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4.4.5

宁晋县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业务编号:

宁晋县国有土地夫妻共有产权房屋变更注册名申请书

 

业务编号:


第二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须知

凡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授权经营的房产由产权市场处登记发证。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办理交易手续。个人之间的买卖和单位购买私房及个人购买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

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及单位购买私房,须经市产权市场处批准。

办理工业调整、三改、军产的产权登记须经产权市场处审批。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购买商品房登记

1、登记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交费凭证

抵押的房屋出具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从19xx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至20xx年12月31日(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的,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由10‰降为5‰,登记费由4‰降为2‰。购买19xx年底以前竣工的空置商品房买方登记费由2‰降为1‰,交易鉴证手续费由5‰降为3‰。

凡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后,一年之内再购买商品住宅的(指原私产房屋买卖立契至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新购房屋的登记费、手续费按差额价款收取。 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人和私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购买的商品住宅与出售的私产房屋不在同一区、县的,出售私产房屋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要给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开具《出售私产房屋证明》,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依据《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按差价收费。

(1)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2)凡在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19xx年6月31日前的空置商品房,在20xx年底以前契税免征。

房屋买卖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

房屋买卖协议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

抵押的房屋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对限制转移的房产按单位补贴房产转移登记办理。

单位买卖房屋须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文件、如果买方属于外省市单位,还须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军产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工业调整按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收取当事人4‰登记费。企业改制、授权经营按0.2元/m2,最高不超过2万元收取登记费。三改企业按每件10元收费。

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按《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缴纳契税。 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交换登记

1、登记要件

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私产与公产或单位产互换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单位产还应提供产权单位同意换房的证明。)

房屋互换协议

互换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换房证明,私产承租人换房须提供私房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

2、收费标准

房屋价值相等的,只收双方4‰登记费;有找价的,找价部分按房屋买卖登记标准收费。 注: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价格核定。

房屋继承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继承公证书

2、收费标准

继承按标准房价收取继承人4‰登记费、10元工本费。

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该部分权利由其他人继承的,应先办理继承后再按赠与办理登记。

房屋赠与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赠与公证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赠与按标准房价收取双方各4‰登记费及受理方10元工本费、3%契税。

房屋析产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析产公证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析产按标准房价收取析产人4‰登记费、10元工本费。

注: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属于共有房产或一方所有房产双方进行分割的,应按析产办理。

房改售房登记

1、登记要件

(1)、出售直管公产

《房屋所有权证》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所售楼房平面图

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

公有住房出售专用#5@p

(2)、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

《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售出房屋明细表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所售楼房平面图

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售房单位营业执照

公有住房出售专用#5@p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房改购买部分产权后续购全部产权的登记

1、登记要件

续购产权需提供补充协议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个人身份证明

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2、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为鼓励职工(住户)续购全部产权,对售房单位,按房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续购全部产权的职工(住户)免收手续费,只收工本费。

房改购房再出售房屋的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按照98年公有住房政策收取:卖方2.5‰的交易手续费;买方5‰登记费,2.5‰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 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房改购房后单位内部职工调增住房的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当事人身份证明

单位证明

2、收费标准

(1)、调增的住房是首次出售的,只交纳增加间数的房改综合费用,(即第二次购买间数减去第一次购买间数)。

(2)、调增的住房只增加面积,未增加间数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包括13平方米),按一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的,都按增加两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

(3)、调增住房间数减少,面积增加的,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包括13平方米),不交纳手续费,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的,按一间交纳房改综合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间数按实际房屋间数记载)。

(4)、房改购房后继续改善居住条件的,职工将房改购房交单位,单位再次出售给本单位其他职工的,本着简化手续,降低费用的原则,可按照原购房款标准,由原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4‰的手续费。

合作建房社员办理产权登记

1、登记要件

《合作建房社员集资申请表》或《合作建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购买房屋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交款收据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并按售房价格核收3%契税。

注:对向社会出售的合作建房按个人购买商品房标准核收税费。

单位补贴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登记要件

补贴单位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

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注:单位补贴房屋在办理继承和赠与时也必须由补贴单位出具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

补贴单位书面同意不收回原补贴,并放弃权利的,房管局不再收回原单位补贴。

个人购买危改还迁安置房屋登记

1、登记要件

危改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

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个人购买还迁安置房屋登记

1、登记要件

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

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房屋面积冲抵部分核收当事人各4‰登记费。除此之外,按差价核收卖方4‰登记费,5‰手续费;按差价格核收买方4‰登记费、10‰手续费,3%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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