休时间:12:40至下午集合上课时间。

第四十一条 课外活动

(一)课外活动时间:周一至周四下午第六节课后一个小时的时间。

(二)各大队必须制定课外活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四十二条 晚自习

(一)每周日至周四要保证两小时的晚自习时间,晚自习时间为:19:00—21:00。

(二)晚自习前10分钟,由值班干部集合全大队带到自习地点。

(三)各区队每晚19:00—19:30集体收看新闻节目。

第四十三条 就寝

(一)熄灯前10分钟内应做好就寝准备。

(二)各区队纪检委员要在熄灯后清查本区队各寝室人员到位就寝情况,向大队值班老师报告;女生寝室由各大队学生会女生工作部的学生干部负责查铺并将学生就寝情况,向大队值班老师报告。

(三)听到熄灯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寝室安静。

(四)周五、周六和节假日晚就寝时间可推延一小时熄灯。

第二节 查铺、点名、讲评制度

第四十四条 查铺

(一)大队值班干部每晚组织区队纪检委员或其他干部在熄灯后查铺,大队值班干部要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学生处值班领导汇报。

(二)学生处要不定期检查学生大队执行查铺制度的情况。

(三)查铺内容:学生到位就寝情况和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等。

(四)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休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查铺记录。 第四十五条 点名

(一)为了检查学生在上课、出操、收假、晚自习、晚就寝以及参加校内校外的大型活动等的在位情况,学生处、学生大队、学生区队应经常在以上这些情况下点名。

(二)点名主要由区队纪检委员或其他区队干部实施。区队、大队要做好点名记录。

第四十六条 讲评

(一)讲评是对学生在前一段时间的学习、生活和执行警务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小结并提出要求,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安排,传达上级指示等。

(二)定期讲评。各大队在开学之初和放假之前要进行讲评;在周日、节假日收假时要进行讲评;各区队在周日收假后,区队长要讲评,区队各分管委员也要进行讲评,通报前一段时期本区队的百分制量化考评情况等。

(三)不定期讲评。学生处和各学生大队要根据学生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讲评。

第三节 请销假制度

学院对学生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外出比例平时不得超过15%,节假日由学生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

第四十七条 请假

(一)请假手续,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确定请假时间,经有关领导或老师签字批准后请假人将假条交给区队纪检委员登记备案,方可离校。

(二)请假人必须按时归队,若无特殊原因,无故超假的,按旷课处理。

(三)批假权限,区队纪检委员只能批一节课的假,并要及时向大队领导报告;学生大队可批三日以内的假;学生处可批七日以内的假;七日以上的假由分管院长审批。除以上人员外,任何人不能给学生批假。

(四)学生请假出校门必须持经批准的请假条,门卫方可放行,请假条必须加盖学生大队印章。

(五)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有相应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六)病假,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持学院卫生科及其它医疗机构

的诊断书请假。假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的,需及时报告学生大队,返校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补假手续。

(七)学生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外住宿。

(八)学生必须逐级请假,不准请霸王假。

第四十八条 销假

请假人归队后,到大队值班干部处报到,然后到本区队纪检委员处销假。

第四节 例会、请示、汇报制度

第四十九条 例会

(一)学生处处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全处人员参加,总结上月工作情况,提出下月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学生处例会,每周一至二次,学生处全体干部参加。

(三)学生大队队务会,每周一次,大队干部参加。

(四)学生区队干部、班长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大队干部主持。

(五)区队会议,每周日晚召开一次,由区队长主持,全区队人员参加。

(六)学生大队每学期召开两次学生大会,学生处可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大会。 第五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

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请示、汇报;凡属超越本级或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汇报。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一)区队每周向大队汇报一次工作,班每周向区队汇报一次。

(二)学生大队干部每月向学生处汇报一次警务化管理、教育等情况。

(三)每学期末各大队向学生处汇报学期工作计划落实情况,重点是经验和教训。

(四)学生处每学期向分管院领导集中汇报工作不少于两次,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第五节 点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点验是对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

(一)点验由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点验前应将点验的时间、范围和程序向学生处领导报告同意后进行。

