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宣贯班的通知

时间:2024.4.27

关于举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处理导则》宣贯班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正确理解和掌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求、程序、方法,事故原因分析、现场勘察技巧和结案处理等知识,全面提高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能力,省局定于7月下旬在兴城举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宣贯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到和培训时间

7月27日报到,28日至29日上午培训,29日下午返程。

二、参训人员

各市(县)、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省安科院及各市特检所(院)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的检验师。名额分配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

(一)相关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事故分级与责任界定;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事故定义、报告程序,事故调查的组织、基本要求。

(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制定过程及背景;

2、事故致因理论简介,区分不同事故的方法,事故特征分析;

3、事故调查基本方法,现场调查常用方法,不同会议的核心内容及需注意的问题;

4、事故责任分析,调查报告撰写及需注意的问题;

5、事故调查中与上下级、媒体、公众的沟通。

(三)案例分析

1、近年全国事故基本情况介绍;

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四、相关要求

1.培训班统一安排食宿,沈阳、大连市和省安科院人员应交纳培训资料费100元/人,食宿费180元/人·天;其余人员费用由省局统一安排。

2.培训地点:省局兴城培训中心。地址:兴城市新东路10号。乘车路线:从兴城火车站乘2路(火车头——邴家)公共汽车,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下车。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局特种设备处 张忠新 024-31512653; 兴 城 培训中心 周 稷 139xxxxxxxx。

4.请各市局和省安科院将本市、本单位参培人员名单汇总,并于7月23日前将名单上报省局。

关于举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宣贯班的通知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宣贯班名额分配表

关于举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宣贯班的通知


第二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 2 —

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

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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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整理移交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第九条【调查组分工与职责】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各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各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组长的指挥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在客观科学的前提下,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各组职责为:

(一)管理组主要负责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置情况,查明事故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主体和行为— 4 —

人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

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二)技术组主要负责事故技术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

(三)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配合技术组、管理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安排事故调查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条件与职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应当符合《规定》第20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调查组组长与职责】事故调查处理各组组长条件和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主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调查组成员分工,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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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协调各调查小组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核涉嫌触犯刑律的证据资料,负责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及时提请组织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落实;按规定时限组织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二)管理组组长:由具有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行政人员担任,负责和协调管理组的调查工作,组织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结合技术组等方面的调查意见,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三)技术组组长:由具有较丰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和协调技术组的调查工作,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

(四)综合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负责综合组的工作,组织安排和协调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事故调查组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向相关的人民政府汇报成立情况;

(二)明确分工,制订调查工作计划;

(三)封存事故相关资料和操作记录等,提出保护重要证人和— 6 —

事故现场建议;

(四)开展事故现场询问工作,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物证、记录事故现场;

(五)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销售等有关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七)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鉴定、评估项目;

(八)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九)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十)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十一)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第十三条【事故现场工作】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开展现场情况了解、现场询问和现场勘验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做好记录。注意调查人员安全防护,与有关方面做好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现场了解】现场情况了解。

(一)了解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涉及到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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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巡视现场,密切注意事故现场的灾害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三)直接询问当事人和报案人,掌握重要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四)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拍摄记录现场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现场询问】事故现场经初步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询问工作,并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格式见附录B)。

(一)根据事故的初步状况,迅速确定和落实调查的区域、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

(二)通过有关单位领导和群众,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研究确定询问的方式方法。

(三)根据调查的目的和对象,拟定调查提纲。

(四)按程序向有关当事人的询问。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顺序、现场目击状况等情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运行参数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其他情况。

询问时必须由2名(或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向被询问人告知,被询问人应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并对其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 8 —

第十六条【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勘查工作。

(一)事故现场破坏情况的调查。调查设备及系统的损坏情况,周围建筑物及其他破坏情况与范围。注意记录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设备整体、残骸和受害者有关情况;可能被清除或损坏的痕迹;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必要时还可绘制模拟工艺流程图等。

(二)设备本体损坏或失效情况的检查。检查损坏或失效的部位形状、尺寸、内外表面情况,测量并记录其位置、方向等数据,同时注意保护好断裂或失效部位保护(特别注意断口)。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失效或损坏情况的调查。

