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宣贯08P

时间:2024.4.21

起重机械监检和定检规则

宣讲提纲

起重机械监检和定检规则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的发展过程

19xx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锅炉检查机构实行国家安全监察,监察范围除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外,还包括较大的起重机械。

19xx年原劳动部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规定。

19xx年4月,原劳动部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较全面地提出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19xx年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名义进行管理

20xx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颁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和维修保养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作出规定。

20xx年3月31日国务院373号令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xx年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20xx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以92号令颁布新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该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02-2007《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3-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4-2006《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5-200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6-2007《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7-2007《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8-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9-2007《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0-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2-2008《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3-2006《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发布),20xx年8月1执行

日起

三.相关术语

1.起重机械:是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一种,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原使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

3.起重机械施工: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在内的作业过程。

4.起重机械施工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作业的单位。

5.安装:是指在特种设备设置场所把特种设备零散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的过程。

6.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7.维修: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的总称。修理是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

力部件、结构、机构或者控制系统进行修理的业务,但修理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8.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9.维护保养:是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0.检验检测:包括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和产品和部件的型式试验等工作。

11.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台(只、套、件)确认;具体项目和合格标准、

报告格式等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监督检验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12.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13.安全保护装置:是指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14.主要受力结构件:起重机械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等。 起重机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

15.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

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四.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范围

1.《特种设备目录》中列入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共计12类83种。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旋臂式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等六类共36种,具体目录见《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

2.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范围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具体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

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执行。

1)实施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八类共46种(附件A)。不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以及上述八类起重机械中的港口台架式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也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监检。

3)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在使用现场进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4)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范围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五.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各方的责任

1.共同责任 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2.施工单位

1)原则: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

2)编制施工文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3)提供工作条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二条 施工监检工

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的规定: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5)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要求。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置:

1.TSG Z0004-2007规范共列出18项基本要素,其中其他过程是可变的要素。

2.必须设置的要素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其中作业控制可包括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一般过程控制,如零部件加工和安装等。

3.按照不同类别起重机的生产特点确定设置的要素有焊接控制,热处理控制,无损检测控制,理化试验控制,金属结构制作,电控、液压、气动系统及整机安装调试。

程序文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满足质量保证手册基本要素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需要(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应当规范标准。

质量计划(过程控制表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能够有效控制设备安全性能;能够依据各质量控制系统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内容、要求;

(2)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的规定。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符合以下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规定: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的规定。——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三)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六)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七)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

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对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3.使用单位

1)原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

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4.检验单位

1)原则: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2)检验方案

《监督检验规则》: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监检起重机械的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监检工作指导书)。监检方案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与施工单位商订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的,应当在制订监检方案时与施工单位商定。

《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及其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

时,对监检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加。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定期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

3)检验人员

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4)检验过程控制

《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五条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制订的监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检,及时记录。监检记录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的项目和监检结果,以及工作见证及其确认方式。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记录与施工单位的工作见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进行确认的,可以在监检记录上进行记载。

监检人员在现场监检采取资料核查确认方式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时,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原检验部位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

第十六条 《监检项目表》根据记录填写,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1)。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在《监检项目表》中“监检结果”栏内填“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并且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件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栏中记述。 注1: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是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数(分子数)与本台设备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

比(百分数)。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仍然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

《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第十六条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注: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

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表示。

5)问题处理

《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七条 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对发现的严重问题(注2)由监检机构向施工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施工单位对《监检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还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

注2:严重问题,是指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易纠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有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等问题。

《定期检验规则》: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

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二部分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一.施工单位资格

第四条 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范围内。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分类分级

起重机宣贯08P

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进行监检。

二.监督检验内容、项目、分类和方式

第六条 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

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项目除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具体监检项目根据改造、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其中是否进行静载荷试验,根据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由监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明确。起重机械移装(是指在用或者闲置的起重机械移地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参照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其中静载荷试验可不进行。

第七条 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分别如下:

(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对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

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监检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三.工作程序

