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监测异常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为提高疾病监测异常信息的快速反应能力,规范有序地实施疾病控制措施,切实控制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指示,特制定本制度。
一、疾病监测异常信息定义:
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在开展疾病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点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聚集性病例、重点监测传染病(如麻疹、不明原因肺炎、脊灰、人禽流感、非典型肺炎、流脑、乙脑、伤寒、风疹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等。
二、异常信息发现:
1、辖区内医疗单位(村卫生室、个体医等)积极开展日常疾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疾病监测异常信息。
2、卫生院疫情管理员应监测辖区内各医疗单位及其他单位上报的传染病及其他信息,并作好相应记录,以及时发现疾病异常信息。
3、卫生院疫情管理员实时对近期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聚集性病例筛查,以及时发现聚集性病例等异常信息。
三、异常信息报告
1、异常信息实施逐级报告制度。医疗单位发现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院,卫生院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若信息成立,立即报告县疾控中心。
2、发现异常信息后(指核实后),应于2小时内进行报告。
3、报告内容:异常信息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现人、报告人等。报告的信息用《暴发疫情、异常信息登记本》进行登记。
四、卫生院、村卫生室在调查处置中的职责
应协助上级调查处置人员完成调查工作及异常信息的后续处置工作,协助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第二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及其他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目前有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发热伴血小板综合症等。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
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签名。
2、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填写完毕的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送至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将传染病报告卡的信息实时(在规定时限内)录入到《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五、 报告时限。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责任报告科室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公共卫生科报告,公共卫生科收到报告后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在传染病确诊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责任报告科室应于24小时内向公共卫生科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传染病确诊24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五、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一)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二)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三)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六、 报告数据管理
1、审核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2、订正。在我院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报卡责任人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并按规定完成网络订正操作。
3、补报。各科室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七、资料保存
各科室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由公共卫生科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3年。
八、本规范由公共卫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