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

时间:2024.3.31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

4.1 概论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d1]  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速率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4.1.1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是强化环境管理工作的核心。我国1973年8月制定了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1973)。经过30多年的实践,已经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环境标准体系。截至20102年6月,环境标准共计1434351项(含现行标准1312250项,废止标准12201项),其中国家环境标准76248(含现行标准656项,废止标准9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67203(含现行标准594项,废止标准9项)环境标准体系见图4.1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推荐性分析方法标准,均由于被强制标准所引用,而必须强制执行。环境标准体系见图4.1。

 

 


4.1.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的环境标准及控制指标

4.1.2.1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4.1.2.2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别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符合验收条件的主要衡量标准。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4.1.2.3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是为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对采样、分析测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检验方法、操作方法等)和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技术规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可靠和可比,收监测应首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引用的的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再次是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推荐的方法标准。《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在验收监测中,需要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若尚无国家或地方标准分析方法可选用可根据国家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分析方法选择规定选择权威书、杂志登载的分析方法,以及仪器生产厂家推荐的分析方法。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可靠和可比,验收监测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推荐的方法标准。

4.1.2.4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其起到鉴别仪器灵敏度、评价操作者技术水平的作用。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的准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在此过程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作为质量控制材料被使用。

4.1.2.5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是执行各类标准的基础。

4.1.2.6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根据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环境保护情况需要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主要补充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缺少的项目,地方排放标准还提出了或提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项目的排放限值,或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缺少的项目。近年来,为了控制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验收监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对于国家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应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7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区划和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及技术导则等。国家发布的环境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类别和项目相同时,国家标准自动替代行业标准。发布实施的《火电厂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水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属于该类标准。正在制定中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技术导则》属于该类标准,它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主要技术依据和规范。此外,为了规范监测布点、样品采集等监测行为,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监测技术规范,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等。

4.1.2.8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涉及的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环境容量状况,下达给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也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的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后者可能涉及到其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例如:为建成大型火电项目,电力集团或地方电力部门承诺的关停部分小火电项目。

4.1.2.9 污染防治设计指标

在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验收监测中考核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设计指标一般包括: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污染物处理前后浓度指标及污染物处理去除效率等。该类指标,一部分作为考核建设项目环境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火力发电厂除尘器的尘效率、尘效率,另一部分不作为验收的评价标准,但它将作为考核建设项目环境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COD去除率

4.1.2.10 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限值

某些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国家标准暂无规定的,可以引用环评或初步设计使用的ISO标准或国外技术引进国的标准进行评价,如果环评批复此引用标准,则也可作为验收的依据,如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某些国家标准暂未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限值,一般作为该项污染因子验收和验收监测的标准限值。

总之,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否达标是验收的主要依据,而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中的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是保证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技术保障,它们是验收监测结果公正、客观的保证。

4.1.3 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在验收监测中的作用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在验收监测中环境标准渗透于工作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监测的始终,是验收监测的灵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方案制订确定验收监测内容的依据之一。

验收监测内容的确定除依据工艺特点分析其排放的污染物外,还需考虑项目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及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包含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会使监测结果无评价指标,失去了监测的意义,也就不能成为验收监测的内容。如冶炼行业轧机排放的油雾,电子工业涂屏,汽车制造业涂装等排放的醛、丙酮、丙烯酸树脂及醋酸丁脂等。倘若但若在环评和设计中参考的ISO标准或国外标准有该类污染物及其评价指标,则可将其列为监测项目。同时,验收监测点位的布设同样需依据标准和指标确定。如各车间污染物预处理设施、成套污染处理设施的各处理环节,若需要了解或评价有进、出口设计指标或处理效率,进、出口均需布设监测点;仅有出口指标的就在出口布设采样点;若上述设施设计指标均没有,同时不需要进行评价或了解对外排口影响则仅需在外排口布设监测点位。

(2)是现场监测中采样和测试的质量保证手段。

为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和可比性,采样方法应首选国家方法标准,如《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88)等。同时测试方法应按验收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方法标准执行,如《TSP重量法》(GB/T?15432—95)、《CODCr重铬酸钾容量法》(GB?11914—89)等。

