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时间:2024.5.2

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为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省(区、市)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省级复核汇总工作,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相关规划和文件。

(二)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土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 省级绩效评价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省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

2、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涉及省际河段的项目是否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3、统计及信息宣传:省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

4、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安排清单报送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

2、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四制”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3、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

4、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防洪和生态效益等。

5、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档案资料管理、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情况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

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实施,分批次对各地完

工项目和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某省(区、市)某批次项目(如规划内试点项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该批次项目提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统一安排,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上报自评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评价材料直接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以上工作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2、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进行汇总,于3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报材料,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完成复评工作,汇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同时完成本省当年项目治理绩效评价报告,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4、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上报材料,组织抽查,审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其中,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占25分,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占75分。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70-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1、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外项目的;

2、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3、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4、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5、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6、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水利部核定的省级工作绩效评价得分之和。财政部、水利部将随机进行项目抽查,抽查项目平均得分超过该项目省级复评分的,省级总得分相应增加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反之,将省级总得分相应减去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如项目抽查得分与该项目省级复评分差超过20分的,该地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审定为较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省份,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省份,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部分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完工项目视情况扣减中央补助资金,同时减少或暂停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省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财政厅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财规[2010]3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针对预算执行及产出绩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反映支出与绩效的相关性。

第五条 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部门预算编制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资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评审意见;

(六)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主管部门和下属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和职责

第六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施进度;

3.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

(二)财政专项政策绩效评价

主要评价实施财政专项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管理包括三个环节

(一)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提交预期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论证,强调绩效优先;

(二)绩效跟踪。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始终以目标为导向,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序时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对项目运行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也可视情况直接开展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评审论证;

(三)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值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及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部门预算滚动项目库对接;

(四)组织、协调、督促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部门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撰写可行性报告;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

(四)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五)组织和指导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六)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实施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人员应从财政部门建立、管理的专家库和中介库中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抽取,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专项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绩效指标设置以评价对象和内容为基础,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第十四条 设置绩效指标的要求

(一)相关性。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应优先使用最具主管部门、实施单位特点的指标,或最具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具有相似目标的项目要设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以保证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指标设计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综合反映专项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五)经济性。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按适用性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资金绩效优劣的标杆,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产出的效益和产生的效果,用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可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达到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指标,并按照要求编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重点对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对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建立评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依据和可行性、制订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以及项目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对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评审论证。

第五章 绩效跟踪

第二十三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牵头协调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及其内外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定期通报主管部门财政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周期的不同可分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的年度评价、以项目完成为周期的项目评价、以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时间为周期的政策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主管部门自评价的再评价。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重大专项资金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业绩评价报告及结论、问题和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绩效跟踪方式、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上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指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可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联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绩效管理结果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信息反馈、结果共享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绩效跟踪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绩效管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政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绩效目标评审意见是当年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财政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并与预算批复同步反馈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三十九条 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为差的,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负责,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资

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第四十一条 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具体实际,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20xx年印发的《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

[200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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