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时间:2024.5.14

庭审笔录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xx年7月27日15时30分

地点:一号审判庭

审判长:侯美中

审判员:李爱华 闫军景

书记员:韦龙宾

原:于卫华,男,汉族,19xx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城关街道华普御景园小区,身份证号:37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威,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梁光奇,男,汉族,19xx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梁村,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波,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马少春,男,19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五街29委1组73号,身份证号:23xxxxxxxxxxxx(未到庭)。

审:现在宣布开庭。第三人马少春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未到庭,本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原告代:证据1、于卫华给梁光奇汇款条,证明原告支付给梁光奇19万玉米款;2、梁光奇书写的证明,证明于卫华没收到玉米,而被告已收到玉米款;3、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玉米的所有权不属于梁光奇,所以货款无法从英轩公司支取。原告赚取每车200元的差价。4、20xx年2月22日、23日两天与梁光奇发生业务的记录。

审:被告质证。

被告代:同上两次庭审质证意见。

审:被告举证。

被告代:证据1、证人马少春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玉米买卖关系,是原告与马少春存在玉米买卖关系,梁光奇只起到介绍人作用,还证明马少春已收到原告的玉米款19万;证据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明马少春收到原告通过被告汇的19万元玉米款,这个回单的原件在原告手中,原告认可这个事实。

审:原告质证。

原告代:同上两次庭审质证意见。

审:出示法院调取中国工商银行昌乐县支行编号分别为21362963、21362957的转账支票2份(包含正反两面)及关晓波、于卫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原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恰恰能证明货物不是被告供的货,于卫华无权支取货款,该货款被

实际供货人关晓波支取,假如于卫华能支取的话,与本案起诉的差额部分于卫华还是要支付给梁光奇的,这更加印证了于卫华与梁光奇之间存在直接的业务往来,而与第三人无关。

被告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转账支票上关晓波的签字及董波的证言,结合卸货单上姓名也是于卫华,综合这些证据说明于卫华收到了马少春的玉米及玉米款,这两张支票是于卫华同意让关晓波支取的,故我方认为于卫华完全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已通过梁光奇付给马少春的19万元货款,还应扣除于卫华应得到的报酬。该证明证实于卫华和梁光奇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审:出示法院调查关志贵笔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没异议。

被告代:该笔录能证明关志贵及其儿子关晓波给马少春供货的事实,及马少春陆续给关志贵及其儿子关晓波付款的事实。

审:出示法院调取的马少春身份信息证明,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被告:均无异议。

审:双方还有新的证据提供没有。

原告代:提供证据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4293借记卡卡号为9559980292231508915的账户历史明细一份,证

明原告在20xx年2月22日、23日两天与梁光奇发生业务,原告直接对被告进行付款。

被告:与本案无关。

审:被告举证。

被告: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货是马少春发给于卫华的,于卫华认可。同时证明19万元是于卫华汇给梁光奇。由梁光奇转给马少春,马少春又给了关晓波,在昌乐卸的三车玉米是马少春买的玉米发过去地的,马少春证言同样证明于卫华与马少春之间的电话联系,证明是于卫华接收的马少春的玉米。

审:原告质证。

原告代: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但该证据恰恰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而与第三人无关,本案通过大量的证据可以印证原告与被告之间业务关系是即时清结的,被告于马少春之间存在直接的即时清结的业务关系,彼此之间均无书面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是真实成立的,被告负有返还的义务。

被告:通过法院调取的大量的证据及视听资料能充分证明通过梁光奇介绍,原告于卫华是同马少春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原告于卫华收到了马少春的玉米及玉米款,该案发生纠纷是于卫华同意将货款让与关晓波支取,而没有扣除给马少春垫付的19万元货款及其应取得的报酬。于卫华追不回19

万元同被告梁光奇无关,原告于卫华同梁光奇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诉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你们双方所称的到昌乐英轩公司的老关指的是谁。 原告代:关晓波。

被告代:关晓波。

审:原告你与被告梁光奇之间发生的玉米买卖交易习惯是什么。

原告代:电话联系,都是口头的,货到后进场验货,确定出标准来后,原告扣除一定比例货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和赢得报酬,然后将差额部分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有时先预付一部分货款,等收货厂家验完货,计算出全部货款后,扣除原告应得的利润,再将差额部分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

审:为什么这样交易。

原告:因为玉米是大量的供应厂家,厂家计算付款标准时要求非常严格,厂里确定玉米等级后,以此确定的标准做为双方结算价格的依据,交货是货物进厂验收完毕,原告将验收结果告知被告,被告对厂家确定的标准及以此计算出来的货款总值无异议,同意交货即视为交货完毕。

审:被告说一下交易习惯。

被告:厂家规定的价格,但货发到后,按厂家定的质量标准,扣完水分和杂质后,这是买卖的价格,款是货到卸货

之后,都是以于卫华的名字登记进厂卸车,因厂家当时不给结算,由于于卫华垫付玉米款,于卫华扣出他所提的费用,于卫华从来没有支付过玉米预付款,也没有签过玉米合同。

审:原被告,买卖玉米的交易习惯是买卖双方直接交付还是约定有其他人交付?

原告代:被告本人从来没有来过,都是被告电话告知我们所到货的车号及联系方式,由他人代被告交货,我们与送货的人并不认识,也不发生结算业务。

被告;我方是在家零星收购,收到一定数量后装车,有卖山东的,也有卖其他地方的。

原告代:被告,送货时你直接去吗?

被告:要求于卫华到庭,否则对此拒绝回答。

审: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同法庭调查质证意见。

被告代:同法庭调查质证意见。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被告:不同意。

审: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均同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意见。

审:休庭。


第二篇: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xx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xx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xx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xx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xx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xx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xx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xx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xx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xx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xx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xx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xx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xx年4月证实肖立于20xx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xx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xx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xx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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