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时间:2024.5.9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职能,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管理

监测过程要严格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控措施,严格执行环境技术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数据的审核

1、监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所在科室的室主任、质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逐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监测数据按时上报综合室,由综合室统一出监测报告和有关监测数据统计报表等,并经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加盖业务公章(监测报告还需加盖资质章、齐缝章等),例行监测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份数上报,存档一份。监测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外发,一份存档。

3、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要定期归档,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必须将上月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归档到档案室。

4、归档内容包括原始采样记录、分析过程记录以及质控步骤及内容。

三、监测数据的管理

1、各科室之间的数据交接一定要互相做好登记,交方

提出交接数据明细,收方签字认可。

2、业务章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做好盖章登记。

3、综合室监测报告管理人员要加强监测报告的管理,不得擅自外发报告和复印。外发监测报告凭我站财务下达的收费通知单外发报告,没有外发的报告要妥善保存,到年底对没有发出的报告按要求整理归档。

4、各科室电脑储存的监测数据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5、档案管理人员对每季度归档的监测资料和监测报告进行管理,按监测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建档工作,对不及时归档或归档材料缺少的现象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书面反馈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6、建立监测数据保密制度,要执行《监测数据资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数据存档、借阅等工作,使用数据施行备案和审批制度,经站长审批后方可外借。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信息数据管理制度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34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厅各类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厅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信息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预防、打击利用或针对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高我厅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整体安全水平,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各常规工作中所建立和存储在电子设备和计算机内的业务、财务、人事等电子数据。

第四条 劳动保障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制度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数据安全管理领导问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数据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建设和存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等级标准,使用的安全产品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其等级应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确定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厅长是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数据安全管理小组”)。 第七条 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确定本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等级,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评审本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策略、安全标准、系统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数据安全管理小组依据本规定,定期对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于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隐患的单位,协助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由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要设立专(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人员。数据安全管理人职责是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执行各项数据安全管理操作任务,保障本部门各项业务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 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安全教育培训,设立有关计算机安全课程,学习计算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登记备案制度。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线使用前,要向数据安全管理小组申请安全检查验收与系统备案登记,确定系统安全等级,指定数据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定期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制度。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及省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我厅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安全措施整改意见。所有评估检查信息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或更新补丁;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装有防毒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验;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有防止非法入侵措施。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全面、规范、严格的用户管理策略或办法。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双人互备做为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服务器加设口令,严禁采用系统默认超级管理员用户命或口令;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实行集中管理,对用户按职能分组管理,设定用户访问权限,严禁跨岗位越权操作;严防非法用户或非授权用户对非授权服务、数据及文件的访问、使用和修改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身份、主机身份、事件类型等应进行安全审计,并留存审计日志,审计日志应进行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硬件设备、软件、数据等要有完整可靠的备份机制和手段,并具有在要求时间内恢复系统功能以及重要数据的能力。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设备要有应急处理预案,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要对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并每年定期举行数据安全应急演习。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数据库主机必须建立在正规机房,机房要在场地面积、用电环境、使用环境、消防防雷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主机或存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尽量现场维修,系统管理员要在现场监督;确需要送出维修时,注意去掉存储部件或删除数据。

第十八条 严格计算机信息系统客户机接入管理。只有经过系统管理员批准并经过安全登记备案的计算机才能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未经批准接入外来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系统或其他配件。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户机要满足以下要求:1、装有杀毒防毒软件;

2、与互联网或外网物理隔离;3、只装指定的业务软件;4、未经允许,不得接入移动存储设备;5、除有特殊用途外,应锁定所有业务经办计算机的USB接口,拆除或禁用软驱、光驱。

