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19xx年2月2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境监测网络的运行机制,加强监测数据资 料管理,确保监测数据信息的高效传递,及时的提出各种环境监测报告,为环境管理提供有 效服务。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规定本制度。
制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增强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科学性,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管理 ,实现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确保为管理服务的及时性, 加强监测网络间的联系,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益。
第二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 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由国家级(一级)网、省级(二级)网、地 (州、市)级(三级)网组成。一级网成员单位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 境监测中心站、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二级网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各省厅(局)环境监测站组成;三级网由地(州 、市)环境监测站、各县(旗、区)环境监测站、各市有关局、大中型企业环境监测站组成。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分别是各 级监测网的技术牵头单位。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和监测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其列为优秀监测站的评比条件之一 ,定期公布本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表彰。
二、环境监测简报制度
第四条 县级(含县)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环境监测 简报。
第五条 环境监测简报内容为:报告各类监测工作情况。环境 质量主要问题、环境污染事故监测情况。报告格式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六条 环境监测简报的报送范围是:各级环境监测简报主送 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凡承担有国控测点任务的监测站需同时抄 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七条 属二级、三级监测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部 门监测简报》,内容、格式由部门自行规定,报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
第八条 环境监测简报应及时反映当地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情 况,原则为一月一报。
三、环境监测季报制度
第九条 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环境监测站 先期执
行环境监测季报制度,负责编制本地区环境监测季报,逐步过渡到地、州、市(含地 、州、市)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普遍编制环境监测季报。
第十条 环境监测季报内容为:当季环境监测工作概况(含监 测 布点、采样、监测频次、实验室工作概况、数据概况等);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及结论;城市 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监测的进展情况;主要环境质量问题及污染事故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季报中的数据处理方法、评价方法等技术问题按《 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编写周期为每季一编,每季第一个 月底前报出上季度环境监测季报、季报格式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报送范围是: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需同时抄报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四条 属二级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的季报,内容、格 式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上一季度环境监测季报,主送同级环境保护管 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为提高季报的质量,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 、评优活动。
四、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综合成果,是环 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以监测站为主要力量, 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写,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 环境质量报告书和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即1年一小编,5年一大编。每年3月底前报出上 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6月底以前报出详本。每逢报告书大编年只要3月底前编制上年度 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不编详本。5年一编的报告书,不编简本,8月底以前报出详本。
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内容参照《环境质量报告 书编写大纲》,《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方法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技术成果,应参与 科研成果、工作成果评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各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须按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 站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按统一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以计算机软盘形式 ,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国控测点上年度的监测数据汇总后,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一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工作暂定地(州、市) 级以上
单位进行,县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县(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自定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19xx年。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质量,推动编报工 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评比活动。
五、环境监测年鉴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年鉴》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基础技术 资料汇编。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主编一年一度的环境监测 年鉴,所需数据、资料由同级网络成员单位提供,县级环境监测年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 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年鉴》的基本内容为:监测工作基本 情况(含站网人员、装备等自然情况统计数据、测点统计数据、重大监测工作、监测科研活 动统计数据、污染事故监测统计数据)等;监测结果(各环境要素监测的原始数据及污染源原 始数据)。编制原则:对所有监测数据只分类、筛选、整理,不做评价;编入数据的类别、 深度应具有年际可比性;以监测系统本身的监测数据为主,社会调查为辅。
第二十五条 《环境监测年鉴》编写技术规定由中国环境监测 总站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年鉴》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毕,根 据需要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国控测点监测