1.告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2.申请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持以下资料向监检验机构申请监检。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施工计划;

(五)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项资料,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退回施工单位。

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3.争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十八条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对监检合格的起重机械,监检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监检报告》的封面和目录、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的格式见附件G。)。 《监检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检查结果;

(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的基本情况;

(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如果发生);

(五)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

(六)其他情况说明。

《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如因特殊情况,可先出具《监检证书》,以便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

(一)《监检项目表》;

(二)《监检报告》;

(三)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四)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

(五)《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

(六)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五.监督检验大纲

1.设备选型

对照产品文件、合同,检查机械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要求,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2.产品技术文件

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仅适用于安装监检):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

(3)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部件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围的)。

3.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

(3)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4.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5.现场施工条件

(1)核查是否有经过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2)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6.部件施工前检验

(1)核查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2)核查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3)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

(1)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铆接等)的检查记录;

(2)核查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

(3)核查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施工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检查;

(4)核查配重、压重的施工记录;

(5)检查安全警示标志。

8.电气与控制系统检验

8.1 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核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安装记录是否符合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检查。

8.2 电气保护装置

根据电气接线图,按照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核查以下电气保护装置检测和试验的施工记录,必要时进行检查:

(1)接地保护;

(2)绝缘电阻;

(3)短路保护;

(4)失压保护;

(5)零位保护;

(6)过流(过载)保护;

(7)失磁保护;

(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适用于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

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9.1 制动器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

(2)起升和动臂变幅机构采用常闭制动器,回转机构、运行机构、小车变幅机构的制动器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制动时平稳性要求;

(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4)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没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没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5)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6)制动轮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没有摩擦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凹凸不平度不大于1.5mm。

9.2 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试验和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9.3 力矩限制器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均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回转力矩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回转机构在回转有可能自锁时,回转力矩限制器是否可靠。

9.4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均设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对其试验进行监督,当吊具起升(下降)到极限位置时,是否能够自动切断动力源。

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当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9.5 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对动作试验进行监督。

9.6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检查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时,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9.7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或者端部止挡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对操作试验进行监督。

9.8 应急断电开关

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应急断电开关是否不应当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9.9 连锁保护装置

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或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当处于运行状态,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都停止。

9.10 超速保护装置

对于门座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起升机构,当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9.11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对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

9.12 防倾翻安全钩

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

9.13 扫轨板

检查并且测量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与轨道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起重机械不大于10mm,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

9.14 导电滑触线防护板

检查所设置导电滑触线的防护板是否安全可靠,符合规定要求。

9.15 防坠安全器

检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其动作速度调节装置的铅封或者漆封是否完好,标定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是否有断链或者断绳时的防坠落装置。检查其它类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载车板运行到停车位后,为防止载车板因故突然落下的防止坠落装置是否有效。

9.16 防风防滑装置(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检查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设计规定设置夹轨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等防风装置,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门座起重机防风装置及其与防风装置的连接部位符合设计规定;

(2)防风装置进行动作试验时,钳口夹紧或者锚定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可靠,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正常有效;

(3)防风装置零件无缺损。

9.17 风速仪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是否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是否能够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9.18 防护罩、隔热装置

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是否齐全,铸造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

9.19 其他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所设置的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如防后翻装置和自动锁紧装置、断绳保护、汽车举升机的同步装置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降机的吊笼坠落试验、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等)。

试验前,监检人员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试验方案,检查试验条件是否满足GB/T 5905-1998《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JT/T99-1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和JB/T 10215-2000《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时,监检人员在试验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且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检查和测量。

10.1 空载试验

按照要求进行空载试验,检查是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操纵机构、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2)各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

(3)液压系统无泄漏油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10.2 额定载荷试验

按照要求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除检查其是否符合B10.1的要求外,还应当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对制动下滑量有要求的,制动下滑量应当在允许范围内;

(2)挠度符合要求(注B-2、B-3);