第十九条 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升级、调试和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未经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户机上安装新软件。第四章互联网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涉密计算机不上互联网,非涉密计算机不处理涉密信息”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也不得与业务内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笔记本电脑不允许启用无线网卡,以避免泄密。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或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进行加密处理。对重要或涉密数据的存储介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保密信息不得遗失、泄露。未经同意,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刻录机等相关设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对废弃的涉密数据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清零覆盖处理。 各业务经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均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做与业务处理无关的工作。除有特殊用途外,应锁定所有业务经办计算机的USB接口,拆除或禁用软驱、光驱。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需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按正常程序申请,操作人员接受网络安全管理培训后,由厅信息中心分配相应的上网权限。 杜绝以各种形式违规外联互联网,包括利用办公电话拔号上网、无线上网等,维护厅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在办公范围内不允许启用笔记本电脑自带的无线网卡。以避免泄密以及对网络系统造成电磁干扰。

第二十七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具备必要的防黑客攻击、防病毒以及过滤有害信息等安全技术措施。对计算机、服务器账户均设置密码,各种账户和密码严格保密。根据信息的安全规定和权限,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使用权限。通过网络传送的程序或信息,必须经过安全检测,方可使用。各类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病毒防范意识,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及时升级防病毒系统,定期进行病毒的查杀,发现病毒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和登记制度,坚持“先审后贴”“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发布部门的保密审查批准,并由专职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同时做好审核登记记录。未经允可,任何人员不得将数据信息以任何形式发布到互联网上或对外提供,防止数据泄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计算机应具备有害信息和垃圾邮件过滤功能,相应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WWW、FTP、IDC、邮件、交互式栏目、SP等服务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务外网信息的监视、保存和备份制度,要有专人对网站、交互式栏目发布的信息进行监视,发现有害信息备份后立即删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章数据维护及备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制度。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要实行系统管理员双人互备。系统管理员承担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本着“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系统管理应用单位制定数据安全管理方案,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并将数据安全管理方案、数据备份策略、管理流程和人员组织情况向厅数据安全管理小组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数据备份策略,及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严格数据库管理员口令管理,要定期更换数据库管理员口令。在系统升级或数据有较大变动情况时必须备份并长期异地保存;系统数据每天应作数据库的增量备份,每周应作数据库的完全备份;各类统计报表、各类外部电子信息数据应每月备份;重要数据读入系统后应及时备份。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备份采用在线存储与脱机介质两种形式进行双备份。一方面要将数据备份到非本机的存储设备上;另一方面备份到脱机介质上,脱机备份要实行本地与异地双存储。数据备份后要认真填写数据管理日志。

第三十七条 重要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备份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做到集中和异地双备份保存。对长期保存的数据光盘等备份介质,应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以防止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损失。

第三十八条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盗等安全设施。废弃的数据信息存储介质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粉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系统出现故障和遭到破坏时,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完成数据恢复工作,系统管理员必须保证备份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恢复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妥善处理。数据恢复后要认真填写数据管理日志。

第四十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未经批准,系统管理员不得直接对后台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改操作,确需后台操作的,必须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事第四十一条

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后进行,同时,详细记录操作过程及数据更改情况存档备查。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涉密人员应有相当强的保密意识,自觉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的有意或无意泄漏。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按规定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数据,设有口令密钥的要及时进行更换。涉及重要业务的人员调离时,应确认对业务不会造成危害后方可调离。

第四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软件的操作规范,离开操作岗位时,必须退出应用软件操作界面或锁定计算机,以防他人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计算机管理的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对自己的帐号负责。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如出现他人借用或盗用本人帐号引起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计算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专职部门。 发现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案。第七章档案管理 计算机介质与技术资料等应设专柜存放。对新购和上级单位下发的软件、资料等要分别记入“介质登记册”和“技术资料登记册”。纳入管理的资料包括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备份数据、技术资料等。其中技术资料包括各个主机配置情况、系统参数、网络设备配置参数、网络物理连接图、逻辑连接图、系统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应急操作手册等和其它认为有必要纳入管理的各类技术资料;密码包括主机密码、数据库管理员密码、路由器密码、应用软件超级用户密码以及计算机介质等。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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