(四)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亡、重伤、轻伤人数,死伤状况,伤亡人员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受伤住院治疗人员的病情变化情况。

(五)应当关注和搜集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检测或测定资料。

(六)对当事人或见证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核实。 第十七条【查阅资料】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特种设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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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销售等档案资料情况。

(一)生产方面: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出厂资料、安装、改造、维修资料;

(二)使用方面:生产操作工艺文件资料、事故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自检报告、维护保养、安全附件检定、注册登记等记录;

(三)检验检测方面: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及记录;

(四)设备及相关主要零部件销售合同;

(五)管理方面: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情况。

第十八条【记录要求】

(一)对调查过程当中的记录应当及时、规范、全面、客观、准确;

(二)记录应当由调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技术鉴定与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技术鉴定】根据调查组要求,通过现场调查还不能确定事故性质时,需要深入进行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条件及原因的,可进行技术鉴定。现场取样应在专业人员的指— 10 —

导下标出其部位,并对这些部位进行保护处理。取样时必须有事故调查组人员现场监督标识、包装、封存。

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鉴定项目、技术要求和被委托的单位,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书面委托。

第二十条【鉴定内容】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围绕事故现场破坏主要形式和关键项目,按照委托的要求进行。必要时可进行比对或者模拟试验,但不应任意扩大范围和项目。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对被损坏以及对事故发生产生直接影响的承压部件、连接部件、安全附件等单项或部分进行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重点确定材料性能、结构强度、安全系数、部件功能以及事故时的运行工艺状况等内容。涉及倒塌或者失稳的事故还应对承重支撑结构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对被破坏以及对事故发生产生直接影响承载结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电气控制、主要连接零件、安全装置等进行单项或部分进行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重点是确定失效的状态和特征。

第二十一条【损失评估】调查组认为需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委托的项目、要求和被委托的资产评估单位,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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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鉴定、评估机构】承担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及经济损失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且与事故各方无利害关系。

第六章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原因种类】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事故的原因划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分析原则】在分析事故时,通过对事故发生的征兆、时刻、位置、状态、痕迹等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通常应当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经过对事故后果有影响的重要因素分析后,分清其作用程度的主次,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二十五条【原因确定】确定事故原因,应当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事故原因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充分尊重技术专家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事故原因。对于少数不— 12 —

同意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如实陈述。

第二十六条【责任种类】在责任事故当中,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认定原则】根据《条例》、《规定》的规定,认定事故性质,认定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

(一)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种类和性质;

(二)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有无直接关系,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三)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的作用及其与事故的相关程度,分清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四)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或未及时报告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或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建议】根据事故发生过程当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刑事处罚:被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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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中,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分:被认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等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行政处罚:被认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等规定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七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报告内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见附录C)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发生过程;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七)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证据材料内容】特种设备事故的证据材料内容包括:

(一)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族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 14 —

职务职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安全培训教育及个人资质情况(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含护理费) 、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三)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以及物证、证人材料: 现场调查记录、 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拍摄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的照片(音像资料),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事故示意图)等;

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试验报告;

与事故有关的 物证、人证材料和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及事故有关的情况。

(四)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

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工艺技术等资料;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组织机构;

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

— 15 —

(五)伤亡鉴定证明: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出院证明); 公安部门死亡证明(或法医鉴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或伤残鉴定证明);

善后处理协议或公证书。

第三十一条【报告出具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技术组完成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管理组完成事故管理调查报告后,召开调查组组长会议,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划分。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由管理组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然后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报告要求】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一)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为有效。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可写成专页,签名后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事故调查报告正本制作数量应当满足报批、报送和存档要求。其副本或复制件数量应该满足送达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发生单位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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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规范、客观、合法、准确。

第八章 事故批复

第三十三条【批复程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复。

第三十四条【事故报批资料】报送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一般应包括: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意见(行文)、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见证资料。

第九章 事故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档案内容】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调查笔录,有关资料文函,对相关人员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处理文件,事故调查重要会议纪要或记录,影响较大的媒体报道等。

第三十六条【归档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档案收集归档,事故档案要适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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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管理要求,由事故发生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存档。

事故档案中的事故调查报告(副本),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及技术鉴定等主要见证资料,应当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存档。事故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导则所称的被委托的有关机构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领导下的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或依法成立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八条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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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说明性附录)

