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巫溪(20xx)17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24.4.8

巫溪府办发〔2009〕171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实现财政投资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特制定《巫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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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的重要方式。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决算批复及款项拨付的依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坚持“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支出;

(二)上级专项资金(含中央、市财政及市级主管部门直拨业务部门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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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五)政府和部门利用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专项支出;

(七)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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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或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直接评审或委托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选择:

(一)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原则上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因工程技术复杂或人力不足等原因,财政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二) 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评审时在入围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或根据评审需要委托。

第八条 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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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初步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九条 投资评审的申报及评审结论的确认:

(一)凡使用财政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后,原则上应在启动招标程序20天前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 ,申报工程预算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的编制和付款方式的合理性,其它内容由县发展改革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开标10天前完成项目工程预算评审。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在出具评审报告前应召开评审座谈会,听取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的意见。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评审座谈会,应请县上相关领导参加,评审报告要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定。经上述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向项目建设 5

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标底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以此作为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重大设计变更或确需变更建设项目而增加投资预算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财政局报送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预算相关资料,申请工程量变更评审,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查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超过原合同金额20%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批。经上述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竣工决(结)算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决(结)算评审和投资效益分析出具评审报告。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评审报告由财政局负责审定,报政府备案;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评审报告要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5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经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定。经上述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出具竣工决算批复。

(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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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各方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对重大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问效机制。从严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手段增加工程量和提高施工建筑标准,工程重大变更和签证,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八)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 7

用,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下达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负责;

(二)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 8

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工程预、决(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与审计工作的联动机制,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全面推进投资评审工作。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可直接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第十五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送审的工程预、决算与评审结果原则上应控制在正负5%以内,否则应视其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接受、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和审计局按其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巫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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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部门出具投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

(九)其他。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二)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在报送审批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四)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评审:

(一)统筹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发改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后,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按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

(二)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以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应当报经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查: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以后,出具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程造价政策、工程造价定额的文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本办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20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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