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的情况
反映
反映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
反映人因土地及房屋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错误查封一事,特向领导反映。
反映请求:
督促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反映人土地及房屋的查封,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反映事实: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借款纠纷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却查封了做为案外人的反映人的土地及房屋,其理由是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是反映人的股东,但其理由明显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所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可以采取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等强制措施,而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所投资企业的财产,因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反映人土地及房屋的行为明
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同时,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查封反映人土地及房屋后并没有告知反映人或向反映人送达查封裁定等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
反映人土地房屋被查封后的十几年里,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并没有继续执行该案件,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而只是持续查封反映人的土地房屋,致使反映人无法正常经营,公司接近瘫痪,职工工资没有着落,陆续下岗,并到处上访闹事,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综上所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错误查封了反映人的土地及房屋,影响反映人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反映人的利益,应当予以撤销,及时解除对反映人土地及房屋的查封。为此,特将以上情况向各级领导反映,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了解该情况,为反映人做主,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反映人及公司全体职工将感恩不尽!
反映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第二篇:情况反映
情况反映
尊敬的广东萨米特陶瓷公司领导们:
您们好!
今年2月19日,我单位中标“汇丰祥商业控股公司”——(小商品项目部)部分瓷砖工程供货合同,委托“广东萨米特陶瓷有限公司”与“汇丰祥”签订了供货合同。因“汇丰祥”财务部要求所开#5@p的规格、数量、单价必须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否则不予以挂账付款。故之前所开169万的#5@p刚刚挂账,预计全部供完再开70多万#5@p挂账完毕。
经我单位仔细核算,这笔业务的成本如下:
(1) 开#5@p厂家扣税8万多元
(2) 更换26601#的包装费用1.5万多元
(3) 工程招待费5万多元
(4) 承兑汇票贴息大约8万元
(5) 铁路运费(短途车辆人工费用30元之多)
合计大约为:525000元,实际供货26601#预计80000片。
大约平均每片成本7.2元/片,利润=售货价—进货价—成本=0.7元/片。利润大约为0.7元/片,属于微利生意。但这笔业务不仅给广东萨米特公司解决了26601#小色号库存的问题,而且给我单位完成今年的销货任务带来的增量。
然而,“汇丰祥”公司正在订下一个标段的瓷砖供货合同,初步预选萨米特666001#,定价26元/片。我单位准备竞标此笔供货合同,
以求上量,但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需公司领导研究给予支持。
预要签订,详细情况如下:
1、 合同标段大约为25000㎡,定价26元/片,合同总额大
约200万元。“汇丰祥商业控股公司”要求按实际规格、数量、单价开具普通#5@p,因我单位在当地属于个体户,无法提供200万元#5@p额度,故还要以“广东萨米特陶
瓷公司”名义与“汇丰祥商业控股公司”签订合同;请
求公司能否给予开具#5@p,且不再扣税的优惠。
2、 “汇丰祥商业控股公司”给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能
否变通一下,背书转让给其它单位,而不让我单位贴息。请给予支持!
3、 合同一旦签订后公司能否给予优先安排排产,不然这笔
业务就可能放弃了。
上述请求,请公司有关领导认真研究,给予答复! 期盼速回佳音,麻烦之处,敬请谅解。
祝各位领导们工作顺利、身心愉快!!!
银川新山河陶瓷销售中心 20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