(3)是报告编制时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

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是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结果、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等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和评价从而得出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标准的具体作用。

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当竣工验收监测涉及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时,最新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验收的执行标准。

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是否达标,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监测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新的污染排放标准或某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被新发布的标准修订时,应执行新标准相应时段的标准限值,即按新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来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以此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若国家或地方新颁布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前于建设项目相应时段要求的标准限值,则新标准可作为参考标准,新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能满足验收期间的现行标准,体现超前控制思想,为企业环保整改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验收后交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做好铺垫。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导则、指南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的作用在于规范验收监测,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水平,也便于查找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和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超标原因,是为企业提供环保整改意见的主要依据。

4.2 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

4.2.1 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选用的依据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涉及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质量标准、对建设项目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值。

(4)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ISO标准或国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

(6)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4.2.2 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选用的原则

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原则:

(1)按新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超前于建设项目时段要求的可作为参考标准

(2)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要求严格的按污染因子限值严格的执行指标

(3)环境质量标准主要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的验证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标准要求

(4)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5)建设项目本身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如果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标准。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权重来计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浓度。

(6)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而目前又无国家标准限定的,可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ISO标准或国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7)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化工、石化项目多有此类情况,如磷氨工程硫磺制硫酸工艺转换器和吸收塔既是生产环节又是环保设施,起到降低SO2、硫酸雾排放浓度的作用,转换器转换率、吸收塔吸收率两项工程设计指标即是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有相配套的监测方法和分析方法标准的,应严格选用相匹配和适用按照按照配套方法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中的“5.测量方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当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附录中配套的测试方法和布点方法被发布实施的标准替代或包含时,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被《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包含,就应按该导则执行。

若无对没有相匹配配套监测分析方法或推荐方法不适于所监测因子监测分析方法应按照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推荐方法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编制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成熟的分析方法次序进行选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中的“5.测量方法”,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锅炉烟尘测试方法》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按GB5468GB/T16157规定执行,分析方法在国家颁布相应的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当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附录中配套的测试方法和布点方法被发布实施的标准取代替代或包含时,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被《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包含,就应执行该导则执行

4.2.3 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4.2.3.1 污水排放标准简介

水污染排放标准是对污染源污水排放时的水质(污染物浓度)、排水量或污染物总量规定的最高允许限值,也包括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产品、原料、工艺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等所作的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水质规划目标为依据,结合我国具体的技术经济条件制定的。

水污染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类污水排放标准。为了对一切所有可以统一管理的污染源实施管理和控制而制定的覆盖所有这些污染源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即是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为了对重点和特殊污染源实施专门的管理和控制,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是行业类污水排放标准。常用污水排放标准见表4.1。

 

 

表4.1  常用污水排放标准

 

 

 

 

 

表4.1  常用污水排放标准

 

 

 

 

 

4.2.3.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1)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

(2)按污水排入的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类别,明确不同排放口废水执行的标准级别。

(3)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按接管标准执行,无接管标准的,若城镇排水系统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执行三级标准,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应按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受纳水域的功能,确定污水排放级别。

(4)同一排放口混合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按各类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最高允许排水量核算混合污水排放限值。

(5)污水排放标准分时段、级别规定水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4.2.3.3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控制技术、经济条件,对大气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计35项。其中固定源16项、流动源19项。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4.2,各标准时段规定见表4.3。

表4.2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4.2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4.3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时段的规定

注:以大气污染源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日期确定应执行不同时段的限值(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4.2.3.4 废气排放限值的确定
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标准适用于除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

(2)有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

①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批准日期为1997年1月1日前的,执行标准中表1所列标准限值;批准日期为1997年1月1日以后的,执行标准中表2所列标准限值。

② 废气排放浓度按行业类别确定。

③ 废气排放速率按污染源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排放速率的限值按排气筒高度确定。

④ 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用内插法计算排放速率;若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中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用外推法计算。

⑤ 排气筒不能满足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内建筑5 m以上要求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⑥ 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标准规定最低排气筒高度)时,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⑦ 两个或以上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近距离排气筒,应依次合并为1根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相关计算方法计算。

