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颜某某申请撤销不予认定工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颜某某,系死亡职工何某某妻子。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丈夫何某某,系某乡乡领导,何某某在下乡工作中,因摔倒致其头疼,第二天同事发现其昏迷在自己的宿舍内,遂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颞叶脑出血;2、高血压3级 极高危组”。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二十余天后,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被申请人研究后,认为何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颜某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死亡职工何某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公受伤导致其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认为,何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发病到死亡超出了48小时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第一、没有能够证明何某某受到意
外伤害的相关诊断证据,故本案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第二、本案中,死亡职工某某自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故本案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没有死亡职工所受伤害在没有是意外伤害所致的情形下,其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小时之规定,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看,何某某到从病发到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小时,不在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合法、恰当的。
办案体会
在办案中,其核心问题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的“48”小时规定。办案人员认为,这一条规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伤情形。对“48小时”的界定在法律或医学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无法以理、以情、以法服人;超过48
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实践中,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因公死亡的人员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非因公死亡人员不享有,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助待遇与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待遇相差太大,按照目前水平计算约40万元,导致因该条例引发的工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致使行政管理及行政运行成本增加。同时,48小时这样的规定涉及到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要钱还是要命”?在具体实务过程中,本机关也曾处理过为获取赔偿而在48时内人为放弃治疗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死亡职工家属虽因被认定为工伤而获得赔偿,但这样结果却是极其残酷的,泯灭了人民群众最基本的道德感,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因此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修改或调整该条款,更科学合理地界定视同工伤。
第二篇: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
1、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 24 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 30 日内提交《海东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2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 3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 4 )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 6 )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 7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 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 9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个人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 1 )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 2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 3 )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 4 )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 5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 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 7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 8 )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认定的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医疗初次、再次住院病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海东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133xxxxxxxx
3、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办理项目名称: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办理程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材料:
(3)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医疗初次、再次住院病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海东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133xxxxxxxx
3、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办理项目名称: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办理程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材料:
(3)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医疗初次、再次住院病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海东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133xxxxxxxx
3、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办理项目名称: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办理程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材料:
(3)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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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图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图
承办科室:市社会保险中心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科 责 任 人:科 长
负 责 人:医疗保险处主任
监 督 人:分管局长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程 序
养老保险办事程序一.办理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离)休申请表,审批,盖章;
2.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干部退(离)休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审批[即按深办(1993)54号],然后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退(离)休,退职费;
4.工人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5.驻深企业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
二.需具备材料:
1.退(离)休、退职申请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张;
2.档案调入深圳市的调令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职务任命审批表,职称资格证、职务职称任聘书;
4.参加社会保险的电脑卡和打印缴交保险金的情况表;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
三.审批后程序:
1.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核定退(离)休费,输入电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单位;
2.每月25日之后,单位可取回退(离)休、退职申请表等材料;
3.退(离)休退职费从批准的次月5日后转到退(离)休、退职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少部分转入单位.
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一.参加工伤保险对象:
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体职工及个体工商户,
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统称用人单位的员工)。
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2.5%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事故预防: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对员工上岗前进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甚至避免
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工伤事故发生后:
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和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并立即把伤者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抢
救和治疗。
五.工伤员工治疗:
伤者治疗一般住普通病房,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结构报销,未经市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
或伤者负担。
六.医务劳动鉴定:
工伤员工医疗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不得超过18个月。医疗终结后需到市医务劳动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内科鉴定在市人民医院,外科鉴
定在红会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市卫生防疫所。
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补偿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
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直系供养亲属。
八.配置康复器具与康复展能:
员工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 用人单位对伤残员工应给予关心,帮助,积极想办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九.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和补偿手续所需资料:
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
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
1.申请评残:
(1)医院疾病诊断书
(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3)用人单位评残申请报告
2.轻伤:
(1)补偿审批表
(2)医疗费单据、病历卡
(3)参保花名册
(4)收据
3.员工致残补偿
(1)工伤证明,参保花名册
(2)病历卡、医疗费单据
(3)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4)伤残程序(等级)鉴定表
(5)收据
4.员工死亡补偿
(1)死亡证明书,参保花名册
(2)抢救医疗费单据
(3)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4)当地派出所出具其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应有县一级以上的医务劳动鉴定结论书
(6)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有学校的证明书
5.康复器具
(1)审批表
(2)伤残程度鉴定表
(3)购买和安装康复器具费用单据
统筹保险办事程序
一.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
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二.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
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三.#b@2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
疗证。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下列约定医院中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1、市属综合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院;
2、区属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
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
市属专科医院为统筹医疗约定医院不必选择。
四.医疗待遇
1、参加人员持家属统筹医疗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统筹医疗门诊或住院结帐单(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到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规定记帐90%,个人现金
自付10%。
2、进口药、输血、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记帐。确因病情需要经申请批准采
用现金支付后,按规定审核报销(急危重患者可先用后批〕。
3、市外转诊,应由市级医院主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科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到统筹医疗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仅限于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省人民医
院中的一家。
4、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医疗费用年度结算时按比例结算到个人。
(1)门诊超定额费用年度结算时按2:2:6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
担20%,个人负担20%。
(2)住院超定额费用按2:6:2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60%,个
人负担20%。
直属保险办事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程序: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参保时应向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提供如下资料与表
格.