(二)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节 警务训练、汇操制度

第五十二条 队列训练

(一) 新生入学后要集中进行队列强化训练。

(二) 各大队每周要进行两次队列训练。

第五十三条 拉练

(一)各大队每学期至少要进行一次长距离(五公里以上)的拉练。 第五十四条 汇操

(一) 学生大队每月按队列训练科目汇操一次。

(二) 学生处每学期要组织一次队列汇操。

第八节 升旗、宣誓、阅警制度

第五十五条 升旗

(一)升旗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

(二)除寒假、暑假外,每周一上午7:50由学生处组织全院学生升旗仪式。

(三)开学第一天或重大节日要组织升旗仪式,按预定方案进行。

(四)学院组织国旗护卫队和升旗手的训练。

第五十六条 宣誓

新生进校军训结束后,统一着装,由学院组织举行着装宣誓仪式。誓词如下:我宣誓:我自愿成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学员,我保证忠于中国共 产 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努力学习、刻苦训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不畏艰险、不怕牺牲;牢记校训、勇于拼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司法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宣誓人:X X X

年 月 日

第四章 学生宿舍管理及内务卫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品摆放规定

(一)床上

棉被按“横三竖四”叠齐,放在靠墙一端,开口一面向寝室门方向;枕头放在棉被与床头之间,与被相齐,不得外露,垫单平整干净卫生。

夏季挂蚊帐时,白天蚊帐按规定撩起。挂蚊帐时间由学生处统一规定。

(二)床下

床下无杂物,鞋要整齐摆放,每人不得超过三双。鞋跟一律向外。

(三)警帽平放于棉被之上,帽徽朝大门方向,摆放整齐。

(四)常用书籍、物品、腰带摆放在铁柜内,其它物品存放于储藏室内。

(五)脸盆、牙具、暖瓶根据宿舍内具体情况摆放整齐。

第五十八条 内务卫生要求

(一)内务整洁,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二)内务卫生须每日整理打扫,以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室内窗明地净,四壁无尘,地面无垃圾、痰迹,空气清新。

(三)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墙壁无脏痕、顶棚无灰网,地面干净,无积水、垃圾。

(四)保持洗漱间、厕所的公共卫生清洁。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寝室管理规定

(一)团结互助、互相尊重、互相关心、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二)学生入学后,按大队指定的宿舍铺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准在外留宿。

(三)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和就寝,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准谈笑打闹,保持宿舍安静,不准在寝室点蜡烛。

(四)爱护公物,不准在墙、桌、柜上钉挂、粘贴和涂画,不得损坏宿舍内的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保持内务整洁,爱护公共卫生,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摆放要整齐划一。不准乱扔纸屑、果皮;不准随地吐痰或向走廊和窗外泼水、倒脏物;不准回寝室就餐。

(六)节约水电,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电源,不准用大功率灯泡,不准使用各种电热设备、酒精炉、煤油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七)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外人,男女生不准互窜寝室。

(八)寝室管理实行班长责任制,班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如遇违纪,要及时制止并向管理干部报告。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六十条 课堂纪律

(一)认真作好课前准备,按规定统一着装,列队进入教室或操课地点,课间无特殊原因不得回寝室。

(二)任课教师走进教室后,区队长下达“起立”口令,并向任课老师报告,报

告词如下:“XX老师,我区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请指示”。待老师示意后,下达“坐下”口令。室外上课,区队长或警体委员负责带队,下达“立正”口令后,向老师报告。

(三)上课时,按指定位置就坐,坐姿端正,注意听讲,认真记录,不准讲话、吃东西、打瞌睡或看课外书籍。课堂提问时,先举手,经老师允许后,方能起立提问。老师点名提问时,应起立答“到”,然后再回答问题。

(四)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者,要先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或队列。

(五)上课时不准会客;不准携带手机、随身听等;不准办私事。

(六)课间休息时,严禁在教室及走廊上大声喧哗、打闹。

(七)按时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各科作业。

(八)保持教室卫生,值日生每天应及时打扫教室卫生、清擦黑板。

(九)下课后,学生干部或值日同学要注意关好教室门窗、关闭电灯、截断电器电源,以保证安全。

第六十一条 操课纪律

(一)室外操课必须听从教师的统一安排,按规定的地点和内容进行操练,不准各行其是,放任自流。

(二)爱护训练器材,严格领、交、还手续,如有丢失、损坏者,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三)严禁用枪口对人和用武器开玩笑。