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同时达到标准限值,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

(3)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

①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仅按行业类别确定)。

② 无组织排放限值按污染物分为周界(厂界)外浓度最高点排放限值,如氯化氢等,无组织排放源参照点(上风向)与监控点(下风向)浓度差值限值,如氟化物,具体详情见HJ/T 55GB1629719962000

Ⅱ.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       标准以建成或环评文件通过审批日期划分标准执行时段

现有火电厂:201211日前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项目

新建火电厂:20121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       标准限值的确定

?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等,执行不同的标准限值。其中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低的区域执行较严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按锅炉燃料的不同,执行不同标准限值,其中燃煤电厂还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按照现有火电厂及新建火电厂执行不同燃料类别所定的标准限值,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厂不再分时段执行统一标准限值。

?实测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燃煤锅炉为6%,燃油锅炉为3%,燃气锅炉为15%

?新建燃煤火电厂污染物排放需在烟囱监控。

1)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标准以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日期划分标准执行的时段标准以建成或环评文件通过审批日期划分标准执行时段

现有火电厂:201211日前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项目

新建电厂:20121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1时段:199612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2时段:199711日起至200411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3时段:自20041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在200411日前尚未开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3)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的确定:

1)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等,执行不同的标准限值。其中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低的区域执行较严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按锅炉燃料的不同,执行不同标准限值,其中燃煤电厂还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3)按照现有火电厂及新建火电厂执行不同燃料类别所定的标准限值,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厂不再分时段执行统一标准限值。

4)实测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燃煤锅炉为6%,燃油锅炉未3%燃气锅炉为15%

5)新建燃煤火电厂污染物排放需在烟囱监控。燃煤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α=1.4进行折算;燃油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α=1.2进行折算;燃气轮机组按过量空气系数α=3.5进行折算;

依据燃料种类、电厂所在地、收到基硫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脱硫机组批复时间来确定排放限值;

4)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由不同地区控制系数及其扩散条件等确定。

Ⅲ.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65 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各种用途的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制定

(2)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划分了两个执行时段:

Ⅰ时段:2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建的锅炉)。

(3)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确定

① 按燃料种类、锅炉类别、锅炉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锅炉建成使用时段确定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② 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按锅炉类别:燃煤锅炉将其换算为a为1.8时的浓度,燃油、燃气锅炉换算为a为1.2时的浓度,之后与标准值比较。

(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确定

① 按燃料种类、锅炉类别、锅炉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锅炉建成使用时段确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仅对Ⅱ时段燃油、燃气锅炉做出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② 实测的二氧化硫浓度,按锅炉类别:燃煤锅炉将其换算为a为1.8时的浓度,燃油、燃气锅炉换算为a为1.2时的浓度,之后与标准值比较。

③ 实测氮氧化物浓度,燃油、燃气锅炉换算为a为1.2时的浓度,之后与标准值比较。

(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确定

① 按锅炉类别、燃煤灰分、锅炉建成使用时段确定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② 实测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换算为a为1.8时的浓度,之后与标准值比较。

(6)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来确定,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 MW(40 t/h)时,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 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不得低于8 m。当各种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

(2)有组织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① 标准划分两个时段: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以下称Ⅰ时段)。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以下称Ⅱ时段)。

② 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确定:Ⅰ时段炉窑执行表1规定,Ⅱ时段炉窑执行表2规定,分别以炉窑类别以及排放源所处环境功能区确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③ SO2等6种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确定:执行表4规定,按炉窑类别、排放源所处环境功能区、时段确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④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15 m,当烟囱周围半径20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Ⅱ时段安装炉窑烟囱高度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所述任一规定时,其烟(粉)尘、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标准值的50%执行。

⑤ 实测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Ø  冲天炉中鼓风温度≤400℃的冷风炉,掺风系数规定为4.0;鼓风温度>400℃热风炉,掺风系数规定为2.5;

