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公司章程样本(设执行董事)

时间:2024.4.20

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名称:                                     。

第三条  住所:                                         。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

             1、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

       发布。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    ,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     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      资表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

或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章程由股东签署;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及申报变动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篇:公司章程样本二(设执行董事)


公司章程样本二(设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 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

万元,占_____%.

(二) 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

万元,占_____%

(三) 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

万元,占_____%

第九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

后,必须经法定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二)

(三)

(四)

(五) 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查阅股东会记录何财务会计报告;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

资;

(六)

(七)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九)

(十)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案;

(八)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有股东会确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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