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书
申请人: 寿光市稻田老方全羊馆 申请日期: 2015 年 2月11日
1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请在电脑上填写完整后打印,签字请用碳素或中性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填写。
三、经济性质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五、填写“申请延续许可项目”,应在对应分类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六、依据《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
(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3
4
第二篇: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样本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负责人或业主)
地 址
申 请 类 别
德清县卫生局制
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申请人签字(盖章):
工 艺 流 程 图
申请人签字(盖章):
经营场所和卫生设施情况
申请人签字(盖章):
健康管理和人员培训
申请人签字(盖章):
受理 审核 发证
填 报 须 知
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后,与相关资料一并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决定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还申请者。
2. 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3. 经济性质栏:按实际填写,如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伙、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5. 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城镇的,填写××县××镇(乡)××街(路)
×××号;农村的,填写××县××镇(乡)××村×××(自然村)×××号;没有门
牌号的可填写与标志性建筑等物体间的相应位置。
6. 申请类别栏:根据申请经营的类别,分别填写: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经营西餐、日餐、韩餐的,加注“西餐”、“日餐”、“韩餐”。
(5)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6)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7)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8)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上述类别中除第(7)类外:
①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②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③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7.申请者在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时,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用A4纸,标准图纸除外):
(1)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2)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3)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涉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食品采购查验制度、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加工操作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等。
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应制订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和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等。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提交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