(四)在摩托、汽车驾驶训练和射击训练中,必经听从指挥,服从安排,遵守教学规程,违者将取消训练资格停课检查,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自习纪律

(一)凡自习课,均应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准离开教室。

(二)自觉遵守自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自习者必经履

行请假手续。

(三)自习课主要是预习或完成各科作业,也可安排相关的活动,如到图书馆借阅书籍和查阅资料,但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四)大队干部应到自习场所检查学生自习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考场纪律

参照《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教室管理办法

(一)教室的管理

1.教室的管理由教务处、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共同管理。

2.由分管学生的副院长牵头,每月召开一次有教务处、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参加的联席会,听取各处对教室使用情况的通报,各处抽一人共同对教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总务处每月检查一次教室的电灯、电源开关、门窗、桌椅等,以便监督使用和正常维修。

4.学生会劳动生活部每周对教室进行检查一次。

5.教学日志要设教师对教室卫生的意见一栏,教师要认真填写,并及时给该区队通报。

(二)教室的安排和调整

1.教务处根据每学期教学需要对教室进行安排和调整。

2.原则上保证一个区队一间教室。

(三) 教室的维修和移交

1.总务处负责在每届老生毕业后,新生入校前对教室进行全面的维修(包括门、窗、桌、椅、讲台、灯、黑板)。

2.总务处对教室进行全面的维修后,移交教务处,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交教室

钥匙两套。

3.教务处对教室进行清点后移交给学生处,并办理移交手续。为了工作方便,教室钥匙两家各持一套。

4.每学期考试前学生处将教室移交给教务处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考试后由教务处将教室移交保卫处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开学前由保卫移交学生处使用。学生实习期间,教室由学员大队移交教务处管理。

5.按管理时限,由各责任单位定期对教室卫生和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6.移交时,交接双方必须按协议规定进行检查,有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四)教室的使用

1.教室由学生处各学生区队具体使用。

2.学生大队各区队在使用期间,负责保持教室的卫生环境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教室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完好无损。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学员区队每天派两名值日生,负责打扫教室卫生、清擦黑板、保洁,以及上课老师的开水;

(2)总务处负责发放卫生工具(一学期一次)和教室布置所需的物品;

(3)下课后,学习委员或值日生负责关好门、窗、电灯以及电器电源,确保安全;

(4)爱护室内桌、椅等公物,不得随意破坏;不得在墙上、门上乱踢、乱画;

(5)凡选修课、合班上课等教室的卫生和公物由原区队负责;

(6)电大、管理系等业余教学班所用教室,由教务处协调,学生大队配合,每次使用后卫生由电大班班主任负责安排打扫,并保证公物不被人为破坏。

(五) 教室的布置

1.校训;

2.学习园地;

3.名人名言;

4.教室管理规定;

5.值日安排表;

6.课程表;

7.教室布置由学生处统一规划;

8.每学期学生处组织一次教室卫生、布置情况评比活动,对好的班级颁发流动红旗。

(六)设备维护和损坏处理

1.各区队在使用教室期间,爱护教室设备,发生教室设备非正常损坏,学生、大队干部应及时向学生处领导报告。

2.教室设备非正常损坏,责任人按照设备价值的两倍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对故意损坏教室设备,而又未能进行赔偿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4.对不按本规定办理造成后果的,按学院目标管理予以扣分。

第七章 安全、保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经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责任制,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公物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和防事故发生,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第六十七条 门卫值班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生宿舍楼的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工作检查评比,不断地改进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时刻高度警惕,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把保守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第七十条 凡有关机密文件、重要会议及内容、重大决策、公安政法机关的机要文件、绝密文件、内部参考书以及本院公安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内部教材和资料等、均属保密范围。

第七十一条 需要销毁的字纸和草稿统一销毁,不得随意乱扔,公安专业材料、文件资料、笔记、作业本和记有重要内容的字纸和草稿要妥善保管,严禁携带外出。

第七十二条 不准在报刊、广播、公用电话、个人通信或公共场所泄露保密内容。 第七十三条 如发现泄密、失密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 值班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值班

