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时间:2024.5.4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章 质量监督制度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

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

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

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质量技术管理的行为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和违法的工程质量行为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予

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报质监机构。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交工验收前,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建立

和完善有效的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承揽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质量自

检体系。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监理工

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试验检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

检查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申报制度。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合同文件、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

书等材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质监机构自收到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督手续。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质监机构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大纲并下达给项目法人。

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质监机构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擅自开工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鉴定制度。质量鉴定分为调解性鉴定、委托性鉴定和验收鉴定三

种。

质量鉴定遵从客观、公正、数据为准的原则。质量鉴定由质监机构在调查、试验检测的基础上做出,

质监机构依据检测数据对鉴定负责。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做出鉴定,并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做出

评价。未进行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鉴定以参考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数据资料和质监机构独立抽检数据为基础。参考数据由质监机构验证并有权决定取舍。独立抽检视工作量和技术复杂程度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依照《公

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纠纷调解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依法受理从业

单位之间的质量纠纷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质量鉴定事项。

质量纠纷调解实行监督单位受理原则。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

质监机构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工程质量跟踪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

构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跟踪评价,总结质量管理经验。

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进行专题调查,依据

质量责任制追究从业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质量信誉进行记录,定期发布质量

动态信息。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专职质量监督机

构,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

质监机构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受上级质监机构指导。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不设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

设置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

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有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质监机构业务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

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岗位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的行业管理并拟定相关的行业政策。

(四)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资质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

资格管理。

(五)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参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六)负责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发布公路工程质量动态。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应有下列基本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的执行。

(三)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的工作管理并拟定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资格管理;具体组织监理、

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配合上级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质量鉴定;受理本地区工程质量举报和组织

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参加公路工程验收。

(六)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筹划、建立本地区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

监机构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制,并对其进行指导。

(七)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提供基础数据,发

布本地区工程质量动态。

(八)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的基本职责、公路养护大修工程

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形式和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常规试验检测能力。复杂、大型结构的试验检测和专业性强的其它试

验检测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的检测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检测

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质监机构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监机构经费应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中解决。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

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

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及有关规章执行。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进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取证。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时,质量监督人员应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负有质量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

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交通部《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

威性原则。

第三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质量

监督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建立质量专家后援制度,质监机构应根据需要分类组建质量调查、

鉴定专家库,对重大质量技术和质量事故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鉴定、质量调解、质量缺陷或事故成因和质量责任判定须取得足够的试验检

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

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

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视情节对其进行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交通主管

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责令工程停工并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经质量鉴定即组织竣工验收的,上一级交

通主管部门应追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不认真承担质量监督工作责任,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

第四十四条 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核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公路发[1992]443

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227002199202

【标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2/06/10

【实施日期】1992/06/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路建设养护

【文号】交工发(1992)443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堆积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 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公路工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为主要职责,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五)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七)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八)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级质监分站或省派出质监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

第四章 监 督 程 序

第十四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到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具体工作划分由省级质监站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三)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十七条 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十五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监督总站。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质监站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

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二)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应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定期检查,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抽验评分。

(三)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监理,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和工期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质监站有权在《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做出停工整顿、责令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与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后,由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四)。未经质监站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二十一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

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交通系统内的受监工程也可由各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表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______质量监督站:

________工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

监督暂行规定》和__________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

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工程概况表

附件二:(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

一九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填写,一式两份送

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2、附件二的有关资料为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当地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附件一

工程概况表

-------------------------

工程名称 |

------|------------------

建设依据 |

------|------------------

工程地点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设计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监理负责人 |

------|----|------|------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

建设|

规模|

--|----------------------

工程|

技术|

标准|

--|----------------------

工程|

概况|

-------------------------

表二

编号___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___

监督单位___

一九 年 月 日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________规定, 工程由我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________ 监督工程师、________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监督 负责人为___。

--------------------------------- |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 | | | | --------------------------------- ---------------------------------

| 监 督 工 作 计 划(续) | |监督负责人: (站章)| | 年 月 日| ---------------------------------

注:1、本通知书由质量监督站审核建设单位上报材料后,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监督计划 并填写。送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质监站留存两份。

2、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监督人员的工作划分、职责和监督方式、方法、步骤、时间 安排(或抽查)以及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等。 3、表格不够时可附页。

表三

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

|质量情况及处理意见: |

| |

| |

|监督人: 年 月 日|

| |

|-----------------------|

|处理结果: |

| |

|施工负责人: |

|监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注:本通知书发施工单位3份,2份作为回执。发监理单位1份。

表四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证书编号______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建安投资| |

|----|-------------------|

|技术标准|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开竣工时间 | |初验等级| |

|------------------------|

|施工单位| |

|------------------------|

| 鉴 定 意 见 |

| |

| |

|质量等级_____ (站章)|

|鉴定负责人____ 年 月 日 |

--------------------------

注:本鉴定书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质监站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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