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时间:2024.5.13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 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

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 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和旗福瑞中医医院。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旗人民医院和蒙医院。

以上承担医疗救助的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对城乡低保户制定减免政策并张贴明显处,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牌子,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定点医院的牌子。各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医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 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牧区首先资助救助对象代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资助额比例不低于个人承担部分的40%;五保户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医疗救助资金充足可以全额给予救助。在城镇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额比例不低于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30%(城镇三无人员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除此以外,每年要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分

散供养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合格的五保户发放500元药费补助。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经本人申请、低保工作机构核查批准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患病人员,可发放慢性病常年吃药救助卡,并持卡到指定药店每年免费购买一定数额的救助药品,由旗民政部门与定点药店在城镇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结算。定点药店要对救助对象给予零售价格7%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医前、医中救助是指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户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经本人申请,苏木镇场审核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后,持医前救助审批表在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根据旗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由旗民政部门给予结算。定点医院为旗民政部门提供病人诊断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在旗内其他医院及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医前、医中救助待遇。

(二)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旗医疗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的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是指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以及慢性病常年吃药、又不需住院治疗的且持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部门门诊收据#5@p的患病人员。经村(居)民代表评议,确属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无能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特困家庭,旗民政部门可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按规定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村(居)民代表评议公示后,本人提供旗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累计的医药支出#5@p,经旗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每年不低于500元和不超过封顶线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此项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收入的15%。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及时治疗疾病的原则?,对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门诊治疗按个人门诊费用的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是指剔除农村牧区合作

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用。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二)个人支付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40%进行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可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逐年调高救助标准和封顶救资金标准。

(三)对20种重特大疾病按上级要求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按门诊#5@p总额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除日常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必须提供原始诊断证明)外,其他救助方式如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由第三方负责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及复印件二份,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用的详细票据或证明,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旗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对临时救助和日常救助还需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提供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及公示结果,对于低收入家庭需村(居)委会提供的贫困证明。

第十七条 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撰写?关于申请审批

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报旗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一)审核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本人。

(二)根据审批结果,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后,旗民政部门将救助档案留存,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留存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的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可直接到旗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福利院、敬老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救助站等)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可由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建立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

过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和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以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旗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旗民政部门核定的全旗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应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预算额度;

(二)上级财政和福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旗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旗财政部门根据旗民政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店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一卡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旗财政部门要保证旗民政部门账户的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的应急救助资金,保障旗民政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的对象、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

用于城乡需要救助的特困户家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旗政府的要求,医疗救助由旗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卫生部门协调服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旗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要选配工作能力强、政策把握准和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部门要会同旗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规定,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

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第三十条 旗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旗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管力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由旗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出台之前的相关医疗救助细则自行作废。


第二篇: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75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2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500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2000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

三、住院医疗救助

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100%,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80%;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80%,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50%;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30%,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20%;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50%;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

20%。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按住院总费用的20%予以救助。(住院救助以出院结算日期按年度结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

医疗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或因住院治疗经新农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在1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15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一年限救助一次)。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村(居)委会调查、评审、公示,乡镇办初审后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

属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对象由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申报。

非义务教育助学救助

救助对象:在高中学习阶段或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五保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申报审批程序: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①申请报告;②低保证、五保证;③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④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证明、学

校证明;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乡镇办初审,乡镇办调查核实后,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

属于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由委托管理单位申报审核。 申请注意事项

1、考入高中的第一个学期,只需要提供学费收据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学校证明或鉴定;2、考入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只需要提供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学校证明或鉴定及学费收据;3、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乡镇办、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留存一份,社会救助局留存一份);4、助学救助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申报时间:上半年3-4月份,下半年8-10月份。

城市低保

保障对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目前我市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10元/月),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审批程序:户主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1、申请书;2、户主姓名、户口薄;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其他按规定

需提供的证明),居委会进行调查、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并进行第一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办民政室审核,乡、镇、办调查审批后,将审核结果返回居委会进行第二榜公示,并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市社会救助局通知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范围,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家庭成员有在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娄底市属以上企业),到低保委托管理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日常动态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和城市低保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户籍变更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取消、核减保障人口、减发保障金或恢复、增加保障人口、增加保障金的手续。低保对象应根据保障类别的不同,按规定定期接受调查和审核。

基本救助政策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基础救助 专项救助 补充救助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五保供养 灾害救助 住房救助 医疗救助 助学救助 就业救助 司法救助 科技救助 临时救助 社会互助

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生活救助

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生活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进行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进行救助,并积极组织和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

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和灾民倒房户进行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体实施资助参合参保、门诊、住院、临时等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特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实施救助 对城乡低保户中有劳动潜勇的对象实施免费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以及困特殊原因造成成活困难的家庭中需要维护自身权益者实施法律援助

对特困对象无偿提供科技培训、科技服务,增强致富能力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对象以及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积极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互帮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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