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医疗、安全用药,规范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和监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 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第三条 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药剂科临床药学室为药物不 良反应监测工作运作的常设部门,各临床科室指定监控医生、护士各一名参 与全院监控网络。
第四条 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承担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 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三)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组织调
查、确认和处理;
(四)承担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报和总结全院药品
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承担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五条 各科室必须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 作。
1
第六条医护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记录在《药物不良反应 /事件登记本》上,必要时联系药剂科临床药学室。
第七条 临床药师定期进入各科室,采集《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登记本》信息,填写《药品不良事件登记本汇总表》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按规定进行网上上报,纸质报表留底存档备查。
第八条 医护人员发现紧急、严重或群发的不良事件需要立即报告药剂科临床药学室(夜间或节假日通知总值班),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尽快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判断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现场无法提出处理意见的经 查阅资料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1、疑为药品质量问题,与药库调剂部门乃至药品供货方协调解决。
2、因用法原因(品种选择、剂量、用法、配伍等)与相关人员协调解决。
3、对疑为药物不良反应的,组织填写不良反应报表并上报。
4、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而导致纠纷的,由医务科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务科取得检验报告后,原件存档,复印3份,复印件分别发病人、相关临床科室和药剂科。
第九条 医护人员树立药品不良反应观念,学习相关知识,结合病情和药物特点(遵照说明书),慎重选用药物。 用药前告知病人,药物治疗有风险 发现不适及时告知医护人员。
第十条 发现不良事件后,及时处理,进行有效严谨的沟通,对于紧急、 严重或群发的不良事件及时报告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2
第十一条 药剂科临床药学室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 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 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
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不良事件是指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
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3
第二篇:20xx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XXXXXXX医院
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医疗、安全用药,规范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和监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第三条 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药房临床科室为药械不应监测工作运作的常设部门。
第四条 医护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记录在《药物不良反应 /事件登记本》上,及时对症处理并汇报院领导小组或上报。
第五条 医护人员发现紧急、严重或群发的不良事件需要立即报告药剂科临床药学室(夜间或节假日通知总值班),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尽快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判断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1、因用法原因(品种选择、剂量、用法、配伍等)与相关人员协调解决。
2、对疑为药物不良反应的,组织填写不良反应报表并上报。
3、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而导致纠纷的,由医务科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条 医护人员树立药品不良反应观念,学习相关知识,结合病情和药物特点(遵照说明书),慎重选用药物。 用药前告知病人,药物治疗有风险 发现不适及时告知医护人员。
第七条 发现不良事件后,及时处理,进行有效严谨的沟通,对于紧急、 严重或群发的不良事件及时报告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 有关人员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 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
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不良事件是指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
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