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界定
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于质量事故:
1.出厂水泥不合格;
2.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达不到有关规定;
3.在制半成品质量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4.进厂原燃材料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
5.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化验室通知(如配料、出入库管理等);
6.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报告结果指导生产;
7.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而造成大量废品或不合格品;
其中出厂水泥不合格属重大质量事故,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其余为工序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处处理
质量事故发生后,化验室应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按下列制度处理。
1. 发生工序质量事故后,将事故现场情况调查清楚,正确填入事故记录本,以便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总结经验教训。
2. 重大质量事故要以书面材料报省市主管部门。工序质量事故有责任者单位负责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送化验室,有化验室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处理。
3. 对事故的责任者,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领导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和态度给于行政处分。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未遂质量事故,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即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1.不查出质量事故原因不放过;2.不查处质量事故责任者不放过;3.不落实改进措施不放过。同时组织有关职工进行大讨论、查找隐患、落实措施、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化验室应建立“质量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处理等情况,引以为戒,以促进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篇:事故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结合我矿班组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坏程度、影响生产情况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值班室,做到不瞒报、不假报、不迟报。发生一般性生产事故,造成生产过程中断,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分析,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分析。
二、事故发生以后,班组长配合事故调查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矿调度室或安全科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现场职工,进行分析。
三、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无论大小都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参加人员:班组长、值班员、处理事故参加人员及事故在场全部人员参加。找出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责任人,对照标准进行追究处罚,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有关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的归档工作。
四、对事故分析结果,安全科在安办会上、调度室在矿早调度会上、区队班前会、周一、三例会全面通报。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在全矿职工中组织事故反思,让全体职工接受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按规定双倍处罚,送三违学习班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