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行政复议案,市政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文转自泉州律师网
简要案情:
泉州某校保安杨*忠在上班期间,因交接班起争议,与同事李*宏发生纠纷,进而打架互殴,双方互有损伤,直至公安机关介入后事态才得以平息。
事后,杨*忠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案经过:
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泉州某校不服,慕名找到蔡文明律师,要求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案件后,蔡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认定,该工伤认定有误,于是代理泉州某校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蔡文明律师认为:
一、杨*忠所受伤害系因与他人互殴的违法行为所致,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对行杨*忠的违法行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显然,杨*忠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杨*忠因违法行为受伤属于工伤显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杨*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若杨*忠因违法行为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将扭曲了法律扭转社会风气、净化心灵、净化社
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作用,将滋长不良的社会风气,有悖于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亦严重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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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后,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篇:工伤认定决定书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X人社认字[2011]1-126号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王某某 性别:女 年龄:40 工种:操作工 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
用人单位:xx有限公司
事故时间:20xx年6月2日
事故地点: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
诊断时间:20xx年6月2日 受伤部位:头部、左侧肢体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xx年6月2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xx年6月15日,我局受理xx有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
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xx年6月2日12时30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7xxxxxxxx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 1
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王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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