(3)主要零件无损坏。

注: 对没有调速控制系统或用低速起升也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较低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对采用简单的调速控制系统就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对需采用较完善的调速控制系统才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

注B-3:调速控制系统和就位精度根据该产

品设计文件确定,若设计

文件对该要求不明确的,对A1~A3级,挠度不大于S/700;对A4~A6级,挠度不大于S/800;对A7、A8级,挠度不大于S/1000;悬臂端不大于L1/350

或者L2/350。

S-跨度,m;L1、L2-悬臂端长,m(以下均同)。

10.3 静载荷试验

按照相应要求进行静载荷试验,至少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

(2)主要机构连接处未出现松动或者损坏;

(3)无影响性能和安全的其他损坏。

10.4 动载荷试验

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动载荷试验,至少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零部件等工作正常;

(2)机构、结构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动。

10.5 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

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至少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及其连接有无损坏与永久变形;

(2)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

(3)制动距离(如有规定要求)符合规定。

10.6 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

进行船厢无船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检查以下试验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2)各设备运行动作的准确性;

(3)验证船只过坝过程中升船机整体运作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4)按照规定进行的额定载荷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11.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结合施工过程的监检,对以下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查阅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任命文件;

(2)核实现场作业人员的证件;

(3)检查施工过程中体系运转异常情况的处理;

(4)检查对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第二十条: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验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

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项目如下:

起重机宣贯08P

第三部分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二.定期检验周期

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三.检验项目

第六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四.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置

第十八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且不需要使用单位回复意见的,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改造、修理等,即整改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2),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整改意见,并且重新提出复检要求。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五.检验报告及标志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D,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其填写的条件如下:

(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

检合格”;

(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含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将其检验意见书(格式2)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验或者首检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张贴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一)检验记录;

(二)检验报告;

(三)检验意见书;

(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意见书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不适用于叉车)

B1 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注B-1: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B3 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

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 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B6 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

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 吊具

(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2)吊钩按照规定设置防脱钩装置,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B6.3 钢丝绳

B6.3.1 钢丝绳配置

(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B6.3.2 钢丝绳固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4)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 绳卡数

起重机宣贯08P

注B-2: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B6.3.3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T 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B6.4 滑轮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B6.5 导绳器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 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是否有效;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B7.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

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 MΩ。

B7.3 起重机械接地

B7.3.1 电气设备接地

进行以下检查,必要时用仪表测量:

(1)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2)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B7.3.2 金属结构接地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采用TN或者TT接地系统,零线非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

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B7.4 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 B7.5 起重机械上总电源失压(失电)保护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检查当供电电源中断时,是否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是否能自行接通。

B7.6 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B7.7 过流(过载)保护

检查起重机械上的每个机构过流(过载)保护是否被短接或者拆除。 B7.8 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B7.9 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

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B7.10 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进行通电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达到失磁保护:

(1)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2)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B7.11 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2)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B7.12 照明安全电压

(1)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2)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B7.13 信号指示

查验配置情况并且进行操作试验,检查以下装置是否有效:

(1)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2)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B8 液压系统检查

(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3)检查油缸受力状况、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 制动器

B9.1.1 制动器设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

B9.1.2 制动器使用

检查制动器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3)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B9.2 超速保护装置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门座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B9.3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3)塔式、门座式起重机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便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B9.4 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B9.5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以下统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B9.6 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B9.7 力矩限制器

(1)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 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回转机构的起重机械在回转有可能自锁时,设置的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是否可靠有效。

B9.8 防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1)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夹轨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检查门座起重机防风装置及其与防风装置的连接部位是否符合规定;

(2)进行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3)检查其零件是否有缺损。

B9.9 防倾翻安全钩

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

B9.10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进行操作试验。

B9.11 应急断电开关

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不应当自动复位的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B9.12 扫轨板

检查并且测量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械一般不

大于10mm,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

B9.13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对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

B9.14 连锁保护装置

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

B9.15 风速仪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是否能够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B9.16 水平仪

