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编制人编填)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编 制 人:
]
: 签 订 日 期:
发 包 人:
编 制 人:
发包人委托编制人承担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物价局晋价房子[2000]第17号文件中印发“我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1.2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编制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标准、投资及编制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编制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编制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编制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编制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编制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编制费。
2.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编制内容的同时结清全部编制费,不留尾巴。
3. 实际编制费与估算编制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低作编制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编制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编制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编制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编制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编制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编制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编制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编制人编制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编制人所耗工作量向编制人增付编制费。
在未签定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编制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编制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编制费。
6.1.3发包人要求编制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编制资料及文件时,如果编制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编制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编制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付现场处理有关编制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编制人员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编制人同意,发
第二篇: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20##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邮 编: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受托方按交通运输部20##年4月颁布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报告编制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指标定额。
受托方派遣技术专家进行实地调查、踏勘路线方案、预测拟建公路的远景交通量、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地质勘探、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进行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和敏感性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项目的评审、审批等相关工作。
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国家规定的各项专题报告(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研究报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等)应由甲方另行负责委托,乙方只进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应于20##年3月底以前完成报告书编制,并提交 8 份报告。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与项目相关的规划及有关文件;
(2)项目相关的前期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1)单位之间的协作;
(2)进度协调;
(3)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4)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款,以保证受托方工作进度相符的资金拨付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大写: 万元整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 分期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自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2) 项目外业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3) 在项目评审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约30%;
(4) 在项目批复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约20%;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地 址:
账 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各种预测结果参数的选用和咨询成果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第三方。经营信息:合同金额和资金拨付进度、工期安排有关协议和承诺、委托书及相关文件要求等内容。
2. 涉密人员范围: 参与咨询报告编制的主要人员及审查人员。
3. 保密期限: 自委托书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4. 泄密责任: 如有泄密现象发生,造成不良后果者,对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 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提交电子版成果壹份,装订本8份;
2. 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3. 技术咨询成果的验收方法:采用专家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的验收方法。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3.乙方对技术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和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陈斯柯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孙波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负责合同双方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合同执行情况的互相通报;
2. 负责双方法定代表人关于本合同意见的传达;
3. 负责补充合同或未尽事宜的协商等工作;
4.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它相关事项为:
1. 受托方有义务配合委托方做好咨询成果的有关审批工作;
2. 因政策变动,报告需要补充,受托方应无偿提供补充报告;
3.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商议,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印 花 税 票 粘 贴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