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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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芙民催字第18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芙民催字第18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电信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X,面额为40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南聚鑫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长沙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xx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xx年1月18日。申请人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劲伟
审 判 员 向湘菱
审 判 员 肖 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星
第二篇: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来源:承兑汇票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5@p据的#5@p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5@p人签发的票据未交付受款人之前遗失,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在这种情况下的#5@p人,也是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不应把他理解为债务人。如果#5@p人签发的票据已交付受款人后遗失,该#5@p人已是票据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二)申请原因
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这就不需要申请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与申请事项有权益关系的人有无不明,或者该利害关系人是谁不明。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以票据支付地为法院的管辖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