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4.30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时间限制】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

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管辖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接收其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

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三)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

报告内容。

第九条【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

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将其标

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经审核后,将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第十六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附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式,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 年度)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背面)

填写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报的除外)。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

送年度报告。

4、表中“前臵审批许可文件及期限”是指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

证或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

5、表中“实际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

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6、自主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公示或不公示。

关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头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我司起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与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二十多年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一方面是发现并纠正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实现法律规制、政府管制、政策贯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保证登记信息准

确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按照现行的个体户验照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过重。个体工商户只要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年度验照、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就会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丧失经营资格,同时也加大了无照经营的可能性。显然,个体工商户的违规程度和行政处罚不对称,过重的行政处罚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二是验照常常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为社会所诟病,不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现行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各方对

此都有强烈且迫切的改革需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明确要求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因此,改革现有

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是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概况。《办法》第二条至

第五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

报告责任和管辖分工。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

2、时间。现行《个体户验照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1月1日到5月31日,为了使新旧两种制度能有效衔接并顺利过渡,同时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的适应性和历年办理验照的习惯,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时间沿用了原验照的时间。同时,考虑到方便个体工商户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延长了一个月的报送时间,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报告责任。《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管辖部门。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

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

容。

1、方式。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因此,《办法》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

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登记事项的实际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以及资格资质

许可情况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

做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

公示。

1、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个体工

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予以公示。

(四)监督检查。由于将验照改为年报,工商部门不再对个体工商户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一条规定了对个体工商

户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

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六)救济途径。《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

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七)附则。《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

一制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促进健康稳步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三条 【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登记机关开展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上级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年

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六条【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联系方式信息;

(五) 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八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

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

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核后,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第十三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四条【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20**年度)

名称:(自动生成) 注册号:(自动生成)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背面)

填写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表中“实际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

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选择“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上年度盈余总额”、“上年度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

“上年度金融贷款”公示或者不公示。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司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情

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几年发展迅速,年增长率在10%以上,截止20143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06万户,出资总额2.1万亿,成员总数3240万人。随着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能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未规定像企业一样的“年检”制度,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无法及时

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使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等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增大了合作社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在融资、申请政府扶持项目、签定合同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因此探索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平竞争,是必要

的。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

(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报告概况。《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年度报告的报告时间、报告责任和管理职责。

1、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

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2、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3、管理职责。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部门。同时分别规定了国家工商总局、省级工商局以及各级登记机关的职责

和工作要求。

(二)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

定了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

1、方式。《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直接公示其年度报告。

2、内容。《办法》明确以下年度报告内容: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

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

(五)救济途径。《办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

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六)附则。《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

一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xx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xx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xx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更多相关推荐: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xx年x月x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五大关键点20xx年05月13日193619来源新华网分享到1个体户将如何发布年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五大关键点新华网北京月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前正就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一应参加年度报告的范围在河源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业登记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历年未参加验照且尚未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无需先补报验照二年度报告时间个体工商户应当...

个体工商户年报操作方法

个体工商户年报操作方法一至工商所进行联络员备案登记携带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联络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络员一般为店铺负责人也可指定他人为联络员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联...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xx0829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茅20xx年8月19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xx年8月19日国家...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年度注此表为个体工商户向其登记机关报送的纸质年度报告表填报须知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通过企业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4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