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时间:2024.4.27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一)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火灾荷载较大且人员密度高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五)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

(六)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等区域;

(七)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 - 1 -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

已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并在其区域或者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火灾高危单位标志式样由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规定。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其名单向社会公布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对自身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因扩建、改建或者实施技术改造等导致自身消防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属于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具体实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估质量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 2 -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火灾高危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评估材料;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析评估材料,汇总实地检查评估结果,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的下列消防安全因素进行评估:

(一)总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配备运行及检测维护状况等建筑消防的基础条件;

(二)建筑物属性、建筑面积、火灾荷载、建筑耐火时间、人员密度、火灾活动因子等;

(三)消防通道及安全疏散设施状况、建筑出口数量、建筑通道总宽度等;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其他有关因素。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概况和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及检测维护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火灾高危的部位、工艺流程和时段等评估内容;

- 3 -

(三)评估结论;

(四)存在问题;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其他内容。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与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者国家消防注册工程师考试,电工、电(气)焊工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四)落实针对性技术防范措施,强化火灾监控、疏散逃生、安全巡查等技术防范措施;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六)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情况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4 -

第十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安全疏散设施不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应当设置专人值守和引导;

(二)将场所内具有防烟排烟能力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区域设置为临时避难区域,配备逃生呼吸面罩、缓降器等自救逃生设施;

(三)在生产、营业期间应当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场所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高危部位和高危时段,提示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注意事项;

(四)在建筑改建期间或者消防设施临时停用期间,应当停止营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宿舍、学校学生宿舍、养老院福利院住房、医院住院楼等人员密集的火灾高危单位,夜间防火巡查不得少于3次,禁止锁闭消防安全出口;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当进入场所内的人员临界最大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人员进入;

(七)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严禁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确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应当限量使用,储存量不得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对 - 5 -

使用区域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和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后,应当对投保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火灾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厘定保险费率;一旦发生火灾,应当及时作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纳入单 - 6 -

位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信贷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信息,并提供征信服务。

第十五条 属于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的火灾高危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规划,限定时间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改造。在消防安全改造合格前应当设置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公共应急照明设施、公共消防水池以及临时消火栓、机动泵等应急消防设施。

地处人口和建筑密集城区的前款火灾高危单位,经过消防安全改造后仍然不能消除群死群伤火灾隐患,可能对公共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灾高危风险。

第十六条 下列火灾高危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一)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和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依法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加强 - 7 -

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一)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安排人员现场值守;

(二)按照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特点,在重点时期、区域向社会提供相应的火灾预警,及时处理和公布火灾高危单位发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较高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已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于改进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不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取消原确定结果,并摘除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自身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未报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 - 8 -

为委托评估,费用由火灾高危单位承担。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进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依照《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 9 -


第二篇: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表

(总分100分)

被评估单位:福州市闽侯县宏业化工有限公司                 评估单位:

更多相关推荐: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xxxxXXXXX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福建XX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年月日1我司对龙岩XXXX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

火灾高危单位评估报告(模版)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被评估单位名称重庆冠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评估方式自我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名称公章自我评估不填此项评估人员于延伟徐磊裴鸽评估日期20xx115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监制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

宏业化工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福州市闽侯县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我司对本厂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福州市闽侯县宏业化工有限公司系20xx年9...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6号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表总分100分被评估单位评估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细则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细则总分100分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xx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xx年7月23日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表总分100分被评估单位黑龙江贝因美有限公司评估单位本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ICS1322001C80DB62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XXXX20xx20xxXXXX20xxXXXX实施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评估内...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辽宁中科技公共安全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信息统计检查表项目名称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号项目联系...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2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