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 根
提 请 收 集、调 查 证 据 申 请 书
2013 [妙春] 刑 字 第 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2013 [妙春] 刑 字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申请 向 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个人姓名: 年 月 日
有关单位名称:
住址或通信方法:
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第二篇:调去证据申请书
调去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本案原告李勇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秀水苑分理处的20xx年8、9、10月工资发放明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勇利道路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一案,现贵院在审理中,原告李勇利向法院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缺乏连续性,不能证明其20xx年9月误工损失之事实。现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李勇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秀水苑分理处的20xx年8、9、10月工资发放明细。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