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
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第二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设区的市 县(市、区)
乡、镇及街(道、路) 号
邮政编码: □□□□□□
地区代码: □□□□□□
单位类别码: □ 隶属关系码: □ 企业规模码: □
注册类型码: □□□ 行业代码: □□□□
申报登记码: □□□□□□□□□□□□
废水污染物排放申请内容
废气污染物排放申请内容
固体废物排放申请内容
噪声排放申请内容
注:“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午间”是指白天12点至14点30分之间。
废水污染物排放审批意见
废气污染物排放审批意见
固体废物排放审批意见
噪声排放审批意见
注:“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午间”是指白天12点至14点30分之间。
填写说明
1、 申请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有条件的打印亦可。
2、 单位全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3、 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削减方案和申请事宜有关说明由申请单位填写。排放浓度与排放量,应在考虑加强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上,按小于现状申请。有效期末排放量,填写削减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排放量。
4、 审批意见和审批意见有关说明由颁证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其中《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单位,由设区的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初审意见)。
5、 申请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必须是已领取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且符合《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
6、 申请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必须交还旧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一式四份、近期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审计书面意见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一份(备查)。
7、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申请单位,待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