Ø  其他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Ø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3)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限值的确定:执行表3规定,各种工业炉窑不分时段,按废气源设置方式(有车间厂房、露天)、炉窑类别,确定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3.5 混合类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2001年以来,发布实施了一批包括废气、废水排放限值,甚至包含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的全面控制的行业排放标准,正确引导了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常用行业排放标准呢见表4.42001年以来,发布实施了一批包括废气、废水排放限值,甚至包括固体废物处置要求的全面控制的行业排放标准,正确引导了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常用行业排放标准见表4.4

 

 

 

 

 

 

 

 

 

 

表4.4  常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常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2.3.65 噪声标准的确定

(1)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建设项目所处噪声功能区确定相应的厂界噪声标准值,与交通干线道路相邻一侧执行4类(交通干线两侧)标准,以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值进行评价。

(2)机场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标准》(属于质量标准),按敏感点所处该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类别确定噪声限值,以24小时昼夜24小时)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值进行评价。

(3)铁路边界噪声:环境保护部20##年发布的第38号公告《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对20##年1月1日起通过环评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包括改、扩建既有铁路建设项目)的铁路边界铁路噪声限值提出了修正,夜间限值由原来的70dB(A)变更为60dB(A)。

4.2.3.76 质量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1)按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环境质量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浓度限值或污染因子控制限值

(2)按环评及批复确定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污染物浓度限值或污染因子控制限值

(3)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标准确定污染物浓度限值或污染因子控制限值

4.2.3.87 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

对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定该企业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应按该指标考核。对尚未给定该企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暂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考核。

4.2.3.89 方法标准的选用

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分析方法、采样和布点方法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应首选最新颁布的国家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规定,或选用与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配套的分析方法标准和采样布点方法。未做要求的,可选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或试行监测分析方法以及有关的技术规定。

4.3 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1)排放高度的考核: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核查其排放高度。

(2)对有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分别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对无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4)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一般指连续1 h采样平均值或1 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中烟尘、汞、镉、铅、二噁英,《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浓度限值针对的是测定均值(即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则是指每次10min的测定值。

(5)实测浓度值的换算:锅炉、工业炉窑、火电厂、水泥工业、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等实测烟尘、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分别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空气过剩系数/掺风系数换算后再与标准值比较;饮食业油烟则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6)标准的正确选用:分清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标准。

(7)位于两控区的锅炉规定总量排放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4.3.2 水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1)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2)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3)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4)其他: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5)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6)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口按照要求执行相应不同的标准。

(7)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4.3.3 噪声考核

(1)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对各厂界评价点背景值进行修正后,得出各厂界监测点厂界噪声排放值。

(2)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由于噪声在夜间比昼间影响大,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间等效声级加上10 dB后再计算。

4.3.4 指标考核

(1)设计指标的考核:

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指标考核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效率和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2)内控制指标的考核:

按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与其他污水混合前或处理前的浓度及流量等。

4.3.5 监测结果的正确表述

使用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指标进行评价。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按监测期间,单次测定1小时)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进行评价。

4.4 常用标准应用实例

4.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4.1.1 内插法计算排放速率

某磷肥厂为1999年通过环评的建设项目,其硫磺制酸装置尾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为SO2、硫酸雾,排气筒高度为95 m。

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以及环评批复的时间,硫酸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表2)、二级标准中硫酸生产对应的SO2、硫酸雾限值。

因排气筒高度为95 m,处于标准列出的90 m、100 m两个高度值之间,以内插法计算SO2的排放速率。内插法的公式为:

QQa+(Qa+1Qa)(hha)/(ha+1ha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查得,排气筒高度90 m和100 m对应的SO2排放速率分别为130 kg/h和170 kg/h,将各值代入公式,95 m高排气筒SO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95Q90+(Q100Q90)(h95h90)/(h100-h90)=130+(170-130)(95-90)/(100-90)=150(kg/h)。

4.4.1.2 外推法计算排放速率

同内插法计算排放速率实例,磷肥厂硫酸尾气硫酸雾排放浓度限值45 mg/m3,排放速率因排气筒高度为95 m,高于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80 m,用外推法计算硫酸雾的排放速率。外推法的公式为:

QQbh/hb2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高度;

h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

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查得,排气筒最高值80 m对应的排放速为63 kg/h,将各值代入公式,95 m高排气筒硫酸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95Q80(h95/h80)2=63×(95/80)2=89(kg/h)。