第七十四条 值班分白天值班和和夜间值班。值班人员由各学生大队负责统一安排,各区队学生轮流值班。白天值班每班两人,时间为8:00至22:00。如遇看电影、电视、晚会等情况,须等活动结束才能撤班。值班时,一人门卫,一人巡逻,交班前应打扫卫生,并作好值班记录,报值班领导批阅后再交夜间值班员。夜间值班时间为22:00至次日8:00时,每2小时一班,每班两人。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七十五条 值班员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值班袖套。其任务是负责宿舍及其所属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接待来访人员,纠察警容并作好登记。

第七十六条 热情接待来访人,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不得将不明身份人员放进或

带入寝室,上课时不准学生会客;特殊情况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第七十七条 若遇紧急情况,应机智、灵活、沉着果断地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七十八条 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无关人员在场;不准高声喧哗;不准摆弄乐器、放听收录机及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遇有上级领导或老师到来时,应主动立正、敬礼。

第七十九条 建立学生大队值班制度,由学生大队干部轮流在本大队学生宿舍楼值班。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一日生活,维护正常秩序;

(二)检查区队值班值日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处领导;

(四)检查大队的安全状况,组织指挥学生应付突发情况。

第八十条 值班干部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

第八十一条 学生大队和区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袖套。 第八十二条 学生宿舍楼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着装整齐、姿态端庄、举止文明。对出入宿舍楼的领导和老师应起立,主动问好。

(二)值班人员须按时到岗、按时换岗、按时撤岗,不得出现离岗、脱岗现象。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持值班记录的整洁、完好,大队每周进行检查。对外来人员要查明身份,并且通知被访人,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五)值班人员要经常对宿舍楼进行巡查,重点是防火,防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学生大队、区队要抓好值班安排和交接工作,明确责任。

(七)完成领导老师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八十三条 紧急集合

(一)紧急集合是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对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有关各级领导必须来组织实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实行紧急集合:

1.发生处理突发事件;

2.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

3.上级布置的其他紧急任务;

4.训练和演习。

(二)全院学生的紧急集合,由学生处协同有关单位视情况组织实施,学生大队每学期组织一次;新生在军训期间可组织1-2次。

(三)学生处、学生大队应制定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位置、进出线路、报警信号、通讯联络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并组织进行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四)学生处、学生大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五)紧急集合要求:

1.着装为轻装、警服、扎腰带。

2.全体学生要熟悉警报信号和有关规定,听到号音后动作要迅速,着装整齐。集合点名的时间区队不超过8分钟,大队不超过10分钟。

3.注意安全,发现紧急情况,迅速采取防护措施。

4.大队自行组织紧急集合时,应向上级报告,并提前通知友邻。

第九章 就餐规则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律在校内食堂就餐。

(二)按时就餐,自觉维护食堂秩序,按先后次序排队,不准拥挤,不准插队。

(三)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和敲碗筷。

(四)保持食堂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剩菜、剩饭必须倒在指定容器内;严禁带出食堂。

(五)需要做病号饭时,应提前将医生或大队老师的证明交食堂。

(六)讲究文明礼貌,着装整洁,不得警便服混穿或穿拖鞋、短裤、背心等进入食堂。

(七)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对伙食有意见时,禁止与食堂工作人员争吵,应通过大队老师和学生处领导向食堂提出,不准谩骂、起哄、吵架、斗殴,违者视情况轻重严肃处理。

(八)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食堂内的设备,不准毁坏。对无故毁坏食堂设备和餐具者,按规定赔偿并予以惩处。

第十章 会场规则

(一)进场必须集合整队。

(二)学生参加集合、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三)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鼓倒掌、喝倒彩;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带手机、随身听等入场。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五)散会时,应在领导和嘉宾先退场后,依次退场。

(六)退场后应整队带回并讲评。

第十一章 图书馆借阅规则

第一节 图书借阅规定

(一)借书证的办理、使用管理

1.借书证由流通部统一办理。

2.本院学生入校时,以区队为单位,集体#b@2。图书馆以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册为依据。

3.#b@2时交本人一寸照片2张。

4.收费标准:每人6元。

5.借书证和借书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擅自涂改。

6.妥善保管借书证。借书证遗失,需及时到流通部挂失。挂失前图书损失由原持证人负责。

7.旧证挂失一月后,可补办新证,同时交补证工本手续费10元。

(二)借书册数及期限

1.学生借阅册数为2册,一律凭借书证、卡借阅,借期为一月,可续借一次。

2.学生因外出实习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书者,经所在大队证明,可在任务结束后一周内归还。