对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6t的汽车和轮胎起重机,起重量大于50t的履带起重机,检查水平仪是否完好。

B9.17 防护罩、隔热装置

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铸造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

B9.18 防后翻装置和自动锁紧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检查动臂式起重机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2)检查钢丝绳变幅机构是否设置防臂架后倾装置;

(3)检查变幅机构卷筒是否设有可靠的自锁装置,并且工作正常。 B9.19 断绳(链)保护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检查断绳、松绳(链)及其绳(链)伸长不均的检测装置是否有效;

(2)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检查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B9.20 强迫换速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实际试验和测量:

(1)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0.8倍的额定值时,检查是否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2)检查当小车行程限位器开关动作后,是否能够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缓冲距离大于200mm。

B9.21 回转限制装置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查是否安装回转限制装置,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检查

是否安装安全力矩联轴器。

B9.22 防脱轨装置

对塔式起重机,检查使小车运行时的防脱轨装置是否有效。

B9.23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

手动进行试验,检查运行距离大于电缆长度时,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两圈电缆。

B9.24 起升速度转换连锁保护装置

对门座起重机,检查当起升速度在大起重量时限制为低速、起重量(起升速度)在大幅度时限制为较小值(低速)等情况时,起重机械是否能够自动或者手动转换,并且有必要的连锁保护装置,试验连锁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B9.25 铁路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下述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1)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在回送状态时,伸腿油缸和支撑油缸设置的机械锁定装置;

(2)上车顺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

(3)上车对中装置,上下车之间回送止摆装置;

(4)液压油滤清器堵塞报警装置;

(5)下车全方位对准仪;

(6)走行挂齿安全装置。

B9.26 高空作业车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下述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进行操作试验:

(1)平台提升安全装置能有效防止系统出现故障时平台的自由下降;

(2)置于操作者应急位置的应急停止装置,在误操作情况下,能够有效地切断所有动力系统;

(3)辅助下落装置在主动力失效等事故时,保证作业车实现下降、缩回及其回转功能;

(4)防止倾翻的警笛或者其他报警装置有效;

(5)高空作业车各种动作的终点的限位装置有效。

B9.27 集装箱吊具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集装箱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吊具的转锁、伸缩与起升机构是否有连锁功能,吊具前后倾、左右倾、左右旋转限位是否有效,吊具旋转跟随功能是否有效。

B9.28 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升降机设置的以下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并进行试验:

(1)防坠安全器;

(2)基础围栏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采用上、下两套操作室时,操作室之间应当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上下信号一致);

(4)限位装置;

(5)极限开关;

(6)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

(7)缓冲器;

(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

(9)停层防坠落装置或者停位防坠落装置;

(10)断绳保护装置;

(11)超载保护装置;

(12)通道口连锁保护;

(13)安全钳、限速器;

(14)货厢门连锁保护装置;

(15)层门连锁保护装置;

(16)检修门锁和电气开关,在进入升降机的门打开时,总电源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总电源应当断开,所有机构运行均应当停止;

(17)横梁倾斜报警;

(18)水平指示装置;

(19)防倾翻报警装置;

(20)上、下工作装置的互锁或者锁定装置;

(21)辅助应急装置;

(22)船厢顶紧装置和夹紧装置、制动装置;

(23)应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24)非载人升降机操纵机构。

(25)同步装置。

B9.29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进行实际操作试验,检查下列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1)长、宽、高限制装置,能够防止车辆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超限装置,当超过适停车辆尺寸时,机械不动作或者报警;

(2)阻车装置,在载车板上设置高度为25mm以上的阻车装置;

(3)警示装置,设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时必要的警示信号(声或者光);

(4)防止超限运行装置,当到位开关出现故障时,超程限位开关能够使设备停止运转;

(5)人车误入检出装置,对不设库门的停车设备能够按照要求设置,当人或者车进入时,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6)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当汽车没有停放到载车板上正确位置时,

停车设备不能运行;

(7)出入口门、围栏连锁安全检查装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出入口的门或者围栏等不能开启,当门或者围栏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

