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5@p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5@p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
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经村组同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勘测 2、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 4、报州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 5、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6、颁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应依据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一、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第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程序
一、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
二、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农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农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
三、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审核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同意后发放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
五、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
六、凭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农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署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合格后进行土地登记;
七、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篇: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发证机关
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
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
(四)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二)登记中心外业踏查;
(三)实质审查;
(四)窗口收费发证。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0.5元/平方米(出让国有土地初始、转让、更名登记发证,划拨国有土地初始、转让登记发证,作价入股(出资)国有土地登记发证)。
办理地点
市区三环以内到长春市政务中心A区二楼国土局窗口,市区三环以外到各区国土分局办理。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5@p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收费程序
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仅供参考,具体结合当地政策):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m2(含2500 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2、交易服务费: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 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