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

(一)事故特征分类

1.事故特征:是一般指以事故最大事件中突出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所表现事故后果的状态。体现为:事故特种设备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故障或失控等特征。

2.爆炸:指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元器件发生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事故。

3.爆燃(闪爆):一般指炉膛(烟道)爆燃,也称炉膛爆炸。指燃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4.泄漏: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安全附件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而引起的事故。

5.倒塌: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检修、改造和试验中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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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设备主体或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基础的失稳、坍塌或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基础的失稳、坍塌称为倾覆事故。

6.变形:指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发生过量变形失效。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方式。

7.断裂:指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

8.损伤: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构件受机械力或周围介质化学或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相互运动的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腐蚀疲劳,表面材料逐渐脱落发生的失效。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腐蚀疲劳等三种损伤失效形式。

9.坠落:因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失控,物体或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或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升降口等低于地面的伤害。

10.碰撞:因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下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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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调查

1.痕迹和物证:是指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的一切痕迹和物品。包括由于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而使原有物品发生的一切变化和变动。

2.现场勘察:是指事故调查人员为了查明事故的性质、经过及原因,对于事故有关的地点、场所、事故设备及其残骸、人身、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和分析研究的活动。

3.痕迹和物证的技术分析与鉴定:是指对现场勘察中发现并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的审查、分析、检验和鉴定。其目的是根据痕迹、物证的本质特征,分析它的形成条件和事故过程的联系,从而确定其对事故的证明程度。一般有物理分析、化学分析、模拟试验和直观分析等。

(三)事故原因种类

1.事故原因:指导致事故发生的多重因素、若干事件和情况的集合。

2.直接原因:指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环境直接引起设备能量失控或者设备失效的因素。

3.间接原因:指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基础因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也有一个或者多个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这种不安全的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构成事故原因的第二个层次,即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指社会环境,管理体制以及个人因素等。

— 21 —

4.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事件,或者使事故不可逆转地发生的事件为事故的主要原因。

5.次要原因:除事故的主要原因外,对事故的发生后果起次要作用的其他影响事件,按引起事故的事件之中作用的大小为顺序确定若干个次要的事故原因。

(四)事故责任种类

1.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事故的后果起着影响作用。

2.全部责任者:事故发生的后果均源于同一行为、同一人员所起的作用,承担所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单位。

3.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的后果起主要作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人员或单位。

4.同等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的后果起相同作用,承担相同程度责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事故原因的人员或单位。

5.次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的后果起次要作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人员或单位。

6.责任事故: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

7.非责任事故:指不能预测、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技术条件无法达到造成的无法预测或无法避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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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损失评估

1.事故损失:指意外事件造成的生命与健康的丧失、物质或财产的毁坏、时间的损失、环境的破坏。

2.直接经济损失 :指与事故当时的、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设备损失、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具体计算方法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并应当包括实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而发生的费用。

3.间接经济损失:指与事故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价值(含停产停业的损失)。具体统计方法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并应当包括实施应急救援措施、疏散、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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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及内容(格式)

一.封面内容:

XXX(填事故名称)事故调查报告

XXX(填事故名称)事故调查组

年 月 日

二、正文内容:

(一)事故概况

1.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所)、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企业性质、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事故岗位作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

3.发生事故设备基本情况:设备名称、设备设计、制造单位、制造时间、投用时间、使用登记情况、定期检验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主要过程

1.事故发生前抢险情况;

— 24 —

2.事故发生后救援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3.主要原因;

4.次要原因;

5.事故性质(事故的特征、形式、种类、责任)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分别列出。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2.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五)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调查组人员名单及签字

(七)相关见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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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格式)

(询问前要告知证言人,所作证言要实事求是,不得伪证。)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询问员: 记录员: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业: 现住址: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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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附录A说明性附录一事故特征分类1事故特征是一般指以事故最大事件中突出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所表现事故后果的状态体现为事故特种设备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故障或失控等特征...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

13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

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03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xx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二一年九月十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xx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二一年九月十七...

2号令《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xx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二一年九月十七...

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一有关法规规定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制定20xx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朱榕基总理共七章91条修订20xx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八章103条其中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