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8-5-28

20xx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xx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JP3]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含附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xx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xx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

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

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前言

有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实施过程情况简介。

二、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

1、主体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有关设计文件批复、调整过程。

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过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防治措施设计落实、调整情况。

三、工程建设管理

1、组织领导。包括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及具体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规章制度。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

3、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情况。

4、建设过程。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施工材料采购及供应。

5、建设监理。包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制度、机构、人员、检测方法,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

6、工程投资。包括批准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资金到位时间,年度安排,概算调整情况,经费支出。

7、完成主要工程。包括治理措施类型及数量变更情况,实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护工程等的类型、数量,与设计工程量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的主要经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管理运行的建议。

五、运行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移交、使用,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办法。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任务。

六、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4、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

5、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

6、主体工程总平面图。

附件2: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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