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4.4.27

巴中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经济组织,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手续简便、审批省时快捷等特点,对激活民间资本市场、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但总体实力不强、管理经验不足、政策支持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亟需改进完善。

一、发展现状

(一)机构发展情况。截至20xx年12月末,全市已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8家,比上年增加4家,总实收资本5.1亿元,比上年增加2.4亿元。分区域看,巴州区4家、平昌县2家、南江县1家、通江县1家。分性质看,8家小额贷款公司均为民营控股公司。分规模看,1亿元以上(含)1家,5000万元至1亿元7家。

(二)业务运行情况。截至20xx年12月末,本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金额7.71亿元,较年初增加3.17亿元,增长80.67%,累计发放贷款笔数926笔,贷款平均利率12.68%。其中非农小微企业贷款金额0.61亿元、农业小微企业贷款金额0.14亿元、城镇居民贷款金额2.98亿元、农村居民贷款金额0.72亿元、个体工商户贷款金额3.26亿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5.53亿元,较年初增加2.77亿元,增长100.4%。其中非农小微企业贷款余额0.31亿元、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余额0.2亿元、城镇居民(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4.47亿元、农村居民(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0.55亿元。从贷款质量看,正常类贷款余额4.49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0.27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0.05亿元、可疑类贷款余额0.025亿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761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66.92%;全年实现业务收入5043万元,利润总额1418万元,上缴税收金额840万元。

(三)从业人员情况。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共计151人,其中:研究生1人,本科学历52人,专科学历98人。各公司配备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必要的从业经验。

(四)治理结构情况。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以及参照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进行内部管理,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下设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综合业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各职能部门设置齐全、合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合法。

(五)银行合作情况。全是小额贷款公司中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与农行巴中分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有1家小额贷款公司与工行巴中分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巴中市巴州天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余额2500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税负较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并不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而是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赋加重。具体而言,税项包括25%企业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与银行业机构税收政策存在着明显差别。

(二)融资困难。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按规定向不多于两家银行融资,融入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实践中,银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较谨慎,积极性不高,附加条件较高。在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不能采用同业拆借方式,只能采取工商企业贷款方式,因而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从事的业务使其不具备充足的抵押和质押资产,从而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和成本。

(三)信息不畅。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属新型准金融机构,且业务处于发展初期,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目前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尚不具备,且无法比照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因而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增加。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企业或工商户经营状况、年检信息真实性难以判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十分突出,进而增大了公司贷款及利息回收的难度,加大了经营风险。

(四)业务单一。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比较高(一般为基准利率的4倍),但由于不能吸纳存款,不能开展贷款以外的其他业务,业务范围狭窄,盈利模式简单,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认知度低。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体系中处于较低层级,金融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对其认同度和关注度相对较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确认识还有待提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时常因社会认知问题难以开展业务,也难以吸引优秀金融专业人才。

三、对策建议

(一)争取优惠政策。一是争取税收扶持政策。适当降低税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补。二是争取扶助政策。为了鼓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经营,应尽快建立考核评价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落实相关激励政策。三是落实现有政策。统一协调财政、税务、经信、商务、发改等政府职能部门,尽快将税收优惠、补助和配套政策落到实处。

(二)疏通融资渠道。一是鼓励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特别是规模小的小额贷款公司要限期增资到规定规模。二是协调银行降低融资条件,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合作。三是建议政策层面适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例,如融资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调整为1:1。四是探索资产证券化等新融资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规模。

(三)整合信息资源。一是尽早接通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与人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查询,共享其它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和信用记录,约束和激励贷款人按期还款。二是完善政府企业信用平台。整合工商、经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以及企业自报的信息,建立完善政府统一的企业信用平台,扩大政府企业信用平台的社会化效应,为小额贷款公司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等级提供有效信息来源。

(四)明确业务范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对各地的业务范围规定不尽相同,而且在各地不断的摸索中业务范围差异越来越大,建议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贷公司自身在经营范围内应加快创新步伐,扩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

(五)扩大宣传引导。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协会以及公司自身要提高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宣传,消除人们对该新型金融组织的疑虑与偏见。

(六)强化协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各项作用,进一步做好协会会员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深入开展调研,积极组织培训,及时反映诉求,提高行业素质,促进规范发展。(市金融办)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调查和思考


对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经过近一年半的快速发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蓬勃,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成效明显。自年初至今,全市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67户,金额20.97亿元,对涉农产业和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一、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

(一)投资热情高,发展速度快。

自20xx年7月14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至今的二年内, 受益于巨大的市场需求,企业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高涨。继20xx年12月试点开办第1家小额贷款公司后,20xx年、20xx年又相继有2家获得批准。此外,还有1家待批,另有 2家企业也有意出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

