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合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
受检单位: 评定日期:
第二篇: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须知
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须知
一、初次申请和升级的环检机构提交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场地位置图、检测场所平面图、与安检线合作协议、网络连接证明;
(三)检测设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相关人员规定的要求;
(五)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六)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书(见附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场地位置图、检测场所平面图、与安检线合作协议、网络连接证明;
(三)检测设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
有效期内;
(四)检测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相关人员规定的要求;
(五)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交年度报告,按国家、省要求填写;
(七)提交2份检测报告;
(八)提交运行两年的各种记录档案。
三、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五、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建立统一规范的机构档案管理工作,格式按《机构质量记录档案》建立。
附一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表1 机构基本情况
表2 职工概况
表3 主要环保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配置概况
说明:变更检测设备,请在“备注”栏注明“变更”字样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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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环保部门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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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一、式样
二、规格
1、尺寸
整体尺寸为宽42cm 高29.7cm。
2、颜色
图案背景颜色为R:254 G:245 B:240;花边颜色为R:91 G:173 B:103。
3、文字
证书文字为黑色,中宋,50pt;内容文字为黑色,中宋,33pt;公司、机构类别等、日期文字为黑色,宋体,22pt。
三、编号规则
编号规则为“地区代码+年份+环检机构编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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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代码:4位数,按照国家标准GB/T 2260-1999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四位编号(参见http://www./TJBZ/xzqhdm/t20080215_402462675.htm);
2、年份:2位数,年份;
3、环检机构编号:3位数,某一地区内环检机构编号。
四、填写说明
1、机构类别:A类或B类;
2、证书编号:按编号规则编号;
3、业务范围,在以下范围内选择:
汽油车:双怠速、稳态、简易瞬态和瞬态;
柴油车:自由加速和加载减速;
摩托车:怠速、急加速烟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自由加速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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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续 延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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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变 更 备 案 表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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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
年 度 报 告 提 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等);
四、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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