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2011)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第三人赵伟所有的房屋一套。后赵伟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是在李艳萍与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赵伟为本案的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份向赵伟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赵伟收到履行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知,法院用于执行的法律依据已经失效。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3日作出了(2011)和执异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赵伟的异议请求。后赵伟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书,理由是
一、和龙市人民法院(2011)和执异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1)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 申请人的资产是从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手中,通过公开拍卖程序购买的。国投公司是按白山市政府文件从被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手中收购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
债务关系。申请人购买国投公司的资产并没有附条件承担被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的债务。
2、和龙市人民法院依据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白山执恢字第51-1号通知书要求停止向被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但并没有禁止向白山市国投公司支付款项。所以申请人向白山市国投公司支付款项并不违反(2004)白山执恢字第51-1号通知书的要求规定的义务。
3、 申请人只是借用被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的名称,后更名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公司所有的资产并没有过户到公司名下,记载在申请人的名下,所以因为被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的债务,查封扣押申请人的财产是错误的。根据资本维持原则,事实上被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原来意义上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二、和龙市人民法院(2011)和执异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2011)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及(2011)和执字第224号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并违反法律规定。
1、在(2011)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中适用了民诉法220条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这条法律规定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而不是针对第三人,即申请人的。
2、在(2011)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和第42条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两条的规定都是针对的被执行人而不是第三
人,即申请人的。
3、在和龙市人民法院(2011)和执异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人民法院的要求。因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履行的只是向被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止付义务,申请人并没有向其履行。
4、和执字第224号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下达的对象是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依据白山执恢字第51-1号通知书。在本案中到底是申请人是协助单位还是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协助履行单位,对象含混不清,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主体资格是完全不同的。
5、和龙市人民法院(2011)和执异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2011)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违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七、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是实体法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
据上所述,因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9日作出(2011)延中执复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赵伟的复议申请。
和龙市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发出传票,要求赵伟于20xx年8
月4日8点30分到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第二篇:信访情况反映
内部资料
信访情况反映
第 1 期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一季度群众赴省集体访、非正常上访情况 一季度,我省国土资源信访形势总体平稳,与去年同期相比,信访总量下降40.5%,但非正常上访批次上升1.94%,集体访环比上升3.33%,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赴省集体访、非正常上访有所反弹。部分上访群众为达到解决诉求的目的,不按正常秩序,而是采取围堵省政府大门、冲击省厅机关的形式上访,有的甚至喊口号、打横幅、辱骂信访干部。其中围堵省政府大门2件(仅指通知国土厅到场协助处理的信访事项),冲击省厅机关3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土地补偿偏低;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得到落实;三是征收土地程序不到位,剥夺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四是举报乡镇政府违法征地、用地、倒卖土地等。现将部分集体访、非正常上访情况摘要呈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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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访
