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1
验 资 报 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年×月×日止由××(原企业名称)改制变更为××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和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原企业名称)出资人关于公司改制变更的决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名称)》]和改制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改制变更后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原企业名称)全体出资人以其拥有的××(原企业名称)的净资产于20××年×月×日之前折合为贵公司(筹)实收资本。经我们审验,截至20××年×月×日(验资截止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原企业名称)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元(大写)。
此外,我们注意到:
一、贵公司(筹)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尚未办理财产权的更名手续,与净资产相关的负债尚未办理主体变更等手续。贵公司(筹)已承诺,在公司成立后×月内办妥上述手续。
二、××(原企业名称)以20××年×月×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由其于20××年×月×日出具了(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元,该评估价值[已经过××(有权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结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名称)于20××年×月1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验资报告可参照本报告格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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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核准(或办理备案手续)],各出资人在此基础上确认的××(原企业名称)净资产价值为××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净资产情况明细表
3. 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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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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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净资产情况明细表
(适用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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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事项说明
一、改制的基本情况
××(原企业名称)拟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筹),已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改制变更前××(原企业名称)系由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于××年×月×日成立,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
二、改制变更后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原企业名称)出资人关于公司改制变更的决议[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名称)》]以及改制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改制变更后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原企业名称)全体出资人以其拥有的该企业的净资产份额于20××年×月×日之前折合为贵公司(筹)的实收资本。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原企业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元。
××(原企业名称)20××年×月×日(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其中:实收资本××元,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
××(原企业名称)以20××年×月×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净资产评估价值为××元,评估增加(或减少)××元,该评估价值[已经过××(有权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结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名称)于20××年×月×日核准(或办理备案手续)],各出资人在此基础上确认的××(原企业名称)净资产价值为××元。贵公司(筹)全体股东已于20××年×月×日(验资截止日)将经审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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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资产××元折合为贵公司(筹)实收资本××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元;[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元、……]。贵公司(筹)已就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其他事项
说明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截止日之间原公司的损益及其处理情况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关于此期间损益分配的约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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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审计内容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内容
法定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编制的会计报表或特定的事项进行审计鉴证,并发表审计意见。社会审计的法定审计业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
会计报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合法性,是指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允性,是指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是社会审计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验资
企业资本验证,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基本类型。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变更验资,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一定比例,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验资业务时,应针对投资者不同的出资方式,采取相应的审验方法。对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注册会计师应以同国家主管行政机关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审验依据。对不同组织形式或性质的被审验单位,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等,在投入资本管理方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尽一致。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验工作计划、确定审验内容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定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证证据后,应审核验资工作底稿。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确认企业投资者实收资本及其相关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企业合并、分立或清算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合并、分立、清算
会计报表。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正确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企业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承办委托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