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服、谎报和漏报。
一、 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 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发现甲类传染病疫情应在2
小时内报告,乙类传染病及丙类传染病疫情24小时内报告。
三、 发现传染病暴发,特大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首
诊医生应也最快的速度和方式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县疾病控制中心。
四、 医院每月对门诊和住院登记日志进行自查和核对,避免传染病疫情
漏报。
五、 医院由专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
六、 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活动中发现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和流行时,应以
最快的速度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县疾病控制中心。
七、 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门诊日志登记的,对传染病
疫情瞒报、谎报、缓报甚至是漏报或不报的,将给予严重处罚,造成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篇: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时,应遵循《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 传染病报告病种(37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甲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3. 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2小时;乙、丙类传染病24小时。
4. 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及医教部,医教部应于2小时内向医院领导及上级卫生部门报告,首诊医生于2小时内上报《传染病报告卡》。
5. 出现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应按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
6.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7. 地方传染病病员向区疾病控制中心网络直报,部队传染病病员应向医院预防保健科报告,由预防保健科向卫生处报告。
8. 发生食物中毒、大批不明原因病员、当地未有过或者国家已宣布消灭
的传染病时,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医教部,同时向院首长报告,医院应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9. 严格登记制度。门诊、急诊各接诊医师、放射科、检验科必须建立疫情登记本,做好接诊病例登记,对接诊及检出的传染病病员必须详细登记,及时报告。
10.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要求。
11.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
1. 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发现并及时报告重大疫情的医务人员,奖励当事人500元。
3. 各级医护人员不得隐瞒、谎报(包括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如有这类事情发生,甲类传染病按医疗事故处理,乙类传染病按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奖惩规定处理。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 传染病迟报超过法定时限:①≥24小时每例扣当事人奖金50元;②≥48小时每例扣当事人奖金100元;③≥72小时按院内自查漏报处理。
5. 院内自查漏报一例扣科室奖金1000元。
6. 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漏报一例扣科室/病区当月奖金5000元。
7.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