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五项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应逐级报告、分级受理。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受理下一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具体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情况;
2、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以及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
4、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5、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的情况;
6、提拔使用干部的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的情况;
8、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9、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综合情况定期于每年底前书面报告,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
(四)各级党组织不按本制度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纪律责任。
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实施党风廉政谈话,要正视问题,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督促、告诫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纠正不廉洁的行为和履行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责任制。
(二)党风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对下一级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进行党风廉政
谈话,并委托第一责任人对其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具体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负责。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由谈话对象如实汇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及自身廉洁自律,管好班子成员、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2、由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如有不廉洁的行为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的要求,及时打招呼、敲警钟。
(四)党风廉政谈话应在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评议、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如出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上级党组织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时与下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谈话。
(五)党风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集体谈话。
(六)各级党组织在实施谈话前,应广泛收集和了解群众意见,掌握谈话对象自身廉洁自律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谈话转达给本人,对群众举报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不得直接转达给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
握党风廉政谈话落实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评议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评议的办法。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评议工作。评议工作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评议的主要内容:
1、制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遵守《廉政准则》、制止奢侈浪费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3、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4、党政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管好班子成员,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其它需要评议的事项。
(三)评议工作采取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结合责任考核进行重点抽查评议的方式。评议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具体作法可采
取发问卷调查表、召开各类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四)评议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1、建立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及开展工作的情况;
2、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落实分工负责制的情况;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履行职责及取得成效的情况;
4、党政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廉洁自律,管好班子成员,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评议基础上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奖惩。
(四)考核分别采取自评打分和上级综合考评、重点抽核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班子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自行考评后,将自评结果书面报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情况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核。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情况每年在全市通报一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领导班子要采取措施限期研究解决并上报结果。对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情况,应记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按照隶属关系和干部
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追究。必要时,上级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追究下级机关管理的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二)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分工办理:
1、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各级党政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2、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由负责组织评选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后,报负责审批先进单位的机关决定;
3、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降职,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4、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而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其所犯错误既适用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又适用于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的,也可同时适用。
(四)各级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各级领导干部犯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错误且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十五项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十五项制度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
2、纪检监察领导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
3、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
4、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5、“重大事项”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6、信访听证终结制度。
7、基层便民服务制度。
8、对党政主要领导向纪委全委会述廉述效制度。
9、电子化政务采购制度。
10、向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监督检查组制度。
11、下级党政一把手向上一级纪委全委会述廉述效制度。
12、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13、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
14、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
15、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制度。
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