①《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需提供电脑软盘) ②《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 (需提供电脑软盘);
③《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④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本人1寸近照1张。
参保后正常缴费时,如本月无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直接按上月参保人数按月基本工资数额委托财政或开户银行按划拨本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用人单位要在当月十五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并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有关手续,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依据新核准人数及月基本工资收缴基
本养老保险费。
2、直属保险处向参保单位发放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
3、缴费情况反馈:
市社保局电脑中心每月末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汇总,打印出报表。同时直属保险处每月向缴费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单》,每半年提供一次
《个人帐户帐目单》,由用人单位公布或转交给工作人员。
4、中止、终结缴费:
工作人员调动、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本人辞职等,其所在单位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工作人员经批准出国和赴港澳定居,或工作人员死亡,用人单位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社保局
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
所带资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程序:
1、退休、退职审核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将退休、退职人员的有关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审核:
①《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干部退休证》、《干部退休通知》和市劳动局审批发放的《工人退休证》、《工人退休通知》。 ③退休、退职人员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身份证复印件。
④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储蓄存折帐号。
⑤提供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的《深圳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经审核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同时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2、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直属保险处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核算并转入退休、退职人员的个人
储蓄存折帐户。退休、退职人员到银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金收缴保险办事程序
一.单位参保须知
1.到基金收缴处领取参保花名册及登记表;
2.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中行或工商行);
4.有深圳常驻户口的全民,合同,集体职工
(1)如是内地调进深圳的,提供调令和复印件;
(2)深圳招工的,提供招工表和复印件;
5.聘用工,临时工首次参加保险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深圳常驻户口的固定工须参加住房公集金,其中:
(1)买房的提供房产证,如无房产证,提供合同书,或买房收据;
(2)租房的提供租房证明;
如两项都没有,则归为积累。
7.填好表格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到基金收缴处办理.
二.城市户口职工离开深圳保险金转移须知:
1.城市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离开深圳,其保险金转回内地保险机构;
2.深圳户口的固定工调回内地,只退个人帐户和住房公积金;聘用工(固定工)调
回内地,只退个人帐户.
3.转移手续:
须提供单位辞工证明,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的,须
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代#b@2明.
4.到基金收缴处办理转移手续.
三.退保须知
1.退保对象:农村户口的持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
2.退保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
3.退保材料:带职工保险手册,单位辞退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如需代办,则需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退保者本人写的委托书加盖公章,且一人代领一人.
4.退保地点:彩田南路海天大厦.
四.出境定居的退保手续
1.提供单程出境的有关资料;
2.提供社会保险手册;
3.到基金收缴处办理退保手续.如代领的,须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退保
者本人写的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批报销程序
一.门诊特殊检查审批
1.首先审核医院专科医生开出的特殊检查申请单,包括病史、体查、化验、诊断
或初步诊断.
2.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3.经电脑检查病员本人有效医疗卡.
4.符合以上规定,到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批,批准后给予80%记帐,个
人现金自付20%.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记帐100%.
二.转诊审批
1.因病情需要转诊市外上级医院、会诊、检查治疗的,必须由市级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出具转诊证明,提供病历摘要,科主任或领导签署意见.由门诊部主任或医务办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并经所在单位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
审核登记后,才能转诊.
2.危重病员可先转诊后补办转诊手续,时间不能超过3天.
3.转诊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转诊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5@p到医疗保险处审核,
费用按深圳标准偿付.
5.市内由约定医院转诊非约定医院由所属区分局审批核报.
三.零星医药费审批
凡是患急病的,在市(夜间、中午)电脑不能过磁卡,市外公差或准假外出者,患急病的,凭医院疾病证明,加盖急诊专用章、门诊病历#5@p、本人医疗卡到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批,#5@p只限一家医院,报销后的费用,冲减个人帐户.
四.分娩审批
1.异地分娩,必须有本人申请到异地分娩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带本人医疗卡到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登记.
3.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核后签署同意异地分娩,并盖公章、登记,附一
份分娩须知给孕妇.
4.分娩后,凭医院证明、#5@p、医嘱,按深圳标准报销(门诊和住院,母婴费用分
开).
五.丙肝使用干扰素审批
1.凭医院疾病证明、两个医院以上化验阳性报告单(其中一次为东湖医院)和单位
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批.
2.经同意使用干扰素的,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后,凭治疗结果(含复查化验单)及本
人医疗卡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批,报销40%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