4.4.1.3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例题】某汽车制造厂20##年建成运行,总装车间汽车检测线排放的污染物为NOx和非甲烷总烃,其1#、2#、3#、4#排气筒属于近距离排气筒,每两根排气筒之间的距离均小于几何高度之和,各排气筒位置图见图4.2,各排气筒高度均为15 m。根据标准的要求,应依次合并为1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图4.2  总装车间汽车检测线排气筒位置

按标准附录A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

①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② 等效排气筒高度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③ 等效排气筒位置

等效排气筒位置应在排气筒1、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距原点为: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位置;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Q1Q2——同上。

将各已知条件代入附录A,得出:

1、2排气筒的距离为6 m,小于它们的高度之和30 m,以等效排气筒Ⅰ#代表,该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在1#、2#排气筒连线上,距1#排气筒3 m,高15 m;

等效排气筒Ⅰ#与3#排气筒的距离为24 m,小于它们的高度之和30 m,以等效排气筒Ⅱ#代表,位于3#排气筒和等效排气筒Ⅰ#连线上,距3#排气筒12 m,高15 m。

等效排气筒Ⅱ#与4#排气筒的距离为15.2 m,小于它们的高度之和30 m,以等效排气筒Ⅲ#代表,位于4#排气筒和等效排气筒Ⅱ#连线上,距离4#排气筒7.6 m,高15 m;

依次合并后等效排气筒Ⅲ#的高度为15 m,位置距离4#排气筒7.6 m处。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等效排气筒Ⅲ# NOx、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分别为0.77 kg/h,10 kg/h。

4.4.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特征污染物炉窑标准未限定的解决

某磷肥厂为1999年通过环评的建设项目,其磷胺装置干燥尾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为SO2、氟化物、粉尘、氨,排气筒高度为45 m。

磷胺装置干燥尾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粉尘执行(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中对应的干燥炉窑限值,SO2执行(表4)新污染源、二级标准中燃煤(油)炉窑对应的限值,氟化物执行表4二级标准限值。但该标准未对氨做限定,故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磷胺装置干燥尾气排放限值见表4.15

表4.15  磷胺装置干燥尾气排放限值

(2)炉窑标准适用的主要行业之一——钢铁工业

某钢铁联合企业新建板带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年批复。

 

① 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炉外精炼铁水预处理装置、LF精炼炉、热轧板带系统和冷轧板带系统。

② 废气治理主要环保设施有铁水脱硫装置:铁水脱硫装置、LF精炼炉各配套1台布袋除尘器冷轧机组酸洗(盐酸)废气洗涤塔及酸再生(盐酸)的废气洗涤塔;轧机含油废气过滤装置。

③ 项目废气污染源还有:冷轧机组酸洗废盐酸再装置配套。

2012101起未实施《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之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新污染源、二级的相应炉窑类别标准限值,其中冷轧机组酸洗(盐酸)废气洗涤塔废气执行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盐酸再生焙烧炉吸收塔废气烟尘执行GB?9078—1996新污染源、二级非金属焙烧炉对应限值;轧机含油废气无相应标准,所以不监测。该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4.26

表4.26  板带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注:*为环评报告书预测应达到的指标。

2012101之后,该项目废气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具体限值见表4.37

表4.7  板带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注:*为环评报告书预测应达到的指标。

 

4.4.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某纺织厂的苎麻脱胶工业和染整工业的废水在同一个排放口混合后排出。其中苎麻脱胶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染整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计算混合后排放污水中的CODCr应执行的标准限值。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A,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的CODCr的排放标准

式中,C1C2?—— 苎麻脱胶工业和染整工业污水CODCr的排放标准浓度值(300 mg/L,180 mg/L);

Q1Q2?—— 苎麻脱胶工业和染整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500 m3/t原麻,2.2 m3/百米布);

Y1Y2?—— ?苎麻脱胶工业和染整工业的产品产量(假设分别为20 t/d原麻,20万米布/d)。

混合后排放污水中的CODCr排放浓度限值:

C混合=(300×500×20+180×2.2×2 000)/(500×20+2.2×2 000)=263(mg/L)