任务的监测站需同 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数据、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 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 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系统的监测数据资料属秘密级,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环境监测系统秘密性数据、资料指:市控、省控、 国控测点各环境要素监测的系统原始数据;各级环境监测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市控、省 控、国控污染源的系统监测数据及统计数据。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部提供,均要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
1各级监测站向外部提供监测数据、资料需先填写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由上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报告单格式),填写数据(资料)量、用途、去向。
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向外提供的必要性,签署审批意见。
3数据(资料)分有偿及无偿提供两种,不违反现行国家保密制度的条件下,有偿提供的需 先办理财务手续后再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的数据中 心,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报送的数据、资料、未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许可无 权将这些数据、资料转让和向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在监测工作的各个 环节上都要有质量控制措施。一切出站数据均应以课题(专业)组长、室主任、总工程师(或 业务站长)三级审核,并要按规定进行质控数据审核,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审核情 况。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它部门所属的各级环境 监测站,应按逐级呈报方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呈报监测数据资 料。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有责任向下一级监测站提供汇总后的有关监测数据资料。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形式另有要求的,按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国制度环境概述
第一章 中国制度环境概述
一、 中国制度环境的理论基础
1. 制度环境理论产生与发展
(1)早期制度理论的代表人物塞尔兹尼克(Selznick(1949))对田纳西州水利大坝工程和管理机构进行了研究后提出,组织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是一个制度化的组织。这些观点就是早期制度理论的基本思想,成为现代制度理论产生的重要学术背景。
(2)迈耶和罗文(Meyer & Rowan)在此基础上,19xx年发表的《教育中的新制度主义》是篇开创性的文章,现代制度理论的很多研究均建立在其研究基础之上。
迈耶(Meyer)提出,首先必须从组织环境的角度去研究、认识各种各样的组织行为,去解释各种组织现象,这是他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另外,对环境的关注,不能只考虑技术环境,还必须考虑制度环境,也就是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社会规范、观念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迈耶(Meyer)强调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对组织的要求是不同的,而且往往是相互矛盾的。
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照最优化原则组织生产。
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和个人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被“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和做法对组织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
制度环境对组织产生影响,导致组织之间出现趋同性,就是因为 1 / 13
处于同一制度环境下的各个组织为了与制度环境一致,都采用了类似的结构和做法。在制度环境的影响下,组织之间会产生相互模仿学习,这些模仿行为减轻了组织的动荡,由于组织扎根在制度环境里,得到合法性,不容易受到环境的冲击。但是由于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对组织的影响不同,甚至往往还存在矛盾,也就是取得合法性的资源经常和取得效率的资源之间是冲突的,因此,一个组织采纳了很多规章制度但并不实施,这可能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是为了应付制度环境的,和它内部的运作没有任何关系。
(3)现代制度理论的学者们(迈耶和罗文(Meyer & Rowan) ,1977; 迪马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 1983; 朱克(Zucker),1987; 斯科特(Scott), 2001)认为传统的经济学与组织理论都未能正视组织制度环境的内涵,制度规范被视为理所当然而接受,并未加以检视,但现代制度理论的学者们一致重视组织的制度环境对组织运作的影响。
迪马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 19xx年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是紧密关联的,组织的生存要配合与顺从制度环境,在组织制度化的过程之中将使组织趋向于制度环境所容许的组织型态,并且透过强制、规范、模仿等制度化机制,促使组织结构趋向同形,藉以取得合法性,组织的同形化是组织在制度环境的影响下变迁的结果。
(4)现代制度理论认为,组织外部环境中的制度化规则和标准通过它们所施加的影响为组织提供制度环境。斯科特(Scott)将这种制度环境的影响划分为:
强制性制度来源于政治压力和合法性问题,它们以法律授权的强 2 / 13
迫或威胁引导着组织活动和组织观念。
规范性制度与道德规范和专业化相联系,这些制度引导组织活动和信仰的能力大部分来源于社会责任和专业化。
文化认知方面的制度指的是共享的重要价值观、信仰和认知框架的集合体,它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模式化的思想、感受和反应,从而引导其制定决策和进行其他行为,它决定了人们共同的价值观、信仰以及行为取向。
(5)现代制度理论的外部制度战略就是组织所采取的影响外部制度环境的战略,一方面,组织及其结构也对制度有着反作用的影响。企业组织通过其制度战略影响和改变制度环境中的规则和标准,进而影响整个制度环境的发展,另一方面,组织的行为会改变行业中的竞争状态,进而影响行业的组织结构。改变后的组织结构会对制度环境提出新的要求,进而影响制度环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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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环境理论研究现状
制度理论认为,组织面临两种不同的环境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两种环境对组织的生存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度环境的概念虽然是近几十年才提出,却在过去二十多年里一直受到管理界的重视。制度理论、企业理论以及组织生态理论等不同方面的研究者关注于环境与组织间相互影响的作用方式,而从制度理论的角度去研究组织与环境的相互影响方式,就是制度环境所要研究的问题。
(1)从理论研究的发展来看,早期对制度环境的相关研究主要着眼于对法律、规章、政策等狭义制度的研究。世纪年代中期以来,现代制度理论将制度的定义范围广义化,除了强调法律法规等狭义制度要素以外,还将规范性要素以及文化认知要素纳入分析框架,而不是简单地将它们视为是外生因素而不予考虑。同时,现代制度理论的研究注重与组织结合,在对组织现象的研究中逐步形成现代制度理论的基本框架,并确立了在组织理论研究中的地位。从此,对组织的制度环境研究有了飞跃性的发展。
(2)从研究的具体内容上来看,制度理论对组织制度环境的研究多着眼于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研究集中在制度变迁的动态分析、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制度变迁方式等方面,而着眼于组织与制度环境相互作用对组织的发展产生的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从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也对制度进行了诸多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展开。他们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对改革过程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的问题主要集中 4 / 13
在计划体制的起源、改革过程的性质、特征和绩效,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作用等。这些研究主要从国家宏观角度进行了分析,针对行业等某一组织领域进行的研究还比较少。
