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时间:2024.5.8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5@p;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5@p;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5@p;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5@p(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5@p;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5@p;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5@p;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5@p;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5@p;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5@p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生证;

4、身份证。


第二篇: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

3、贷款职工的储蓄还款存折(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4 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时间

1、原则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如果需要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原委托协议、签订新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三、委托提取还贷操作

1、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操作时间为每月的15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中划转大于规定余额的月缴存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不足部分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住房补贴)额等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2 选择逐年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凡10元以下的尾数仍须留在该职工的账户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存在逾期贷款时,必须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及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金额再操作部分提前还贷,操作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

四、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注意事项

1、贷款职工须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协议书》中的条款,对于协议内容不清楚的部分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咨询。

2、签订协议以后,在还款期内若协议中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3、已签订协议书的贷款职工及配偶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提取还贷操作时间的一个月前到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终止协议书》。

4、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时,职工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操作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对于委托提取还贷操作后,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贷款职工,可于委托还贷操作成功后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5、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范围只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未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的贷款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时,每年的1至6月的1至15日可到银行柜台转帐提取。

五、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程序:

见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流程

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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