(8)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设置对车位状况(有无汽车)进行检测的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重叠措施;

(9)防载车板坠落装置,载车板运行到停车位后,为防止载车板因故突然落下的防止坠落装置有效,对于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断链或者断绳时的防搬运器坠落装置有效;

(10)防夹装置,能够防止汽车出入设备时自动门将汽车意外夹坏,自动门上防夹装置有效;

(11)缓冲器,升降机架顶部、底部设置的缓冲器有效承受其冲击;

(12)运转限制装置,保证在人员未出设备,设备不得启动,可进入设备的门关闭后,设备方可运转;

(13)断(松)绳保护、断(松)链保护,设置的断绳(链)、松绳(链)及其绳(链)伸长不均检测装置有效;

(14)应急停止开关,非自动复位的应急停止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切断动力及其控制电源,但是并不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报警

电路的电源;

(15)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在封闭式搬运器内设置;

(16)通讯装置(人车共乘式),在搬运器内设置与外部联络的通讯装置;

(17)应急救护装置(人车共乘式),在停电或者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有应急救援的措施,应急出入口的设置符合JB/T 10546-2006《汽车专用升降机》;

(18)安全钳和限速器,强制驱动式和曳引驱动式升降机(液压直顶式升降机除外)设置安全钳和限速器(人车共乘式),速度大于0.63m/s的升降机设置的安全钳是渐进式安全钳,当升降机坠落或下降速度大于限速器动作速度时安全钳能够动作,并且切断驱动系统的电源,限速器和安全钳有型式试验证明。

B9.3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除检查、试验B9.28的相关项目、内容外,还应当进行以下检验、试验:

(1)检查制导行程,当搬运器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的长度是否能够提供不小于0.3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搬运器导轨的长度是否能够提供不小于0.3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2)检查底坑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座,是否有非自动复位的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座,是否有保证检修人员安全进入的设施;

(3)检查超载限制器是否有效;

(4)检查对人车共乘式汽车升降机设置的停电时使升降机慢速移动到安全

位置的装置是否有效。

B10 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 起重机械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进行全部性能试验。

B10.1 空载试验

按照起升(升降)、回转、变幅、小车(横向移动)、大车(纵向移动)顺序对各类起重机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并且进行如下检查:

(1)检查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制动是否可靠;

(2)检查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3)检查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运行是否有啃轨现象;

(4)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是否可靠有效。

B10.2 额定载荷试验

在额定载荷下,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各运行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检查桥式、门式起重机小车在额定载荷下的运行是否正常;

(2) 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是否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是否无构件损坏等

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3)对没有调速控制系统或用低速起升也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较低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对采用简单的调速控制系统就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对需采用较完善的调速控制系统才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

注B-3:调速控制系统和就位精度根据该产品设计文件确定,若设计文件对该要求不明确的,对A1~A3级,挠度不大于S/700;对A4~A6级,挠度不大于S/800;对A7、A8级,挠度不大于S/1000;悬臂端不大于L1/350或者L2/350。

其中:

S-跨度,m;

L1、L2-悬臂端长,m(以下均同)。

B10.3 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

进行船厢无船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检查以下试验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2)各设备运行动作的准确性;

(3)验证船只过坝过程中升船机整体运作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4)按照规定进行的额定载荷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B10.4 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按照额定载荷试验工况在相应幅度下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试验载荷在空中停稳后发动机熄火15min进行检查,对于新出厂或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油缸回缩量(小数点保留一位)不得超过2.0mm,重物下降量不得超过15mm;在用起重机油缸回缩量不得超过6mm。

注B-4 各类起重机检验适用项目如下(有些具体项目还要根据设备的品种进行选择):

(1)桥式起重机,B1~B7.7、B7.9~B9.6、B9.8~B9.15、B9.17、B9.27、B10.1、B10.2;

(2)门式起重机,同桥式起重机;