1、20xx年开始,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胡保清、刘园生等10人多次到北京、省政府、省厅上访反映:昌东工业园管委会自20xx年7月开始陆续征收该村土地180亩,补偿标准为7050元/亩。最近,管委会又强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仍是7050元/亩。在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占用60多亩耕地开工建设香港工业园。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昌东工业园征地补偿偏低问题,省厅高度重视,20xx年向省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关于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农民近期连续反映昌东工业园强行征地、补偿偏低、生活无保障信访问题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专题报告》),省政府吴新雄省长、陈达恒副省长作了专门批示,要求南昌市政府妥善处理。但至今未解决,不同群众,不同时间经常赴京到省上访,形成了上访潮,存在非常大的影响社会稳定隐患,最近群众频繁上访,部已列入3月份集中交办件,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导4月份督办件,并做了大量宣传疏导工作,但因补偿不到位,影响了问题解决。
2、20xx年2月24日,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镜湖村郭招莲等14人来访反映:由于村中宅基地在20xx年已被政府拿去开发渼陂古村,很多村民一家四、五口人挤在一间15平方米左右房屋,村民在自己的水田中建房,乡政府又组织人 2
员将新建的房屋基脚拆除,20xx年要村民买公寓楼房或到其他村去买地基建房。要求:乡政府安排建房用地。信访处当即电话交办吉安市青原区分局分管领导、文陂乡党委书记,要求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导4月份督办件。
3、20xx年3月,九江县港口街镇花园村八组陈干新等6人先后2次来访反映:港口街镇政府在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收粮田26亩、山地50多亩,未进行任何补偿,村民不同意,强行动工,并打伤多人。要求:按程序依法征收土地,制止违法用地。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九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组织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4、20xx年3月,进贤县二塘乡二塘村委地下塘村文爱华等18人先后2次来访反映:乡政府未经批准、未经村民同意,强行征收土地120亩(其中耕地57.7亩),耕地每亩补偿7000元,生态林每亩补偿3000元。而乡政府每平方米卖800元。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责令进贤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处理。
5、 20xx年1月21日,黎川县日峰镇永兴桥村李保安等7人来访反映:日峰镇政府征收山地676亩、水田75亩,土地补偿为山地1500元/亩、水田7600元/亩。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黎川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处理。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 3
导4月份督办件。
6、20xx年3月,奉新县赤田镇陶仙村白石小组帅后春等6人先后2次来访反映:县政府20xx年征收土地700多亩,土地补偿价格为水田8000元/亩,旱地2500元/亩,林地2000元/亩。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要求奉新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妥善处理。
7、20xx年3月,国土资源部集中交办,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凌小年上访反映:县政府未经批准就开始拆迁,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存在暴力拆迁的行为。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导4月份督办件。
二、非正常访
1、20xx年3月南昌县蒋巷镇柏岗山村6小组140人在省政府上访反映:1、村支书等人非法侵占集体资金3000多万元,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倒卖粮田200多亩。2、村干部非法征收土地160多亩、擅自出租粮田600多亩,未召开村民会议,群众不知情。3、村干部违法乱纪,村里账目不公开。4、强压村民民主权,村干部从来没有实行民主选举,任人唯亲。要求:查处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公开征收土地、倒卖粮田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省信访局非常重视,组织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南昌 4
县政府、南昌县信访局、村民代表召开了协调会,国土厅信访处工作人员就土地政策法规进行了宣传解释。协调会要求南昌县政府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省信访局。
2、20xx年3月29日,省人大副主席胡幼桃在省厅调研,信访处提前安排工作人员在厅门口值班,接待了瑞昌市赛湖农场直属大队壹、贰、叁组村民丁冬莲等16人来访,成功将村民引导到信访处,保障了调研的顺利进行。村民反映:从20xx年以来,瑞昌市政府共征收土地513.095亩,征地时承诺20亩安置用地,一直没有得到落实。要求:尽快落实村民安置用地,与五里村享受同样的待遇,安置地要减免部分规费。鉴于村民情绪比较激动,扬言去北京上访,为防止发生非正常赴京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瑞昌市国土局,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解决合理诉求。
3、20xx年开始,南昌高新开发区昌东镇李家村村民李文根、李挡花等8人多次冲击省厅机关,上访反映:蒋巷镇政府20xx年非法征地70亩用于干部职工集资建房,20xx年非法转让23.5亩土地给开发商建房,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9栋264套房屋(已拆除一栋),6栋房屋已基本封顶。要求:查处违法用地,拆除全部违章建筑。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南昌县国土局、及时向当 5
地政府汇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南昌县县长陈匡辉组织了
相关部门与上访人对话。南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查
处,并对该宗土地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31万元,拆除违
章建筑1栋,面积2800平方米,其余8栋符合规划。2009
年12月4日,南昌市纪委对3名副县级干部作出了党纪处
分。20xx年9月1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对信访人进行了答
复。省厅也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但上访人坚持要
全部拆除违章建筑,不断来我厅闹访。
三、建议
以上信访事项大多是反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部分反映
乡(镇)政府未经批准,违法用地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督促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省
政府公布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一方面要规范征地程序,
尊重农民的知情权;二是建议省政府制订较为统一、操作性
较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三是加大对乡(镇)政府违
法征地、用地、倒卖土地行为的打击力度。
报: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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