二、 中国制度环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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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渐进式的中国经济改革中,资源禀赋、地理位置及国家政策的差异导致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制度环境差异明显。在此,主要对我国当前制度环境的现状进行分析。
1. 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资源禀赋不一,经济发展基础存在差异,并且我国改革开放采取的是首先通过试点,然后再普遍推行,由点到面展开的策略,这就造成各地区享受的国家开放政策不一样。由于资源禀赋、国家政策的差异,我国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还处于欠发达国家水平。
2.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理顺
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支持市场发展的制度很欠缺,政府常常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实施很强的控制(McMillan, 1997)。而且经济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彻底改变政府支配经济资源的方式和手段,虽然计划手段基本被取消了,但政府对重要的经济资源 6 / 13
(如资金、土地和产业政策)的支配力和影响力仍然巨大10。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也随之进行改革。从八十年代初开始,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性分权和财政包干制等制度的推行将对地方经济关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的行政审批权、经济管理权和财政收入分配权等方面权力向地方政府全面下放,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成立等向沿海地区倾斜性的政策进一步削弱了中央控制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影响具体地,在财政体制上,从 1980 年到 1984 年我国开始在地方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这是对以前长期实行的“统收统支”的“大锅饭”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从 1985 年到 1987 年进一步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8 年以后,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方式的“财政包干”体制,1993 年实行分税制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 GDP 的比重持续下降。另外,在经济管理权限方面,中央政府逐步下放投资审批权、人事管理权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试点城市和省份的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下放了税收管理权。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的能力很强。
另一方面,伴随着中央对地方政府下放财政自主权、经济管理权等权力,地方政府也承担了诸如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责任,而且改革以来推行了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政治锦标赛,即地方政府官员的提升与当地经济增长状况紧密挂钩(Blanchard 和 Shleifer, 2001;周黎安,2004,2007;Li和 Zhou, 2005;周黎安等, 7 / 13
2005),这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可以从当地经济发展中获得好处。在这些激励机制作用下,地方政府有着较为明确的行为目标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诉求,我国地方政府成为地方经济活动的重要行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一般认为财政支出占 GDP 的比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影响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 GDP 的比重相对稳定,基本保持在 13-15%,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经济的作用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是相对稳定的。而中央财政支出占 GDP 的比重在逐渐下降。随着市场化进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地方政府并没有从地方经济中大幅度的退出。
3.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需要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为我国的民经济发展和制度环境改善都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国有经济部门,已经在越来越多的行业中占了主要位置。非公有制经济几乎完全是市场导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力的推动了市场化进程和市场制度环境的完善。
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重要的力量,到 2007 年,非公有制经济产值占 GDP 的比重达到 65%。2007 年我国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利润从 20xx年的 490 亿元增加 2007 年的 4000 亿元,五年增长了 7 倍,年均增长 52%。20xx年私营企业税收总额 4775 亿元,增长高于全国 5.1 个百分点。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增加就业的主要的渠道,2007 年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数占全国非农就业的 80%的左右。民营企业是我国自主创新的主力军。近几年来我 8 / 13
国自主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 65%和新产品的 80%来自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 85%以上是民营企业。在 53 个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里,民营企业占 7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 年全国私营企业为 3476 亿元,高于全国增长的 45.8%,占全国进出口比重的 15.8%,其中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的 27.6%。
然而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所有制方面的落后观念仍然存在。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姓“资”姓“社”问题的困扰在人们头脑中的影响还很深,社会上还存在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歧视”。
二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尚不能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很多还停留在宏观层面,一些政府决策层和执行部门仍然存在着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为。三是市场准入仍然存在对非公有资本歧视性政策和“玻璃门”现象。尽管在国家政策层面已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扫清了障碍,但市场准入问题仍然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外部环境问题。由于一些地方或部门的规章滞后以及在位利益主体的影响,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在着许多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的“玻璃门”现象。四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资金短缺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民营企业的一个难题。国家资金支持偏重公有制企业,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信贷歧视,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 9 / 13
