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书
(化妆品)
甲方:(供货方)西安高新区朝阳日用品商行
乙方:(购货方)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保障消费者使用到安全、有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企业的合法资质复印件和提供开票资料。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原件和加盖其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3、化妆品应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健食品时,应同时提供该品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乙方向甲方采购首次经营品种时,甲方提供该品种的批件.质量标准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并附与首次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4、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货物储运要求。
5、甲方到货后,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标准进行验收 ,对有问题的品种,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妥善解决。
6、确因甲方产品质量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确因乙方原因导致保健食品质量发生问题的,有乙方负责。如果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以双方约定或共同协商的法定药检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出具检验报告结果为准。
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悖,则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仅限于签定购货合同时使用。
甲方:西安高新区朝阳日用品商行 乙方:
甲方签于约代表: 乙方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化妆品经营企业诚信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切实承担起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抵制假劣化妆品,对所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应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货台帐,索取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购销台账制度等。索票索证及台账保存2年以上。
三、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要提供合法资质及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厂家或供货商红章)。1、国产化妆品要提供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提供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4、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5、进口化妆品要在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6、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要提供合法的检验报告。
四、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识标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必须在使用期限以内。
六、不得经营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化妆品。
七、要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要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八、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能标注有适应症;不得虚假或夸大宣传;不能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的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店内宣传资料不得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九、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有健康证或健康档案,不能经营使用自制化妆品。
十、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主动接受和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如未实现责任要求,触犯其中任意一项的,自愿接受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单位:(公章) 被监督单位:(公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