(3)塔式起重机,B1~B8、B9.1、B9.3、B9.5~B9.8、B9.10~B9.12、B9.14、B9.15、B9.17~B9.22、B10.1、B10.2;

(4)流动式起重机,B1~B4、B6、B7.1~B7.8、B7.10、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18、B9.27、B10.1、B10.2、B10.4;

(5)铁路起重机,B1~B6、B7.1~B7.8、B7.10、B7.12、B7.13、B8、B9.1、B9.3、B9.6、B9.7、B9.11、B9.16~B9.18、B9.25、B9.27、B10.1、B10.2、B10.4;

(6)门座起重机,B1~B6、B7.1~B7.10、B7.12、B8、B9.1~B9.8、B9.10、

B9.12、B9.14、B9.15、B9.17、B9.18、B9.24、B9.27、B10.1、B10.2、B10.4;

(7)升降机,B1~B5、B6.1、B6.3、B6.4、B7.1~B7.5、B7.7~B7.9、B7.12、B8、B9.1、B9.28、B10,其中施工升降机的B9.28为(1)、(2)、(3)、(4)、(5)、

(6)、(7)、(8)、(9)、(10)、(23),曲线施工升降机的B9.28为(1)、(4)、(5)、

(6)、(7)、(11)、(12),锅炉炉膛检修平台的B9.28为(4)、(10)、(11),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的B9.28为(11)、(17)、(20),电站提滑模装置的B9.28为(3)、(4)、(5)、(10),升船机中的B9.28为(22),简易升降机的B9.28为

(4)、(5)、(7)、(8)、(9)、(10)、(11)、(13)、(14)、(15)、(16)、(24),升降作业平台的B9.28为(4)、(9)、(18)、(19)、(20)、(21)、(24)、(25),其中高空作业车为B1~B4、B6、B7.1~B7.8、B7.10、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18、B9.26、B9.27、B10.1、B10.2、B10.4;

(8)缆索起重机,B1~B8、B9.1~B9.3、B9.5、B9.6、B9.8、B9.10~B9.13、B9.15、B9.17、B10.1、B10.2;

(9)桅杆起重机,B1~B8、B9.1~B9.3、B9.5~B9.8、B9.10~B9.12、B9.14、B9.15、B9.18、B10.1、B10.2;

(10)旋臂式起重机,B1、B2、B4~B6、B7.1~B7.4、B7.11~B7.13、B9.1、B9.3、B9.5、B9.6、B9.10、B9.11、B9.17、B10.1、B10.2;

(11)轻小型起重设备,B1、B2、B4~B6、B7.1~B7.4、B7.11~B7.13、B9.1、

B9.3、B9.6、B9.10、B9.11、B9.17、B10.1、B10.2,其中电动葫芦中为B1、B6、B7.1、B7.2、B7.3、B7.4、B7.13、B9.1、B9.3、B9.6、B9.10、B9.11、B10.1、B10.2;

(12)机械式停车设备,B1、B2、B4~B6、B7.1~B7.9、B7.11~B7.13、B8、B9.17、B9.29、B9.30、B10.1、B10.2,其中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限长)、(2)、(3)、(4)、(5)、(6)、(9)、(13)、(1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限长)、(2)、(3)、(4)、(12)、(13)、(14),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限长)、(2)、(3)、(4)、(7)、(9)、

(10)、(11)、(12)、(1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限长)、

(2)、(3)、(4)、(7)、(9)、(10)、(11)、(14)项,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3)、(4)、(6)、(7)、(8)、(9)、(10)、(11)、(12)、(14),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2)、(3)、(4)、(7)、(9)、(10)、

(11)、(12)、(14),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2)、(3)、

(4)、(6)、(7)、(8)、(9)、(10)、(11)、(12)、(13)、(14),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B9.29为(1)(限长)、(2)、(3)、(4)、(9)、(13)、(14),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的B9.29为(1)(限长)、(3)、(4)、(6)、(7)、 (10)、