而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门槛过高,同时在审批方面也存在着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五是私有产权的保护制度和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目前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立法方面的不平等、不完善依然存在,虽然宪法已就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做出法律规定,但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或修改。在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上还是按所有制类型进行立法,不同所有制主体享受不同的权利,而且保护公、私财产的法律力度不一致。
4. 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市场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共同发展的商品市场体系。市场总量和产品的商品化率明显提高,国内市场规模和市场需求持续扩大。
2007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人民币 8.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7%,高于 20xx年的 13.7%以及 2002 年以来 13.1%的年均增幅。我国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基本形成,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快。商品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缩小,种类也明显下降。
市场调节价格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达到96%和 93.9%。政府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也不断深化,特别是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国内市场与 10 / 13
国际市场联系日益密切,2007 年我国平均关税已经下降到 9.8%,进口非关税措施全部取消,在世贸组织分类的 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按照承诺已经开放了 100 多个,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我国陆续清理修订了 3000 多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使中国的贸易规则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相一致,提高了国内市场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的程度,改善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环境,建立了开放型经济的体制框架。 目前我国产品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全国统一市场仍未真正形成,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问题突出。地区、部门间的市场分割和封锁始终是困扰我国产品市场环境健康发育的突出问题,阻碍了商品在全国范围的流通。同时产品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尚待建立,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成本高。
5. 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
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框架,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分业监管,主要的金融法律体系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和《保险法》,初步形成了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国有银行商业化的改革进程加快,实施了股份制改革,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从 2004 年 1 月开始,中央汇金公司先后注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并在 A 股市场和 H 股市场成功上市。通过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改善了国有银行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了强化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银行业风险集中度明显下降,风险状况得到很大改善,提高了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市场竞 11 / 13
争力有了很大提高。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迅速发展。特别是自 2006 年 5 月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资本市场的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得到恢复,中国一大批公司成功上市,股票市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如图 4-5)。截至2007 年底,我国共有 1550 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 32.7 万亿元,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新兴市场第一;200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4595.79 亿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 1903 亿元,成为全球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力市场,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也由传统的行政计划配置逐渐转变为市场调节配置,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和自由流动机制发挥了更大作用,并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多年改革,劳动力流动与竞争机制、就业双向选择机制、社会保险机制、失业救济机制等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也开始逐步完善,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都已经初步确立。
但我国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市场的二元结构和行政性垄断等问题亟待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公平市场环境并未形成,信贷资金等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在资本市场上,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仍然不高,操纵股市、内幕消息、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亟待继续加强 12 / 13
监管规范市场。政府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也需要继续深化,对于原油、电力、供水、运输、石化产品价格、民航、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要继续改革。
6. 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
市场中介组织发育滞后。由于缺乏较高水准的从事资信评估、市场策划、业务代理等方面的市场中介组织,导致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不完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些中介组织演变成强制性的代理机构,实行垄断性收费,导致中介组织减少流通环节,缩短生产与消费的距离、降低流通能够成本的功能无法实现。一些行业管理组织依附于行政主管机关,还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色彩而且活力不足,不能发挥协调、沟通、联系和自律的作用。民间协会组织发育滞后,这使各行业内的行为自律、信息沟通、技术传递等重要活动缺乏必要的途径。
我国法制环境也有待完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健全。一是法律、法规方面在对各类市场的规范方面仍存在一些空白,对于部分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还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这使得很多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实施的可操作性,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在法律、法规与地方和部门的重要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往往不足,而各种“红头文件”的威力更大。四是随着我国加入 WTO,一些法律法规和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对各类市场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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