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

时间:2024.5.14

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

何确定权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如果国家使用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参照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篇:土管所 土地使用说明‘


土管所

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程序

1、 申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2、 地籍调查:由国土管理部门查清每一宗地的位置、界限、面积、用途等。含地籍测量。

3、 权属审核:对该宗地申请者提交的证件进行审核。

4、 注册登记: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政府批准。

5、 颁发证书: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登记用提交下列文件: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单位法定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 土地权属证明;

5、 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权属证明;

6、 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的:

1、 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2、 提交文件不齐全或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4、 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未经国土管理部门确定地价的;

5、 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的;

6、 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

建设用地

一、 非农集体建设用地: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集体建设使用土地等,均需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分别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交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战友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战胜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 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 申批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提出用地申请;

(2) 村委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农户现状进行讨论、初审;

(3) 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现场勘察;

(4) 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

(5) 镇政府审核;

(6) 交纳税费;

(7) 县级政府批准,颁发许可证;

(8) 现场放验灰线;

(9) 验收、登记发证。

2、 材料要求:

主件: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用钢笔填写)

附件: (1)建房用地申请书(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

(5)二公开一监督记载表;

(6)现场勘察记录表(附图件);

(7)民房建设规划审批表(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批);

(8)四邻协议书;

(9)拆老房协议书、拆老房委托书;

(10)其它有关材料;

(11)本镇以外迁入落户的农户,原籍土管部门(跨镇的镇级、跨县市的县市级)无宅基地证明材料。

3、 条件:

(1) 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

(2) 农村村民多子户具备条件确需分户,且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

(3) 经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且原籍无宅基地或虽有已合法处理的;

(4) 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原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落户定居,需建户而无宅基地的;

(5) 税费按省、市政府的规定收取。

土地监察

1、 监察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受理本辖区内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 调查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报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4、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5、 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6、 承办市局和镇政府交办的案件。

承诺服务

1、 农村、城镇居民建户和需临时占用土地的,承办人在接到报批材料后5日内预审完毕,符合要求的经镇政府同意后,5日内报送市国土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作出答复或退还重新办理。 2、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向市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3、 凡有意受让土地的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持单位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向市国土局提交受让土地申请书。 4、 在收齐土地登记申报资料后,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20日内办妥土地登记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7日内发放土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退还资料重新申报。 5、 权属争议调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属单位之间的争议3日内报送市国土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

送对方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凡属调查和本所有权属范围内处理的纠纷需在1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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