(二)经营效益佳,资产质量高。

从较早开办的2家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情况看,表现出盈利状况好,资产质量高的特点。至7月末,2家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利润率达到了4.84%,远高于辖内同期工业监测企业2.38%的平均利润率,0.19%的平均不良率与同期辖内金融机构不良率相近。

(三)支农支小力度大,平抑民间高利贷作用明显。

1-7月份,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涉农贷款5.4亿元,占累计贷款发放额的36.2%。作为介于银行和民间借贷的经营主体及支农支小的重要新兴力量,小额贷款公司对平抑民间高利贷和促进当地“三农”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民间高利借贷较为活跃、“三农”经济占比较高的乡镇,如山下湖、阮市等,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挥的作用更大。

(四)股东、银行和地方政府对小额公司的支持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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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均达到《办法》规定的上限2亿元,且股东增资意愿强烈。近日,早开业的2家小额贷款公司均通过了同比例增资方案,增资后这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将分别达到4亿元。同时,银行对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强,2家小额贷款公司从市内金融机构合计融入资金余额达到2.45亿元。此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大力扶持,政府对年度考核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资金奖励,全额返还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

二、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定性和实际职能的矛盾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难。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但在经营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办理贷款发放,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基本特性。这一尴尬身份导致了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一是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都只能按企业标准计算,而不能依SHIBOR利率为标准计算,影响企业利润;二是不能享受等同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税负偏高;三是承担了过多如资金70%以上投向“三农”和小企业等社会职能,使其的客户群主要圈于小企业和农户,信贷风险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二)融资比例过低和“只贷不存”严重削弱企业放贷能力。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凭借灵活经营的策略,业务发展较快,但融资比例过低问题将成为其后继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按《办法》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并且明确省内小额贷款公司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融资规模受限和“只贷不存”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放贷能力与全市庞大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客户等资金现象十分突出。

(三)信息交流不畅加大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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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现已与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起了一套较完善的信息交流系统,实现了金融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大集中。通过这套系统,各部门之间能及时传递和分享企业和个人信息,对规避信贷风险和强化客户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加入这套系统,双方的信息交流存在困难,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只能通过委托查询或本人查询来获得客户信用信息。与此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企业或个人信贷记录也没有导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无法对这些客户的多头申贷和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

(四)多头监管影响监管效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新型工商企业,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央行和银监都处于摸索阶段,特别是对监管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偏差。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推进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明确风险防范处臵第一责任人,县级工商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职能,人民银行负责利率监管、资金流向监测职能,银监会负责监管融资情况。这种监管形式极易造成管理混乱,主管缺失,特别是日常监管由不熟悉金融业务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效率不高。

(五)改制条件不合理影响企业改制积极性。

20xx年6月9日,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发展方向。但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反馈信息来看,普遍对公司改制兴趣不大:一是“高门槛”阻碍改制进程。《暂行规定》不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提出了较高要求,并且要求“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而20xx年我市第一产业仅占经济总量的6%。这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造成一定困难。二是股权易手影响股东积极性。《暂行规定》要求改制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且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控股比例不低于 3

20%,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经营控股人及关联方在改制后的村镇银行中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按照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后控股权和经营权将彻底易手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进则失去控股地位,退则陷入发展困境,企业发展面临进退困境。

(六)自身的经营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成立时间短,无论在人员素质、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都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二个方面较为突出:一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小额贷款的部分从业人员是向社会招收,金融知识水平普遍不高,且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二是偏重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高度依赖于利差收益,盈利渠道单一,且面对的客户群普遍缺少担保和抵押。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使小额贷款公司容易冒风险,甚至出现违规放贷的现象,增大了信贷风险。三是内部控制还不完善。有些小额贷款尚未建立内控制度,有的小额贷款虽有但控制力较弱,特别是信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控制方面缺乏有效措施等。

三、意见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定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工商企业定性不符合其从事金融业务的本质,明确其金融机构定性不仅有助于解决其社会责任问题,也有助于缓解融资压力,减小经营成本,提升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能力。

(二)加快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试点。

对经营稳健,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扩大融资渠道;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允许其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业务品种,提高业务覆盖面;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允许其接入央行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交流,向其开放征信查询权限,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征 4

信记录;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公司改制,并允许其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参股组建村镇银行。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一是要明确监管主体,明晰职责,建立监管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监管信息;二是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填补立法空白。要加快制定业务操作规章制度,规范其业务操作行为;三是要加强检查力度,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业务自查的同时,各监管主体应加强业务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执行、利率变化、资金流向及信贷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规范业务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四是适当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允许自主冲销不良贷款,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四)加大政策支持。

由于涉农企业和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风险抵御能力偏弱,对这些企业的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政府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支持力度,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多财政奖励,提高其“支农支小”积极性。

(五)减少行政干预。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要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也应具备自主决策的权利,市场化、商业化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政府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减少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在满足其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的同时,积极发挥其支农、支小作用。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内部控制能力。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二是要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允许职工持股,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强调激励的同时,要加强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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