若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某行业没有制定最高允许排水量,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A的规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据此计算其总排污口应执行的标准。

【例题】某毛纺厂198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该厂在同一个排放口排放3种污水:印染污水、洗毛污水和生活污水,计算其总排污口排放标准。

根据该厂生产和排污情况,由当地环保部门和该厂调查协商后确认:其总排放口污水排放总量为5?400?m3/d,其中:印染污水的排放量为5?000 m3/d,洗毛污水的排放量为300 m3/d,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为100 m3/d。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该厂属于1989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的项目,执行二级标准。印染污水COD排放标准240 mg/L、洗毛污水200 mg/L、生活污水150 mg/L,将此数据代入计算公式,用设定的排水量代替单位产品的排水量和该产品产量的乘积,计算总排污口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即:

C混合=(240×5 000+200×300 +150×100)/(5 000+300+100)=236(mg/L)

4.4.4 污水排放标准的综合使用

【例题】某磷胺改扩建项目新建24万t/a磷胺装置,相应配套建设6万t/a合成氨、12万t/a磷酸、40万t/a硫酸、6万t/a氟化铝,另建成辅助设施2台35 t/h锅炉,装置于199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各装置废水处理及排放情况如下:

Ø 动力厂:冲渣水经四级沉淀和过滤后循环使用,溢流水经处理合格后排入厂北排沟;脱盐水站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排入北排沟。

Ø 合成氨厂:造气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溢流水经沉淀、冷却、生物氧化二次沉淀三级处理后排入北排沟。

Ø 硫酸厂:酸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中和过滤处理后澄清液循环使用,溢流水排北排沟。

Ø 磷氟厂:磷酸车间、氟化铝车间及磷铵厂的废水排往磷石膏渣场,渣场内澄清水与汇集的雨水返回磷酸装置复用,水量大时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南排沟。

Ø 生产净下水、冲洗排水、装置区雨水,分别排入南排沟。

Ø 雨水:经地下雨水管网分6个口排入南、北排沟。

Ø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分别排入南、北排沟。

Ø 南、北排沟的污水汇入洛清江。

该工程废水处理排放流程见图4.3。

图4.3  废水处理、排放流程

(1)各股废水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及限值

① 硫酸厂、动力厂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1997年12月31日前时段一级;

② 合成氨厂废水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中型企业20##年12月31日前时段一级标准;

③ 磷氟厂废水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大型企业Ⅱ时段一级。

各标准限值见表4.3。

表4.3  废水排放评价标准限值

(2)混合污水排口排放标准的演算

硫酸厂废水、合成氨厂废水在北排沟混合后排入洛清江。计算北排沟混合污水排口排放标准,以SS为例。

式中,C —— 某污染物混合排放口浓度;

Ci—— 某污染物混合前应执行标准浓度限值;

Qi—— 某污染物混合前应执行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水量;

Yi—— 某种工业产品产量。

表4.2中硫酸厂硫酸产量20 t/d,废水SS排放浓度为70 mg/L,最高允许排水量为15 kg/t,合成氨产量为20 t/d,废水SS排放浓度为100 mg/L,最高允许排水量为60 kg/t,将其代入公式:

Qss=[70×15+100×60]/(15+60)=14+80=94(mg/L)

混合排放口SS浓度限值为94 mg/L。

4.4.5标准综合利用综合使用实例

项目概况

20##年某纸业公司在某地经济开发区港口工业园内成立有限公司,建设一期“年产50万吨高档牛皮挂面纸、瓦楞芯纸及涂布白纸板项目”、二期“年产30万吨高档牛皮挂面纸、20万吨高强瓦楞芯纸项目”、三期“配套污水处理项目”和四期“扩建年产7200万平方米/年复瓦平板生产线及配套动力车间项目”共四期项目。四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于20##年10月、20##年12月、20##年4月和20##年11月完成,并分别于20##年11月、20##年2月、20##年6月和20##年12月由当地环保厅批复。