(11)、(14)、(15)、(16)、(17)、(18),B9.30 。

B11 首检附加检验项目

首检项目除应当按照上述定期检验项目检验外,还应当增加以下项目: B11.1 产品技术文件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齐全,并且存档保管;

(2)产品制造单位的有效资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B11.2 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外观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安全现状是否符合GB 6067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B11.3 性能试验

(1)静载荷试验,按照相应要求进行静载荷试验,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是否无明显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主要机构连接处是否未出现松动或者损坏,是否无影响性能和安全的其他损坏;

(2)动载荷试验,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动载荷试验,检查各机构是否动作灵活、制动性能可靠,结构和机构无损坏,连接无松动。

附件C

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C1 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周期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并且能够存档保管;

(2)叉车使用登记、牌照、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要求;

(3)首检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等文件,齐全并且存档保管。

检验机构需留存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进口的叉车需留存相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C2 作业环境和整车外观检查

检查叉车的作业环境和叉车整车外观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叉车发动机、底盘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2)有驾驶室的叉车,有挡风玻璃、后视镜、雨刷器,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齐全有效;

(3)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叉车,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防爆叉车等级符合工作环境防爆分区标准要求,液化气燃料叉车的液化气瓶是专用的车用液化气瓶,并有有效的液化气瓶检验合格报告。

注C-1: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C3 动力系统检查

操作试验并且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发动机的安装是否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有无松动、脱落、损坏;

(2)操作试验发动机,检查动力性能是否良好,运转是否平稳、是否没有

异响,能够正常启动、熄火;

(3)操作试验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检查性能是否良好,工作是否正常,安装是否牢固,是否无泄漏(水、电、气、油)现象。

C4 传动系统检查

操作试验并且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2)变速器无异响,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

(3)传动系统其它的零部件运转平稳、无松旷,行驶中无抖动、无异响;

(4)液力传动叉车只有处于空档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5)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C5 行驶系统检查

(1)测量并且检查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转向轮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不得小于1.6mm),轮胎胎面和胎壁是否有长度超过25mm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层布的破裂和割伤;

(2)检查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是否相同,转向轮是否使用翻新的轮胎;

(3)检查车架和前后桥是否有明显变形、裂纹,以及相关零部件,如螺栓

和铆钉是否缺少或者松动,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是否有明显变形、各接头和衬套是否松旷、移动;

(4)检查轮辋是否完整无损,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是否齐全。

C6 转向系统检查

(1)检查转向是否轻便灵活,自由转动量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助力器工作性能是否良好可靠,行驶中是否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其跑偏现象;

(2)检查转向机构是否缺油、漏油,各连接部位是否有松旷现象,横、直拉杆间隙是否符合要求,横、直拉杆是否用焊接方法修复。

C7 制动系统检查

(1)检查叉车是否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其功能是否有效,驻车制动器是否是机械式,锁止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叉车在平直道路上以最高档位,油门保持稳定,车辆匀速时,用力踩下制动踏板,使用制动性能测试仪或者按照拖痕法用尺测量,检查是否均在第一脚能够达到最大制动效能,并且在规定的范围内(见表C-1);

(3)叉车在平直道路上以最高档位,油门保持稳定,车辆匀速时,点动制动踏板,试验是否有跑偏现象;

(4)操作试验并且检查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5)操作试验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操作试验手操纵驻车制动器时的操作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必要时用踏板(手)刹力计;

(6)检查及其操作试验制动系统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零部件是否脱落或者失灵;

(7)操作试验并且检查蓄电池叉车的制动连锁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表C-1 制动范围

起重机宣贯08P

注C:(1)气压制动系统,气压表指示气压小于或者等于590kPa;

(2)额定起重量小于10t的内燃平衡式叉车空载制动距离等于或者小于

6m,,额定起重量10t~42t的内燃平衡式叉车空载制动距离等于或者小于7m,侧面式叉车空载制动距离等于或者小于8m。

C8 电气与灯光系统检查

(1)检查蓄电池叉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是否有30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检查其间隙是否至少有10mm,绝缘层是否牢固,是否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发生绝缘层脱落或者移动;

