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时间:2024.3.3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

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一、应参加年度报告的范围

在河源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业登记、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历年未参加验照且尚未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无需先补报验照。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纸质方式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xx年度的年度报告从20xx年10月1日开始报送,至20xx年6月30日截止。20xx年度的年度报告从20xx年1月1日开始报送,至20xx年6月30日截止。个体工商户应当先报送公示20xx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公示20xx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度报告期限内对报送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修改。

四、报送方式:

(一) 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填报并公示,不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书。网址:http://gsxt./。

(二)通过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出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可到当地工商登记大厅当面咨询有关情况,也可通过各地咨询电话咨询公示年度报告的办理事宜。

五、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会被工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外公示。

(二)工商部门在每年年报结束后,将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

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网上报送年报流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sxt./,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的指引,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

1、注册。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通过对经营户名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核对,完成网上用户注册。具体流程是:

(1)进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后,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模块,进入“用户登录”页面。

(2)点击“联络员信息申报”,输入完整的注册号、经营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联络员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之后,点击“获取手机验证码”,然后系统会发送一条手机验证码到联络员的手机上,填录准确的验证码即可完成年报系统的注册。

如果显示录入的经营者身份证号不正确,经营户应派人持经营者身份证到所在的登记机关进行核对修改,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注册。

2、关于“找回密码”。经营者如果遗失密码,可在“用户登录”页面右侧点击“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页面,输入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验证码,点击“确认”,系统便会将密码发送到手机上。

3、登录。经营户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后,输入完整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到年报填报界面。

4、填写。登录成功后,系统会默认显示年度报告表单,由经营户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填写期间随时可以存档,下次登录后可继续填写。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报告年度、个体工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资金数额、从业人数(包括高校毕业生人数、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该信息不予公示);

(2)行政许可情况。包括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的时间;

(3)网站或者网店信息。包括网站或者网店的类型、名称、网址等;

(4)资产状况信息。包括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该项信息可以选择公示或不公示);

(5)党建信息。包括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党组织建制、经营者是否为党员、经营者是否为党组织书记(该信息不予公示)。

上述信息中联系电话、网站或者网店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5、报送。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系统会生成年度报告情况预览页面,个体工商户确认填报内容无误后,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将会生成“年度报告表”,可打印留存。

6、公示。年度报告提交后,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的信息将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存档。个体工商户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将自动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档。

7、更正。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将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一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更正,必须在每年6月30日也就是年报公示截止前进行更正。因填报公示信息错误、遗漏和修改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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