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全解答

时间:2024.4.21

南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全解答

南昌新闻网讯(记者 李琳)为了让全市人民更加详细的了解南昌市老城区改造的情况,5月28日,南昌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公布了76条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城市棚户区?

答: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住宅区。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

三、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我市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实现城市赢得环境、百姓赢得财富、政府赢得民心、社会赢得和谐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机制推动、统一规划、政策扶持”的改造原则。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怎样运作?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市级平衡、平台融资、县区拆迁、分类指导”的模式实施。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保障?

答: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方案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与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协调及推进工作,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规划指导组、征地拆迁组、资金筹措组、新闻宣传组、信访维稳组、督导考核组等7个机构,以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各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地块及拆迁安置地块规划等工作;房管部门负责拆迁安置方案制定,拆迁量审核、拆迁指导、保障性住房对象调查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收储,出让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财政局部门及市县的投融资平台负责改造资金筹措、拨付等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七、城市棚户区改造操作流程是怎样?

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编制改造地块和拆迁安置地块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方案拟定具体改造实施方案经指挥部批复后组织实施。

实施阶段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集中办公,建立绿色审批通道,超常规完成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在取得规划红线后应立即组织详细的拆迁摸底,制定拆迁方案;同时办理工程的立项、可研、环评、交评、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前期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凭借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指挥部批复的拆迁方案办理拆迁许可证,正式开始动迁。项目开始动迁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抓紧办理安置房建设的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启动还建房的建设。项目完成后,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形成项目资金平衡报告,其中,拆迁费用由市房管部门审定,征地及土地出让的费用由市国土部门审定,还建房以及开发建设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审定。

八、列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总面积有多少?

答:列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总面积为659.91万平米,涉及户数7.97万户,其中:中心城区棚户区面积520.77万平方米,涉及户数6.23万户;四县区域总面积139.14万平米,涉及户数1.74万户。

九、我市20xx年和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棚户区改造三年任务两年完成。20xx年我市改造任务为399.73万平米,其中:中心城区为321.27万平米,四县区域为78.46万平米。20xx年我市改造任务为260.18万平米,其中:中心城区199.5万平米,四县区域60.68万平米。

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有哪些?

答:(一)中央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二)中央和省政府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三)改造地块土地出让收益;

(四)平台融入资金;

(五)财政性资金投入。

十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最低为多少?有哪些主要来源?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规定。主要来源有财政性资金、土地评估后注入平台、企业债券、信托资金等。

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需具备的前期手续是什么?

答: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需具备的前期手续主要有:项目立项、工可批复;融资代建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三:老城区控制区、核心区范围如何界定?

答:老城区控制区范围为:洪都大道——解放西路(洪城路)——滨江路——抚河路围合的地区。其中核心区为:阳明路——八一大道——站前西路——抚河路围合的地区。

十四:为什么老城区内要分控制区和核心区?

答:我市老城区范围人口高度密集,按照疏散老城区人口的原则,根据我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在老城区控制区范围内限制建设学校、医院、文化中心(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核心区范围内一律停建。

十五、如何加快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善?

答:相对老城区而言,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较为薄弱,按照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学校、医院、文化中心(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向新城区和组团转移,加快新城区和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促进老城区人口向新城区和组团转移。

十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答: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以下两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

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十七、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收益可否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出来的净地出让后,原则上应先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四项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可作为土地收储成本拨付给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

置主体或安置房代建主体,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建设。

十八、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所收取的税、费收入可否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答:出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出来的净地进行商业性开发,按规定不能减免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都应足额收取。所收取的税费纳入财政预算收入,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如果宗地出让收入等不足以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收支平衡,可考虑按照对宗地上商业性开发所收取的各种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数额,由受益财政等额安排项目资本金拨付给拆迁安置主体或安置房代建主体。

十九、城市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市改造过程中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城市

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工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城市改造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城市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后得到的资金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用自建房或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的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对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自行建盖或购入商品房安置补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超过拆迁建筑面积部分,以收到房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一并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十五、城市改造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十六、参与城市改造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能否计算扣除?

