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工作职责
1.医保办在院领导和医院医保管理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医院医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确保医保制度的规范、顺利的实施。
2.医保办日常管理工作范围:医农保病人的门诊管理、住院管理、转院管理、医疗事故管理、药品管理、特殊检查(用药)审批、超定额非常规病人审批、财务核算、计算管理等及其他与医保工作有关的事务
3.切实加强医农保病人的医疗管理,规范执行医农保政策,对医农保病人要避检查人、证、卡及指纹,四者相符,才可刷卡配药或住院,如有不符合则扣留医保IC卡,并通报市医保处。
4.严格执行医保病人首诊负责,坚持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坚决杜绝医保药品调换,严格掌握医保病人住院、转院指征。
5.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及时处理医保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把医农保服务纳入科室或个人年度考核,采取奖优、罚劣。并根据违规事情造成的影响大小,实行一票否决。
6.检查督促科室建立医保服务工作“日记”,落实专人负责,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半年一小考,年度一大考。
7.加强医农保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医保氛围,设置“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大病医疗保险投诉箱”及时刊出医保政策信息动向,强化规范医务人员对医保西策和“三目录”知识的理解和执行,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使医农保病人满意在我院。
8.加强与市医保处的协商沟通工作,及时传达市医保处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动态,收集上报医农保病人的想法和疑惑,做到让政府满意、群众满意、医院满意。
第二篇:医保所工作职责:
兴安县医疗保险所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上的医疗保险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咨询;做好医疗保险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受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医疗保险费用征缴管理有关的调查、监督和检查工作;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能;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信息统计科职责:
负责制定年度医疗保险各项费用的征集计划;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参保申报,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医疗保险证和IC卡;负责对缴费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申报表及明细表进行审核;形成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核定表,并通知财务科;负责受理医疗保险关系的变更、转移、退保,个人帐户余额结转和注销,并通知财务科;负责定期稽查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定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负责对应参保未参保单位或个人及时发放《办理医疗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负责向参保个人提供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
查询服务,发送年度个人帐户使用情况通知单;负责建立和调整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工作;负责对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计算个人缴费年限;负责计算机的网络维护工作;负责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报表。
医疗审核科职责:
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按规定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处方和病历,按规定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送主管领导审批;负责受理门诊慢性病申报、组织鉴定和发放慢性病医疗证;负责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的审批;负责建立家庭病床的审核;负责贵重药物、进口药品以及控制药品的审批;负责办理转诊转院的审批。负责受理零星医疗费用(包括转诊转院)的申报与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论送主管领导审批;负责将上述各项审核结果的有关数据,按月汇总业务信息统计科。
财务科职责:
负责编制年度的基金预算草案;负责对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依据业务信息统计科形成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核定数进行复核;负责发出《缴费核定通知单》,及时将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
负责追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法定加收的滞纳金;对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发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单;负责办理退休、终止参保或缴费变更的费用结算手续;负责零星医疗费的报帐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的结算和支付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的结算和支付工作;负责编报定期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负责将上述工作有关数据按月汇总交业务信息统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