该公司于20##年1月动工建设,截至20##年上半年申请验收时,一期项目中的一号高强瓦楞芯纸生产线、二号高档牛皮挂面纸生产线和一号环保锅炉(200吨/时),三期配套污水处理厂项目和四期项目中的一号汽轮发电机(36.6兆瓦)竣工并投入试生产(运行),其他部分尚未建设。所以根据建成现状及由此确定的验收范围,项目名称定为“一号高强瓦楞芯纸、二号高档牛皮挂面纸生产线及配套的一号环保锅炉、动力车间和污水处理厂项目”。

标准的确定

准确地确定评价标准需要透彻掌握项目自身情况及相关评价标准各自适用范围。20##年10月,项目在做一期环评时200吨/时环保(燃煤)锅炉的用途为“提供造纸生产所需蒸汽及处理造纸产生的污泥及废纸渣”,所以地方环保厅在其批复中提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II时段二类区标准;随着后续项目的陆续报批,时隔2年,到20##年项目做四期环评时,提出“为了提高环保锅炉热效率,增设发电机组,以便作为制程所需电力的供应源”,对于环保锅炉,四期环评及当地环保厅批复中均未见执行新标准的内容。现场勘察时检查相关运行记录,并经厂方确认,由于所处开发区有富余蒸汽,项目自投入生产以来,环保锅炉“以热定电”,但主要用于发电。

鉴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仅“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65 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各种用途的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所以从标准适用范围来说,应该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后确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参照该项目200吨/环保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旧标准的衔接

在项目方案、报告编审过程中,国家环境保护部于08年6月底新颁布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替代了项目审批时针对其生产废水排放所提出的GB3544-2001。像这种审批意见、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标准已被新标准所替代的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3.3条款明确规定“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应该执行老标准。考虑到新标准往往以专门条款、表格的形式,对其出台之前审批的项目执行的标准值做出详细规定,兼之验收后要采用新标准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现在的思路基本上是因此执行老标准的同时参照新标准所以这个项目我们最后处理方式是执行的是GB3544-2001,同时参照执行GB3544-2008。

标准分级条款的新含义

项目生活污水预处理后接管企业与园区共建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Ⅳ类水体马港河,地方环保厅对污水处理厂尾水提出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要求。企业对此提出疑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1.2明确规定“排入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为什么要执行一级?对此,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答复如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区域地表水质恶化明显,不能满足功能需要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防止此类水体水质的进一步恶化,标准分级条款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污水排入上述水域的项目,提高排放标准等级,考虑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这种融入了总量控制、保护环境和防止水体恶化观念对排入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的情况已屡见不鲜。

等效排气筒

项目原辅料筒仓共设了6个高低不一的排气筒,排放污染物均为粉尘,各排气筒之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的条件。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应该“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但是以不同高度的排气筒作为初始点来计算有关等效排气筒参数,其计算结果却不尽相同:虽不会影响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和等效排气筒位置的计算结果,但会对等效排气筒高度的计算产生影响;且以排气筒组中与最低排气筒临近的较高排气筒为计算初始点,以最低排气筒为计算终点,计算出的等效排气筒高度最低。依据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严格执行标准的需求,在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选择最低等效排气筒高度所对应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即以排气筒组中与最低排气筒临近的较高排气筒为计算初始点,以最低排气筒为计算终点,计算出的等效排气筒高度所对应的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作为考核是否达标的标准

实测浓度值的换算

1是报告一送审稿中锅炉排口的数据统计表(限于篇幅只列了锅炉的烟尘数据):

1一稿中锅炉废气排口监测结果

这里将α=1.8折算出来的适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用到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α=1.4),是错误的。下面表2是报告终审稿的数据统计表:

2 终审稿中锅炉废气排口监测结果

注:“1”按照α=1.8进行折算,“2”按照α=1.4进行折算。

对同一排口用不同的排放标准进行评价,或同一排口不同污染物执行不同标准时,一定要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环境标准实用工作手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2007.7

2.《环境标准实施指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ISBN7-5384

3.《环境标准实施指南-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ISBN7-5384

4.《水环境标准工作手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1997.2

5.《大气环境标准工作手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1997.2

6.《环境监测实用技术》齐文启主编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ISBN7-80209-299-X

7.《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实用手册》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ISNB978-7-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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