(2)检查电机控制电路是否有完好的电流保护装置;

(3)检查叉车是否安装电源总开关,是否灵敏有效;

(4)检查叉车是否设置转向灯、制动灯;

(5)检查叉车的灯具,其灯泡是否有保护装置,安装是否牢靠,是否正常作用,开关是否开启、关闭自如;

(6)检查叉车是否安装喇叭,是否灵敏有效,音量是否超过105dB(A )(使用声级计测量);

(7)检查电动机运转是否平稳无异响、工作温升是否正常、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C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1)检查叉车门架是否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2)检查蓄电池叉车总电源应急断电装置是否有效;

(3)检查叉车是否有护顶架,是否有影响安全的明显缺陷;

(4)操作试验步行式车辆安全换向器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车轮是否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C10 工作装置检查

(1)操作试验并且测量,检查货叉架自然下滑量是否在10min内,并且不大于100mm,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检查货叉两叉尖高度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检查货叉或者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是否可靠,是否能够防止货叉或者属具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属具横向移动;

(4)检查货叉是否有较大程度磨损,明显裂纹,如发现货叉表面有较大程度磨损或者明显裂纹,应当停止使用;

(5)检查链条、销轴、锁止机件是否齐全、无裂纹,灵敏可靠。 C11 液压系统检查

(1)检查液压系统是否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是否无裂纹和漏油现象;

(2)检查液压管路是否畅通、固定牢靠,密封是否良好,与其他机件不磨不碰;

(3)检查安全阀、分配阀等功能元件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是否有爬行、停滞和明显的冲动现象;

(5)检查油泵、油马达是否运转正常,连接是否松动;

(6)检查操纵手柄(杆)是否变形,轻便灵活、工作可靠。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

起重机宣贯08P

起重机宣贯08P

起重机宣贯08P

起重机宣贯08P

起重机宣贯08P

起重机宣贯08P

起重机宣贯08P

更多相关推荐:
宜州市幼儿园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宜州市幼儿园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总结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我园宜州市教育局文件宜教发【20xx】54号文《宜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州市教育系统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总结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容城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按照市局11月x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以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发的宣传: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贯总结

组织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贯活动总结为切实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XXXXX〈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积极筹划、周密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小结为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公司根据安监局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宣贯实施方案,从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进行…

宣贯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落实部消防局组织召开的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宣贯工作会议精神。会后,绵阳支队各基层大队立即召开了贯彻落实部署会,对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做了部署,并采取以多项措施全力抓好《规范》的宣贯工作。一是认真传达会…

关于开展公司新版管理标准宣贯活动的总结

关于开展公司新版管理标准宣传贯彻活动的总结按照同车公司新版管理标准已完成全面修订并通过公司OA系统“管理标准”栏目正式发布实施。为有效落实公司20xx版管理标准,按标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以切实提高公司整体管…

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总结

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总结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积极准备密切组织为确保辐射工作安全开展工作如下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成立宣贯领导小组以推进核安全为主线强化全员核安全意识提高全体员工核安全意...

嘉兴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贯工作总结

嘉兴市公路管理处学习宣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总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宣传总结

晋州市妇幼保健院宣传服务活动总结按照卫计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卫生计生集中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院领导高度重视召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岗前培训在门诊大厅发放宣传单保健知识等活动资料提供了免费咨询一般检查服务会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总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总结为切实做好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县安委办安监局积极筹划精心准备周密组织条例宣贯...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宣贯活动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宣贯活动总结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本着重实际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宣贯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的要求和重点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知法懂法用法加强全体路政人员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

滨州李庄110kV变电站工程宣贯实施工作总结

滨州李庄110kV输变电工程安全生产法宣贯实施工作总结滨州李庄110kV输变电工程监理项目部20xx年12月一活动总体成效通过此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的宣贯学习项目部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整体的新的认识一致认为新...

宣贯总结(3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