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风险评估

时间:2024.5.14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及相关应对措施

提到食品安全,没有人觉得陌生,但食品安全到底是怎么回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又有哪些,或许能讲清楚的人并不多。现在大家都在谈“食品安全”,那么食品安全到底是什么意思?与食品安全非常接的两个概念是“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这三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尤其是“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人们概念认知的不清晰,导致将所有“食品问题”等同于“食品安全问题”,这对社会的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中国有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话,叫做“民以食为天”。“吃”一直是百姓生死攸关的大事,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对食品设置的技术贸易措施越来越多,其指标越来越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人们在强调“民以食为天”的同时,又在呼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问题具体表现为人体健康问题。 但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独立的问题生的一系列复杂问题的集中反映。可以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的反映, 治本的方法在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发展模式。

实际上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存在的,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现,以及食品科技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于是就引起了消费者和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近年来发生的疯牛病、禽流感等等。人们发现很多动物疾病也会传染到人类,这使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营销过程都表现了空前的兴趣。

1.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等生物污染

在整个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都可能因管理不善而使病原菌、寄生虫滋生及生物毒素进入人类食物链中。微生物及其毒素导致的传染病流行,是多年来

危害人类健康的顽症。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资料,在过去的20多年间,在世界范围内新出现的传染病已得到确认的有30余种。此外,我国海域辽阔,海洋中寄生吸虫及其他寄生虫种类繁多,这些自然疫源性寄生一旦侵入人体,不仅能造成危害,甚至可导致死亡。人类历史上一些猖獗一时的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脑膜炎等,在医药卫生及生活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现实证明人类在与病原微生物较量中的每一次胜利,都远非一劳永逸,微生物和寄生虫污染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物在食品中的存在,有其自然背景和人类活动影响两方面的原因。其中,无机污染物如汞、镉、铅等重金属及一些放射性物质,在一定程度上受食品产地的地质地理条件所影响,但是更为普遍的污染源则主要是工业、采矿、能源、变通、城市排污及农业生产等带来的,通过环境及食物链而危及人类健康。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3.农药与兽药残留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有机氯农药虽于19xx年已停止生产和使用,但由于有机氯农药化学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目前在许多食品中仍有较高的检出量。

4.其它:转基因食品及放射性污染

目前,放射性物质对食品污染导致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放射性物质不仅对直接受污染的食品造成危害,而且会沿着食物链继续产生影响,最终对人体造成损害。因此,食品的放射性污染必须作为重要危害的因素进行控制。此外,随着辐照保藏技术在延长食品保存期中的应用,放射剂量和残留等问题也应该作为重要的控制因素。

二、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门也加大了对生产企业、市场食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目前已形成了全国上

下重视食品安全,狠抓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并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有很大的改进,但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二是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使国民珍爱我们的环境,使每一个人在办每一件事时,都要从保护我们的环境出发。三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形成诚实、诚信的社会氛围,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完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研究并提出既符合WTO有关原则,又适应于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制订配套性、系统性、先进性、实用性均较强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全面提升国家的食品安全的标准化水平。还要不断提高国家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涉及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国际规则,为此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充分反映我国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对我国现行有关推行农业标准化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全而整理、修订,去除违背国际规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环境要求的部分;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农业标准化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进行填补、充实、立法。

4.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加强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召回制度,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农产品和食品实行监督抽查,增加抽查的次数和覆盖面。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

予以打击,造成一种高压态势,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总之,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管理不善,可能危及到人民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大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能引起社会恐慌及动乱,在一定时期,还能上升为政治问题,近些年国外煽起的反对“中国制造”事件可见一斑。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上起政府,下至每个国人的职责。推进食品整个生产链的标准化,食品企业不仅要依法办事,更要铭记道德准则。保证食品安全功在社会,利在全民。


第二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10〕8号
【发布日期】20##-01-21
【实施日期】20##-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工业 和 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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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第十七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及风险评估任务书

附表1

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建议采用应急评估应当提供背景情况和理由。

建议单位:(签章)                日期:


附表2

风险评估任务书

单位:(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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