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应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据以扣除拆迁补偿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的条件:一是要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二是要提供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偿合同,合同内容涉及拆迁土地或房屋的面

积、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三是出具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

二十七、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因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原因,搬迁企业按现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和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八、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人如何确立?

答:拆迁人应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城镇居民房拆迁工作应由所在区房屋拆迁部门负责。

二十九、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原则是: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拆一还一,等价交换。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拆一还一,等价交换”。

三十、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拆迁步骤有哪些?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步骤如下:

1、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

2、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3、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4、现场发布拆迁公告,宣传拆迁政策;

5、组织投票或抽签确定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6、搬迁动员;

7、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达不成协议的进行行政裁决)

8、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对行政裁决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依法进行强制拆迁)

9、组织被拆迁人回迁。

三十一、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有哪几种拆迁补偿方式?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三十二、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如何确定?

答:依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知情权,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三十三、19xx年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认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房屋建成时间(是否19xx年以前);

2、房屋结构及建筑面积;

3、房屋所有人。

三十四、如何确认19xx年前自行搭建的房屋?

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确认:

1、查阅被拆迁人出示的19xx年以前的土地使用证(地租折)或者发证部门的记载;

2、查阅19xx年房屋普查资料,是否有记载;

3、查阅19xx年以前测绘的地形图,是否有房屋图形;

4、查阅19xx年以前户籍资料,是否记载,户主是谁。

三十五、怎样认定19xx年前自行搭建的房屋?

答:拆迁人会同市房屋登记机构、市拆迁管理部门、区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实施单位共同确认。

三十六、产权调换“拆一还一”的涵义是什么?

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规定,“拆一还一”的涵义是房屋价值的概念,即为“双向评估,等值交换”。

三十七、房屋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估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文规定,被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三十八、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听证会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2、组织听证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3、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必须参加听证会未作硬性规定。但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房屋拆迁裁决的执行或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三十九、拆迁过程中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均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四十、为什么行政裁决要对拆迁估价报告进行鉴定?

答: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文规定,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估价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我市的估价专家委员会设在市拆迁管理部门。 四十一、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文规定,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四十二、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答: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上级主管

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三、如果被拆迁人拒绝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可以不拆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四十四、怎样保证安置房分配的公平公正?

答: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搬迁顺序采取摇号或抽签等群众满意的公开、透明的办法进行阳光操作。

四十五、同一城区只有一处住房如何界定?

答:是指被拆迁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含棚改片区)只有一处拥有产权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惟一住房证明。

四十六、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业的是否有补偿?

答: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补偿:

1、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南昌城区为每月580元。

2、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凭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回迁。

四十七、被拆迁房屋用途变更如何补偿?

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所有

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20xx年10月1日以前已改为经营性用房,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应当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四十八、被拆迁人对房屋面积计算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十九、租用公有房屋在拆迁中如何补偿或安置?

答:租用公有房屋在拆迁中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或安置:

1、房屋合法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原则上可先参加房改取得房屋产权后,再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2、房屋合法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由产权单位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十、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已按房改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房屋在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

答:原已按房改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房屋且符合房改条件的,须按现行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取得全部产权后,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五十一、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廉租住房在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

答:只能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按照同类地段住宅“拆一还一”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安置房的性质仍为政府所有廉租住房,原承租人若符合条件则可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

五十二、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

答: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则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规定,由该家庭退还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

若被拆迁人选择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照同类地段住宅“拆一还一”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超过“拆一还一”部分的安置房,由该家庭按照拆迁安置政策进行结算。安置房的产权证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但在登记簿、产籍档案和产权证上注明超出部分的面积为完全私有产权。

五十三、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居民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答: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我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

2、有两年以上我市城镇户口;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小于10㎡/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十四、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如何处理?

答: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若放弃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即放弃拆迁补偿安置的,则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若不放弃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后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则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请。

五十五、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居民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廉租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我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

2、有五年以上我市城镇户口;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小于15㎡/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十六、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如何处理?

