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嘉美,女,汉族,19xx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新岸路1号。
被申请人: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建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思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15841.28元,自20xx年10月17日起暂计至20xx年3月27日止共162天,并支付自20xx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延期交楼违约金。
(2)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合同约定面积与交付房屋面积差异部分差价共计68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16日,申请人意欲在被申请人处购房,由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房屋面积为128平方米,并且每平方米的价钱只有6800元,促使申请人下定决心并当场签下合同和支付全部的房款870400元。
该《合同 》;第四条规定:合同缔结之日即支付全部的购房款;
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10月16日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因出卖人责任未能在20xx年10月16日之前将具备经综合验
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自商品房应当交付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第九条关于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考标准为128平方米,如有误差按单价6800元每平方米多退少补。
20xx年7月16日即合同签订之日申请人就已将购房款870400元全部支付给了开发公司。
20xx年10月15日,开发公司通知申请人上房,申请人验收的时候通过开发商提供的文件发现该商品房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并未满足交付条件,并且在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报表中发现实际套内面积为118平方米,同被申请和申请人宣传时候说的128平方米不符合,认为被申请方混淆概念,欺诈申请人,因为拒绝上房,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房屋面积差异补偿金。
《商品买卖合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履行了自己该尽的义务。然而,因被申请方的原因导致申请人迟迟收不到房,造成申请人经济的重大损失,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
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此,恳请贵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之请求。
此致
惠州仲裁委员会
附:
(1) 本申请书副本2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
(3) 仲裁协议书1份
(4) 证据材料4份
申请人:张嘉美 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
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口述申请笔录
劳动争议仲裁口述申请笔录
口述申请笔录
申请时间:
申请地点:
记录人:
申请人本人书写困难的原因: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现住址: 年龄: 职业: 原籍: 被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4、
事实与理由: 民族: 联系电话:职务:
附件: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