3.所借出的图书虽未到期,但因教学、科研急需,本馆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催还。

(三)借书超期的处理办法

1.借阅图书、过刊超期的,每天每册按0.10元收取超期罚款。

2.借阅现刊超期,每天每册按0.50元收取超期罚款,超期一个月以后,按丢失外借期刊全年期刊总价的5倍罚款。

(四)毕业生离校注销借书证的规定

1.学生毕业时,应还清所借图书,办理离校手续。

2.学生因被开除、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必须还清图书并交回借书证。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图书馆。

第二节 关于污损、遗失、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一)对污损图书、期刊、报纸的处理办法

1.读者如有批点、划线、折叠、污损等行为,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该图书、报刊原价20%---50%赔偿。

2.严重污损书刊者,按照《遗失图书、期刊处理方法》处理。

(二)对遗失图书、期刊的处理办法

1.遗失图书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1)馆藏孤本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2)单卷本图书,专业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非专业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3)多卷本图书,按全套图书原价的4倍赔偿。

2.遗失报刊,按全年报刊定价的5倍赔偿。

3.遗失赔偿或购原书归还,应在规定的借期内办理,否则逾期则应交纳超期借阅费。

4.读者赔款后,从赔款之日起1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时,可将原书刊退回本馆,凭赔款收据索回赔款,但本馆要扣除超期费。

(三)对不办理手续携书刊出馆及偷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未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刊出馆,按书刊原价的10倍罚款,扣压借书证或阅览证一年,公开批评并报告学生处给予校纪处分。

(四)附则

1.爱护本院财产,揭发或抓获损毁、偷窃书刊者,图书馆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予以保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图书馆。

第三节 学生阅览室阅览须知

(一)本室对全院学生开放。实行开架借阅,概不外借。

(二)实行押证阅览。学生进入本室时,需进行登记,并将阅览证(其它证件无效)交工作人员换取代书板后方可阅览。

(三)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使用废证、假证入馆阅览。

(四)不得携带书包及室外读物进入阅览室。

(五)保持刊架,报架整齐,期刊要按号归还原处,不得乱放。

(六)要爱护报刊,不得在报刊上圈划、批注、裁剪;否则将按规章处罚。

(七)需要复印报刊,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指定在馆内复印室复印,复印后立即归还。

(八)保持室内安静,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和随地吐痰。

(九)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尊重协助工作的同学,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文明语言。

第四节 过刊阅览室借阅规则

(一)本室期刊对全院学生开放,实行开架阅览。

(二)本室实行押证阅览。学生进入本室时,应进行登记,并将借书证或阅览证交工作人员换取代书板后,方可选刊。

(三)学生不得外借本室期刊。

(四)学生需要复印期刊,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在馆内复印,复印后应立即归还。

(五)保持刊架整齐,期刊要归还原处,不得乱放。

(六)不得在期刊上圈点、批注,不得撕、割期刊;不得私自将期刊带出室外;违者将按《严重损毁图书处理办法》处罚。

第十二章 公物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院公物包括校内各项设施、训练器材、学生宿舍和教室内的公物。有门窗、铁床、棕垫、凳子、桌子、水瓶柜、铁柜、木柜、鞋柜、电话、警容镜、水电、取暖设施、消防设施、课桌椅、电视、讲桌、卫生工具等。

第八十五条 学生处、总务处、教务处每学期要对学院公物进行一次清点并对损坏情况作好登记。

第八十六条 各大队要由下到上逐级签订责任书,防止人为损坏、丢失、被盗。 第八十七条 对学生损坏公物,由该学生所属大队干部查明责任者,大队要责成学生及时修理,修理费由责任者支付。对故意损坏公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须由总务处将其个人保管使用的家具物资,区队共用的公物进行清点、移交、验收、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对学生离校时故意损坏公物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九条 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学生宿舍需每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前各大队必须统一保管各宿舍门的钥匙,学生的个人物资由本人负责保管,摆放要相对集中,以便总务处进行维修。调整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搬动宿舍、教室的公物。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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