答: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若放弃被拆除房屋产权,即放弃拆迁补偿安置的,则可以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若不放弃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则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购。

五十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农房如何安置补偿?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农房安置补偿按照南昌市及所在行政区域现行农房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五十八、自行搭建的房屋,拆迁时搭建部分能否获得补偿?

答:拆除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19xx年以前(含19xx年)自行搭建的房屋按以下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1、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

拆除在19xx年以前手续不齐全的建筑,且市房屋登记机构无法确权的单位非住宅,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证明其面积和结构的书面材料,经拆迁实施单位认可后,报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2、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

拆除在19xx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补偿给单位,然后由所有单位负责安置。

拆除在19xx年以前由个人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先由被拆迁户单位配合市房产管理部门及拆迁实施单位调查被拆迁人在其他地方是否有房改房。若有房改房的,市房屋登记机构核实自搭面积后,按照重置价补偿给补拆迁人;若无房改房的或房改不达标的,可在经济适用房内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面积可享受房改房政策的面积,超出面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

五十九、没有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如何补偿?

答:结合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超过2年未获批准延期的应当无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则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补偿。

根据有关规定,房屋重置价格为: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多层)1150元/平方米(小高层)1350元/平方米(高层为,);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40元/平方米。

六十、搬迁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3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3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2元。拆迁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按有营业执照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者按照货物运输、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计算。

六十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过渡费)怎么计算?

答:拆迁住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

六十二、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分体式空调器、独户水电表等迁移如何补偿?

答:按照迁移所需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十三、房屋已经内装修的应如何补偿?

答:被拆迁房屋已经内装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办法补偿:

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2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补偿。装修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

非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1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40%补偿;

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3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装修价值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六十四、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可以得到多少补助?

答:洪府厅字[2009]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六十五、为什么要对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答:洪府厅字 [2009]4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算”。

本来货币补偿是一次性买断,不存在过渡也没有过渡费(即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考虑到拆迁户得到货币补偿款后,并不能马上买到合适的房子居住,还有一个挑选、购买、装修的过程,实际上还是要过渡一段时间。因此,这次规定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样就可以解决拆迁户购房装修期间的过渡问题。这也是依法拆迁“有情操作”的一种体现。

六十六、被拆迁人为残疾人有何照顾?

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对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可以给予充分照顾。

六十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用地采取何种供地方式?程序是怎样?

答: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在规划部门确定安置用地项目规划范围后,依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办理安置房项目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

定书》,并在其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条件。

六十八、安置房用地划拨地价如何收取?

答:安置房用地划拨地价应为土地实际取得成本。

六十九、安置房用地的供地对象是谁?

答:安置房用地的划拨供地对象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具体由市政府确定。

七十、棚户区拆迁安置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发放?

答:依据房管部门或拆迁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屋产权类型,核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如商品房产权证,核发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则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七十一、安置用地建筑面积超出拆迁面积,剩余房源如何处理?

答:剩余房源可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即根据市场评估并经市政府确定的楼面地价收取相应面积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作为商品房出售,所得收益用于弥补拆迁安置资金不足部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七十二、哪些用地需要收储,土地的收储方式如何?

平衡资金项目在上市交易前需履行收储程序,其中属市直工口企业改制的,应由市工业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各开发区、新区设有土地储备中心的,应对辖区内土地归口进行收储;其他用地,如省、市直单位、企业用地等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七十三、土地收储价格如何确定?

中央、省属企业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该地段收储文件补助标准执行,报南昌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市直非工口企业土地收储成本为市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费用或参照中央、省属企业收储土地的标准执行。

七十四、原划拨性质的办公、商业用地如何收储?

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原划拨用地上的办公、商业性质的土地,根据市场评估价扣除40%后,其余60%全额返还给原用地单位用于补偿。

七十五、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如何供地?

作为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学校、医疗设施用地等),按照红线范围及用途为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免收划拨地价;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可按市政府规定的划拨地价等级标准或按土地取得成本费用收取划拨地价。

七十六、单位危旧住宅区是否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答:符合城市棚户区条件且可单独规划建设的单位住宅生活区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方式实施。(本问答由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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