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10〕8号
【发布日期】20##-01-21
【实施日期】20##-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工业 和 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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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第十七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及风险评估任务书
附表1
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建议采用应急评估应当提供背景情况和理由。
建议单位:(签章) 日期:
附表2
风险评估任务书
单位:(签章) 日期:
第二篇: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
摘要:首先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仅仅是今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20xx年04月的染色馒头(通过回收过期的馒头再加上着色剂而做出来的)和粪坑里掏“地沟油”(商贩从粪坑里掏出“地沟油”,运往“土作坊”加工后进入市场销售。);20xx年03月的过期的板鸭(超市工作人员油炸过期的板鸭,以熟食再销售。),染色黄花鱼(鱼贩子用染料把鱼肚子染黄“装新鲜”,如果少量摄入柠檬黄色素对人体危害不是很大,若大量食用会对人身造成危害。)和双汇“瘦肉精”(瘦肉精是一种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素能兴奋剂,具有扩张支气管的作用,常用来防治哮喘、肺气肿等肺部疾病。)。
所谓"王者以名为天,而民以食为天",千百年来这一传统理念一直在警示着"吃"对于百姓的重要性。但是,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下,百姓的"吃"变得提心吊胆了起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空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仅成为百姓吃得提心吊胆的"首要因素",更是制约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风险交流 现状 解决措施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近十多年来,我国食品工业一直呈高速发展状态。
在食品工业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治理,采取多项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广泛地开展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几年来的努力,我国食品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猖獗势头得到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逐渐好转,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蔬菜、肉、水果、奶制品、豆制品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大幅度改善,国民患食源性疾病的风险总体呈下降趋势,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霍乱、伤寒等食源性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显著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有了明显进步,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大度提高,公共卫生得到有效维护。食品行业中涌现出许多达到良好生产规范(GMP)、有实力的企业,出现了一批采取定牌加工(OEM)模式跨省合作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以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质量、卫生标准作为技术保障,在不断开拓市场的同时为我国食品安全打下了一定基础。
2、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但可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尚有很大差距。
2.1食源性病原体(微生物)污染问题。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内的致病因子而导致的感染或中毒,大多数食源性疾病是由细菌、病毒、蠕虫和真菌引起的。我国虽有较健全的食物中毒报告系统,但没有健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故难以估计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据卫生部统计,近几年我国食物中毒例数、人数、死亡人数有较大上升,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
2.2食品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像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
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①是为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②是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③是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2.4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5食品安全研究发现的新问题。随着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传统加工工艺的食品也不断被发现具有安全隐患,如油炸淀粉类食品的丙烯酰胺、油条中的铝残留等安全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
2.6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等,数量都超过千项;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2.7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如基因探针、多聚酶链反应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但在我国仍主要用于研究单位。
2.8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
3、风险交流是我国食品安全分析框架中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有关部门及食品相关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与深入,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策略方面已经开始从危机应对转向风险预防。在风险预防这么一个食品安全分析框架中"风险交流"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风险交流即风险沟通,是指风险评估者、管理者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为了更好的理解风险及相关问题和决策而就风险及其相关因素相互交流信息。食品安全分析作为一个系统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交流沟通是尤为重要的。但是,在当下食品安全事故频繁的我国,风险交流作为食品安全分析框架中的重要部分却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媒体的失实报道、民众对食品添加剂的"以偏概全"就是风险交流缺失的具体体现。风险交流要求政府、行业、企业、科学家、媒体以及消费者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很好的执行这样的风险交流。我们可以以食品添加剂因非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问题所"连累"来表述有关风险交流的问题。在我
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大多是由媒体曝光。在媒体发现问题以后便展开了对事件的大幅报道,但是由于政府、企业和食品添加剂方面的专家没有很好的对媒体进行正确的"知识输导",甚至任由媒体"自由发挥"式的进行报道导致了错误的舆论导向,导致了食品添加剂行业蒙受"不白之冤"。
在20xx年4月举行的"2011国际食品安全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先生称:由于没有进行或者是没有进行良好的风险交流,导致了媒体"污名化"、"夸大危害"和"以讹传讹"等错误形式的报道。交流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更是告知社会大众事件真相主要手段。所以,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还需要加强。
二、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解决措施
1、保障食品安全要加强“环节管理”。
采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预防措施,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依法进行监管。具体包括:开展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预警预测工作;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大源头污染治理力度,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在生产加工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和食品安全预防性管理体系(HACCP);在流通环节整顿和规范经营秩序,加强食品追踪监测和对食源性疾患的控制;在消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实施餐饮业等有关规范,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依法严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2、食品安全要求健全三大保障体系。
理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落实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控制三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构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二是建立统一高效的检验监测信息通报体系,三是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三大保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规划、计划、评估、评价、监测、检测、信息、信用、监察等内容。
3、规范程序,科学实施监测。
3.1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数据库,制定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获得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的信息非常重要,定期报告和分析研究可获得必要的信息,为立法和制定疾病防治策略提供依据。通过食源性危害与食源性疾病发生率评估信息可确定食源性疾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2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和食品污染物检验。这对揭示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变化特点和新病原体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简便而经济的方法,获取评价和抵抗食源性危害所需的信息,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美国在此方面有成功经验,他们对食源性利斯特菌病进行主动监测,并采用防治措施,使利斯特菌感染的死亡率降低了48%。
3.3加强监督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食品安全评价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体系,并加强监督管理,对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有关负责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4、借鉴经验,因地制宜。
要善于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重点推广食品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控制关键点(HACCP)管理,形成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推广食品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和HACCP管理,是保证工业化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加
快推广进程。美国在肉禽加工厂全面推广应用HACCP技术,使发病率很高的食源性沙门菌感染明显减少。我国出口食品企业现已采用了HACCP技术,但缺少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需科学制定我国食品HACCP的评价和认证准则,建立食品HACCP评价和认证体系,进行推广应用。
5、提高队伍专业素养,普及法制教育和食品卫生知识宣传。
5.1加快培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人才,增加食品安全科技投入。风险评估是一个综合多个专业的交叉学科,需要既专又全的人才,要加强高校学科建设和课程设置,培养合适的人才。
5.2对食品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形成人人自觉对本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良好风尚,是保障食品安全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为食品安全生产和销售提供保障,同时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中国食品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出现的众多食品安全问题,除由于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和法规、标准不够健全以及企业素质差外,主要是由科技“瓶颈”的制约,包括检测手段(设备、技术、人员)、危险性评价(暴露评估)、控制技术等方面的落后造成的。
1、关键检测技术
鉴于检测技术是左右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关键中的关键。各国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无不把检测机构的设置、先进检测方法的建立、分析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提高以及人员培养放在优先地位。对于目前一些公认的重要食源性危害,在检测技术方面,不少尚属空白或不够完善,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控制的需要。
2、风险评估技术
风险评估是WTO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强调的用于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法律、法规和标准及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的必要技术手段。中国现有的控制措施与国际水平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广泛地应用危险评估技术,特别是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的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
3、控制关键技术
国际经验表明,在食品中应用“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良好卫生规范”以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对提高食品企业素质和食品安全质量十分有效。在中国,出口食品企业中已应用了HACCP技术,但缺少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需要抓紧制定这方面的标准,以便使其尽快广泛应用。
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关系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还不容乐观,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为保障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与努力。只要全社会团结一心,正确和科学的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拥有一个健康、安全并且"美味"的食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